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透明度,WIPO ALERT被授权提供者提供了关于其在编制版权故意侵权网站清单时操作程序的详细信息。

巴西

被授权提供者

国家打击盗版委员会(CNCP),司法和公共安全部

说明

国家打击盗版和知识产权犯罪委员会
Rodrigo Roca,主席

联系方式

地址:
CNCP/SENACON – Esplanada dos Ministérios,
Bloco T, Ed. Sede,
5º andar – sala 501
Cep: 70064-900 Brasília – DF,
Brazil(巴西)
电话:+55 61 2025-3199/2025-9937
电子邮件:cncp@mj.gov.br
Gab.senacon@mj.gov.br

标准

巴西电影局(ANCINE)的检查机关(SFI)将负责评估申请,并将批准后的侵权网站清单提交给国家打击盗版委员会,以发送给产权组织。

在向产权组织发送清单时,国家打击盗版委员会将确保以任何必要方式明确说明巴西电影局已对申请进行了评估。

列入网站的标准将依照《网络广告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2018年):“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没有实质性的合法用途……[并且]版权侵权……具有商业规模”(谅解备忘录第1段)。

反盗版协调办公室(CCP)将成为权利人之间沟通以及与网站经营者沟通的联络点。

反盗版协调办公室将负责制定临时清单的程序,并且每30天将其提交给检查机关评估,以便向产权组织提交经批准的侵权网站清单。

程序

国家打击盗版委员会和巴西电影局之间缔结的技术合作协议中对程序作了说明。

(a) 权利人准备和提交申请:

• 权利人对侵权网站进行调查,确定那些含有广告的网站。一旦发现侵权网站,权利人必须向(i)该网站上能找到的任何联系电子邮件地址;(ii)在相关who.is记录中能找到的任何联系电子邮件;以及(iii)巴西电影局反盗版协调办公室发送一条标准信息。

• 标准信息通知网站经营者,权利人(或权利人组织)经审查认为该网站符合列入侵权网站清单的标准,因此,巴西电影局可以认定将该网站列入清单。信息中提供反盗版协调办公室的联系地址,并要求经营者在五天内将其意见发送到该地址。如果经营者想要审查反盗版协调办公室将该网站列入侵权网站清单的任何决定,该信息还必须解释审查的可能性。

• 申请人向反盗版协调办公室提交一套证据,同时附上(i)将有关网站列入侵权网站清单的请求,并(ii)一份声明,内容是在某一特定日期向调查期间找到的联系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了标准信息(或调查期间未找到联系地址),但未收到答复(如已收到答复,则提供答复副本)。

(b) 主管机关评估申请:

• 反盗版协调办公室评估支持申请的证据和收到的任何反对列入该网站的意见,并决定(i)该网站是否符合列入标准和(ii)是否有任何理由不将该网站列入侵权网站清单。

• 如果对(i)的答复是否定的,则责任方必须通知申请人,申请已被拒绝。申请人可以向检查机关提出上诉,要求撤销该决定。

• 如果对(i)和(ii)的答复都是肯定的,则责任方必须将这一事实告知申请人,并解释该网站不被列入的原因,其中可能包括目前正在法院进行审理或投诉的事实。

• 申请人可以重新提交附补充证据的申请,或者向检查机关提出上诉,旨在将该网站列入侵权网站清单。

(c) 检查机关批准/更新侵权网站的名单:

• 反盗版协调办公室必须每30天向检查机关提交侵权网站的临时清单,并提出将这些网站列入侵权网站清单的建议。检查机关将决定是否将网站列入名单,相关数据将转交给全国打击盗版委员会,以便随后上传到树立尊重知识产权风尚数据库。

• 检查机关必须将名单以电子表格的形式发送给国家打击盗版委员会,该电子表格将被上传到树立尊重知识产权风尚数据库。

(d) 网站经营者请求审查:

• 如果网站被列入名单后,经营者请求对决定进行审查(无论是以决定不正确为由,还是以网站不再具有侵权性质为由),国家打击盗版委员会会将审查请求发送给检查机关。如果检查机关得出结论,认为列入名单不合理,该网站将从清单上删除。如果检查机关确信有理由重新审查某个网站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则会将此请求退回给反盗版协调办公室,该办公室必须为检查机关准备一份报告。检查机关根据该报告决定将该网站保留在侵权网站清单上,还是将其删除。分析审查请求的期限为60天。

