4 生物技术产品的市场考量因素和政府的作用

成功的生物技术开发取决于诸多因素,例如政府通过研发资金提供支持、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灵活的技术转让框架、数据专有权和以科学为基础的监管。本章将探讨全球范围内监管审批流程的差异,及其给产品商业化带来的挑战。

拥有成功生物技术产业的国家对生物技术产品的研发投入巨大。这往往包括:

  • 为基础研究和转化研究提供资金支持;

  • 在本已高风险的行业中营造有利于承担风险的环境,其中包括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

  • 为创造的任何知识产权的技术转让提供一个灵活的框架;

  • 对由此产生的产品实施基于科学的监管;以及

  • 创造一个可以销售产品的市场。

监管审批

在发明得到充分开发后,产品的监管审批是进入市场的关键一步。但由于市场仅限于获得批准的司法管辖区,申办者必须在全球许多国家申请批准,而每个国家都有自身的法律和法规。一些国家要求在开发和生产过程的各个阶段进行新的测试(有时是多余的),还有一些国家要求进行新的、额外的临床试验,所有这些都增加了开发的成本和时间。

各国政府可根据人用药品技术要求国际协调理事会 (ICH)等机构提供的全球公认标准更好地优化其系统,从而实现监管文件的一致性,并提高生物技术产品的可获得性。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要求提交某种形式的包含监管数据 (1)监管数据是指产品审批所需的与产品有关的监管信息、数据和结果,包括产品的体外测试数据和研究数据、数据查询记录、数据表、报告,以及在任何临床前或临床研究或注册研究过程中生成的病例报告表。的文件资料以获得批准,这份文件可能包含非专利信息或机密信息。通过ICH,制定了通用技术文件指南,现正被包括日本、欧盟、美国以及许多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在内的全球众多监管机构采用。

机密信息和数据

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第39条规定,对这种非专利或机密信息/数据的保护期限一般由世贸组织成员国决定。在此期间(根据国家不同,从5年到12年不等),开发产品的公司可以因市场专有性而获益。根据《TRIPS协定》第39条第3款,当世贸组织成员国“要求提交未泄露的测试数据或其他数据作为批准对采用新化学成分的医药或农业化学产品进行销售的条件时,而此种数据的获得需要付出相当大的努力,则成员们应对此种数据进行保护,以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此外,世贸组织成员国“除为保护公众之所必需以外,或除非已采取步骤确保该数据受到防止不正当商业使用的保护,否则成员们均应保护此种数据,以防止泄露”。因此,在制药领域,《TRIPS协定》第39条第3款涉及的未泄露的试验数据指的是“为获得药品上市批准而必须提交给监管机构的新药临床试验数据”。

数据专有性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如果此类数据与新药有关,就会被授予专有产权,从而防止主管机关在批准其他类似药物时依赖此类信息,而一旦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SPC)的保护到期,这些药物就必须提交类似的数据集才能获得批准。这种方法被称为“数据专有性”。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只要证明仿制药与新药具有“生物等效性”,主管机关就可以依据新药的此类数据来批准仿制药。

这一程序仅在有限的范围内适用于作为生物制药产品(一般来说是生物技术生产的药物)后续产品的生物仿制药。除知识产权外,数据专有期还允许首次将药品推向市场的原研公司在有限的时间内销售其产品,而不受竞争影响,以收回药品研发和市场许可方面的投资。

药品获取

在卫生领域,曾出现过因药品监管限制而影响药物供应的情况。这一关切通常涉及患有严重或危及生命疾病的个人,他/她们本可能受益于某些药品,但由于监管过于严格,这些药品未能获批上市,或其审批进程被过度延迟。有时,政府会通过简化药品法律法规来回应这些关切。包括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巴西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制定了针对具体国家和地区的框架,以规范未获批药物的获取。获得快速审批的药物类型包括抗癌药物、艾滋病药物,以及在美国、欧盟成员国、瑞士及其他地区依据同情用药法规所监管的其他药物。

同情用药法通常规范在临床试验之外将未经批准的药物用于患有严重或危及生命疾病、但不符合正在进行的临床试验入组标准的人群。这些严重或危及生命的病症在对使用未获批药物进行的风险效益分析中起着重要作用。在这些情况下,允许快速批准新药的监管措施有时会导致毒性超过公众可接受范围的药物上市。在这些情况下,风险效益分析需审慎权衡,通常属于政府在生物技术领域所扮演角色的管辖范围。

额外的政府激励措施

一些药物还受益于政府的额外激励措施。这些激励措施可能包括更快的审批时间、财政援助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有保证的市场专有期。各类监管机构给予孤儿药(即专门用于治疗被忽视或罕见疾病的药物)特别的考量,以此激励制药公司针对罕见疾病开发疗法。例如,在欧盟,罕见病是指每2,000人中患病人数不超过1人的疾病, (2)已有约6,000至8,000种不同的罕见疾病,估计影响着欧盟约3,600万人。见欧盟委员会,《罕见疾病》,https://research-and-innovation.ec.europa.eu/research-area/health/rare-diseases_en孤儿药在获得上市批准后,可被授予“孤儿药认定”,从而享有10年的市场专有期。欧洲药品管理局(EMA)负责根据《欧盟孤儿药条例》审查申办者提出的孤儿药认定申请。 (3)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1999年12月16日颁布的关于孤儿药的第141/2000号条例(欧共体) ,2000年1月22日OJ 18,第 1-5 页,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00R0141&from=EN

在瑞士,同样也设有孤儿药认定制度。然而,该认定并不赋予额外的市场专有权,而是延长数据专有期(上市许可后15年,而非10年)。因此,孤儿药的开发通常比传统药物的开发速度更快。这些便利的监管途径可用于激励开发针对各种未满足的医疗需求(包括疟疾、结核病、南美锥虫病、登革热、锥虫病、血吸虫病和艾滋病毒等发展中国家常见的疾病)的药物。 (4)Khera, A.(2020).Expediting drug development regulatory pathways globally.Clinical Researcher 34(3). https://acrpnet.org/2020/03/expediting-drug-development-regulatory-pathways-global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