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2020年11月11日,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中国《2020年11月11日,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于2021年6月1日生效。

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正,以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特别是与数字盗版有关的保护,并使中国著作权法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

修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i) 重新定义作品和作品的类型:(a)作品的定义改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b)"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更广泛的术语"视听作品"所取代,扩大了版权保护范围;扩大了录音制品邻接权和广播权的范围;并增加了与作品"数字化"复制有关的规定;

(ii) 规定了计算损害赔偿额的新标准,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元,下限提高至500元,并引入了惩罚性赔偿以提高侵权成本,允许法院对故意和恶意侵权判处相当于常规赔偿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iii) 重新定义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则;

(iv) 在调查涉嫌侵权行为时,赋予版权主管部门额外的调查权力;

(v) 举证责任转移和侵权副本销毁;

(vi) 允许版权所有者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保护其版权和版权相关权;

(vii) 修改了合理使用的概念,包括使视力障碍者和其他障碍者获取已发表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