状态

对广告公司和支付中介机构公开

公开传播操作程序摘要

知识产权侵权网站的最新名单分发给与国家打击盗版委员会签署了技术合作协议的广告公司和遵循该委员会《最佳做法指南》的支付中介机构。

意大利

被授权提供者

意大利通信管理局(AGCOM)

关于被授权提供者的说明

意大利通信管理局是根据1997年7月31日第249号法律设立的一个独立机构。它是一个对议会负责的公共机构,议会赋予了其权力,确定其地位,并选出其成员。

联系方式

地址:Via Isonzo, 21/b - 00198 Rome (Italy)
电话:+ 39 06.69644 296
电子邮件:  dda@agcom.it
网站:www.agcom.it

进入清单的标准

a)    网站提供的数字作品数量。意大利通信管理局会考虑违规行为的概况,以确定是否属于大量的性质。

b)    数字作品的发布窗口。

c)    所侵犯版权的经济价值和权利人的损失程度。

d)    鼓励(哪怕是间接鼓励)使用违反版权法传播的数字作品。

e)    网站误导性地声称自己是合法网站。

f)    提供技术信息,以便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获取数字作品。

g)    网站获得的收入。

h)    意大利通信管理局在之前的投诉中已经做出决定的类似案例。

程序

受害人如果认为在互联网页面上提供数字作品侵犯了版权,有权向意大利通信管理局提出删除请求。

意大利通信管理局应将诉讼程序的开始通知已查明的服务提供商,如果可以追踪,还应通知上传者、互联网页面管理者和网站管理者。

如果服务提供商、上传者、互联网页面管理者或网站管理者移除作品,他们应同时通知意大利通信管理局,意大利通信管理局应驳回案件。

如果服务提供商或上传者、互联网页面管理者、网站管理者希望对指称的侵权行为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意大利通信管理局向他们发出的函件后五天内,向意大利通信管理局传送任何有助于对投诉进行核实的内容。

如果侵权行为被证实,意大利通信管理局可以命令在意大利设立的访问供应商通过阻止DNS解析或屏蔽IP地址,禁止访问传播非法内容的网站。

如同意大利通信管理局的所有决定一样,可以通过向行政法院(TAR-区域行政法院)提出申诉,对涉及版权的命令提出异议。

清单状态

公开

日本

被授权提供者

内容产品流通海外促进机构(CODA)
地址:日本东京都中央区筑地2-11-24第29兴和大厦別馆2F  邮编:104-0045
电话:+81-(3)3524-8880  传真:+81-(3)3524-8882
电子邮件:webmaster@coda-cj.jp 

关于被授权提供者的说明

CODA是2002年在经济产业省和文化厅的倡议下成立的,通过它,内容持有者和版权相关机构可以合作,减少世界范围内的盗版行为,积极推动音乐、电影、动画、电视节目、电子游戏等日本内容的国际流通。2013年,该协会将其秘书处办公室与反盗版协会(ACA)的秘书处办公室合并,以加强其保护版权的能力,并在日本和海外提供打击版权侵权的综合措施。

联系方式

地址:日本东京都中央区筑地2-11-24第29兴和大厦別馆2F  邮编:104-0045
电话:+81-(3)3524-8880  传真:+81-(3)3524-8882
电子邮件:webmaster@coda-cj.jp 
网站:http://www.coda-cj.jp/index.html

进入清单的标准

设立侵权网站清单(IWL)是为了防止在侵权网站和智能手机应用程序上投放广告,减少这些非法服务运营商的广告收入。侵权网站清单包括的网站中以及智能手机应用程序中含有或提供链接,这些链接指向多个版权保护作品的侵权复制品。

网站被列入清单,依据的是对侵权规模和严重程度的评估,以及网站运营商根据要求删除侵权内容的意愿。网站系现有清单上网站的镜像的,一经发现,将列入清单。

程序

CODA大约每两个月根据其会员公司和协会提供的数据,对侵权网站清单进行更新。

清单状态

非公开–供广告行业使用

立陶宛

被授权提供者

立陶宛广播电视委员会(RTCL)

