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使企业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创新能力,从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商品和服务选择。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有利于竞争,它确保了对差异化无形商业资产的保护,同时也鼓励了具有活力的市场形成。
没有知识产权,一些制造商和服务提供商为吸引消费者,会试图模仿竞争对手更具创新性的商品和服务。后者可能会失去潜在的回报和进一步创新的动力。如果创新受到限制,消费者和整个社会都会遭受损失。因此,竞争和知识产权部门必须携手合作,确保建立一个平衡和能够给予支持的生态系统。
知识产权使企业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创新能力,从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商品和服务选择。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有利于竞争,它确保了对差异化无形商业资产的保护,同时也鼓励了具有活力的市场形成。
没有知识产权,一些制造商和服务提供商为吸引消费者,会试图模仿竞争对手更具创新性的商品和服务。后者可能会失去潜在的回报和进一步创新的动力。如果创新受到限制,消费者和整个社会都会遭受损失。因此,竞争和知识产权部门必须携手合作,确保建立一个平衡和能够给予支持的生态系统。
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可能因以下几组问题引发:
知识产权过多:如果知识产权被过度扩展,对无差异化的特征授予独占权(如对不符合发明要求的技术特征授予专利,对常见的、不显著的文字授予商标),知识产权就是反竞争的。
知识产权过少:缺少有效的执法手段,或者真正差异化的特征不能受到保护,就会出现模仿。
正确剂量的知识产权:正确剂量的知识产权(既不太多也不太少)本质上是有利于竞争的,但有时可能给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带来尴尬。这种情况发生在知识产权被滥用,或者使用方式有违法律目标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正确剂量的知识产权可能被与某些情况相联系,让竞争者难以、不可能或者不方便寻求吸引消费者的替代方式。例如,当专利技术成为工业标准,或者取得实验数据可能会给人和动物的健康与福祉带来风险时,就是这样。在前一种情况下,竞争者无法创造可以替代的不同技术。第二种情况下,为取得相同数据而重复进行实验会造成不必要的、不具社会正当性的危害。
促进同一地区和地区间知识产权局和竞争管理部门之间的对话。
巴西和智利的国家竞争与知识产权部门近期签署了技术合作与信息共享谅解备忘录。
促使签署这种谅解备忘录的讨论非常重要,有助于确保两国的部门了解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之间的关系,以及知识产权过多或过少会带来的风险。例如,在许多国家,知识产权标准是由议会制定的,但知识产权部门一直在评估可注册性方面保持着广泛的裁量权。此外,在执行反垄断法时,国家竞争机构经常会面临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这些机构之间谅解备忘录所概述的技术合作范围可以包括:
产权组织可以协助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局制定这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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