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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总干事祝贺历史性国际知识产权条约125周年

日内瓦, Thu Mar 20 16:24:00 CET 2008
PR/2008/543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今天祝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签订125周年。该条约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在法国首都签订,被广泛认为是国际工业产权体系的基石。条约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建立了国际标准,要求各国对其他缔约方的国民适用与其本国国民相同的保护水平。

伊德里斯博士说:“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条约中所体现的种种原则,在今天与一又四分之一个世纪之前一样有效。”他补充说:“此后每一部与工业产权有关的条约均由《巴黎公约》所启发,证明了当时决策者的远见卓识,也证明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持久的现实意义。”伊德里斯博士说:“1883年有11个国家签署《巴黎公约》,一年后生效时有14个成员国。今天,世界各地有172个国家加入了该条约。”“缔结《巴黎公约》的主要动机,是让各国向本国公民提供利用外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可能性——125年后,这一宗旨仍然不变。事实上,在全球化经济中,这一原则处于国际竞争力的核心。”

《巴黎公约》适用于最广义的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厂商名称(工商业用以开展活动的名称)、地理标志(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公约》第一次引入了在各成员国享受国民待遇的权利、在任何其他成员国的优先权、缴纳权利维持费的宽限期以及对国际展览会中展出的商品给予临时保护等基本权利。

与专利有关的具体规定涉及专利的独立性、发明人被写明的权利以及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关于商标的部分具体规定涉及驰名、服务和集体商标,商标的使用以及国徽、官方检验印章和国际组织徽记。具体内容可参见:https://www.wipo.int/treaties/zh/ip/paris/

《巴黎公约》1900年在布鲁塞尔修订,1911年在华盛顿修订,1925年在海牙修订,1934年在伦敦修订,1958年在里斯本修订,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修订,并于1979年修正。

《巴黎公约》:WIPO的基础之一

《巴黎公约》和三年后生效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分别成立了行政机构。1893年,这两个机构合并,成立了名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的国际组织(常用其法文名Bureaux internationaux réunis pour la protection de la propriété intellectuelle的缩写BIRPI)。1967年,BIRPI成员国在斯德哥尔摩议定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即《WIPO公约》。该条约的条款规定:“凡属[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中]任一联盟的成员的任何国家都可以成为本组织的成员国。”关于成员资格的具体规定可参见https://www.wipo.int/treaties/zh/convention/wipo_convention.htm#P57_1050

《WIPO公约》1970年生效,BIRPI本身不再存在。WIPO肩负着得到扩大的任务,作为负责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与工业产权有关的技术,以加速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主要国际政府间组织,开始开展业务。WIPO于1974年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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