 关于被授权提供者的说明

 RTCL是对议会负责的独立机构,负责监管以下各方的活动:广播公司和电视节目公司,以及视听媒体点播服务供应商、视频分享平台供应商、转播商和其他通过互联网向立陶宛用户提供电视节目或个人节目的人。自2019年4月1日起,RTCL负责互联网版权保护执法。

网站

 http://www.rtk.lt/

 联系方式

地址:

Radio and Television Commission of Lithuania

Šeimyniškių str. 3A,

LT-09312  Vilnius维尔纽斯
电话:+370 5 233 06 60
电子邮件:lrtk@rtk.lt

 

 进入清单的标准

RTCL根据其2021年6月30日第KS-130号决定,审查从权利人、经权利人授权者或集体管理组织收到的与侵犯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有关的申请,并根据作者身份推定和《版权及相关权法》规定的相关权利,作出屏蔽网站的决定。

如果已根据2021年6月30日第KS-130号决定发出屏蔽网站域名的强制性指令,则该网站可被列入WIPO ALERT。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对网站发出此类指令:

  • - 网站可公开访问,并且被创建用来非法发布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或
  • - 网站可公开访问,并且直接或间接鼓励用户非法发布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和下载、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这些内容;以及
  • - 可供公开访问的网站的管理人员没有根据权利人、经权利人授权者或集体管理组织提出的要求采取措施,删除非法发布的受版权保护的内容。

在向RTCL提交屏蔽申请之前,申请人必须寻求司法外解决措施来阻止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在互联网上发布,即:

  1. 以书面形式,包括通过电子邮件,向非法公开受版权保护内容的网站的管理员提出申请,要求将该内容从网站上永久删除,并确保该内容不在网站上再次非法发布;
  2. 以书面形式,包括通过电子邮件,向托管受版权保护内容的网站的托管服务提供商提出申请,要求永久删除或终止访问该内容,并确保该内容不被非法再次发布。

如果自申请人与网站管理员和托管服务提供商联系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非法公开的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没有被删除或禁止访问,则视为满足了寻求司法外解决措施的要求。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中证明其没有联系网站管理员或托管服务提供商所需的信息,并且除非付出不合理的高额费用或克服其他困难,否则无法获得这些信息,申请人有权在未寻求司法外解决措施的情况下提交申请。

RTCL还将考虑到以下因素:

  • - 运营的目的和原则,即该网站是否被创建用来非法公开披露受版权保护的内容;
  • - 网站上非法内容的比例;
  • - 网站上发布的信息的性质,即是否只发布受版权保护的信息(电影、音乐、计算机程序、照片、绘画、文学作品等),亦或是还有其他类型的并不受版权保护的信息;
  • - 网站运营方的态度,即是否直接或间接地鼓励用户非法发布、上传、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例如,评分系统);
  • - 是否采取更多措施开始停止在网站上非法发布受版权保护的内容;
  • - 在网站上进行的活动是否以商业利益为目的(有偿传播作品,可通过缴费获得特权会员资格从而能够获取额外服务,等等);
  • - 取消申请人所提到的网站的访问权限是否会削弱个人获取信息的权利;
  • - 在要求访问权限的网站上非法向公众提供的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是否在合法传播场所公开提供。

程序

 对权利人、经权利人授权者或集体管理组织提出的向互联网访问服务提供商发出强制性指令以取消非法发布的受版权保护内容的访问权限的申请进行评估后,RTCL需要在收到所有相关文件后的14个日历日内作出决定。根据《立陶宛共和国向公众提供信息法》的规定执行决定程序。该决定必须得到维尔纽斯地区行政法院的批准。RTCL向法院提出的批准其决定的申请必须基于客观事实、证明文件和法律规范,它必须表明识别网站的域名和计划采取的行动(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强制性指令)。

维尔纽斯地区行政法院审查RTCL批准其决定的申请,并最迟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日历日内,作出满足或拒绝该申请的合理裁决。如果RTCL对维尔纽斯地区行政法院驳回申请的决定有异议,它有权在该决定通过之日起7个日历日内,向立陶宛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诉。如果网站运营方不同意RTCL屏蔽网站的决定,其有权在该决定通过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向维尔纽斯地区行政法院提出上诉。立陶宛最高行政法院必须在受理上诉之日起最迟7个日历日内,审查对维尔纽斯地区行政法院的裁决提出的上诉。

在清除版权侵权行为并向RTCL提交相关信息后,识别该网站的被屏蔽互联网域名的访问权限应在收到终止版权侵权行为的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得到恢复。

 清单状态(公开或私密)

 公开

大韩民国

被授权提供者

韩国版权保护局(KCOPA)

4/9/10 F, World Cup Buk-ro, (1602, Sangam-dong) Mapo-gu, Seoul, Republic of Korea, 03925
电话:+82-(2)3153-2451 传真:+82-(2)3153-2419
电子邮件:kip_nara@kcopa.or.kr

关于被授权提供者的说明

韩国版权保护局是大韩民国文化、体育和旅游部(MCST)下属的政府机构。韩国版权保护局作为负责版权保护事务的公共机构,具有独特的身份。它的使命是负责版权保护事务,并在国内外为大韩民国的版权作品建立起强大且灵活的保护基础设施。为完成这一使命,韩国版权保护局正与国内和国际上的相关机构紧密合作,特别是韩国通信标准委员会(KCSC),从而采取系统的、有效的版权保护措施。

联系方式

韩国版权保护局(KCOPA)
4/9/10 F, World Cup Buk-ro, (1602, Sangam-dong) Mapo-gu, Seoul, Repiblic of Korea, 03925
电话:+82-(2)3153-2451 传真: +82-(2)3153-2419
电子邮件:kip_nara@kcopa.or.kr
网站: http://www.kcopa.or.kr

进入清单的标准

侵权网站清单由韩国版权保护局设立,旨在防止在侵权网站上投放广告,并减少这些非法服务运营商的广告收入。侵权网站清单包括的网站中含有或提供链接,这些链接指向多个版权保护作品的侵权复制品。因大规模侵犯版权而收到韩国通信标准委员会指令已被屏蔽的网站,会被韩国版权保护局列入清单。如果某网站的目的是传播侵犯版权的内容,则韩国通信标准委员会根据自身判断标准,在量化评估的基础上选择屏蔽该网站。

程序

当查明某网站严重侵犯版权时,韩国版权保护局的版权保护审议委员会可决定该网站应被列入侵权网站清单中。

韩国版权保护局通过其监测活动,查明侵犯版权的网站。在决定是否将某网站纳入侵权网站清单时,韩国版权保护局会考虑韩国通信标准委员会以侵犯版权为由作出的屏蔽网站的决定。

韩国通信标准委员会将基于韩国版权保护局、相关权利人以及网站运营商提供的信息,按照网站内容的类别,评估网站是否涉嫌侵犯版权。在可行的情况下,韩国通信标准委员会将征求网站运营商的意见。

如果某网站包含70%以上侵犯版权的内容,且该网站的目的是传播这些侵犯版权的内容,则韩国通信标准委员会选择屏蔽该网站。

根据《韩国通信委员会设立和运行法》第25条第(2)款第(2)项,韩国通信标准委员会应向网站运营商提供机会,就屏蔽网站访问的建议陈述其意见,除非:

  1. 为了公共安全和安保或利益,有必要紧急要求其更正的;
  2. 听取相关人士的意见显然不切实际或没有必要,且其联系方式不详的;
  3. 听取相关人士的意见显然不切实际或没有必要,而作为提出更正要求前提条件的事实已根据法院作出的最终结论性判决等得到客观证明,因此对更正要求进行意见陈述被视为没有必要的;
  4. 相关人士明确表示打算放弃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的。

根据《韩国通信委员会设立和运行法执行令》(2018年5月15日的第28888号总统令)第8条,网站运营商有权在收到屏蔽命令通知后15日内提出异议。若提出异议,韩国通信标准委员会必须在异议提出15日内做出裁决。

韩国版权保护局的监测系统查明被韩国通信标准委员会屏蔽网站的镜像网站,将其添加至侵权网站清单中,并告知韩国通信标准委员会,韩国通信标准委员会可根据建议屏蔽对这些网站的访问。

清单状态

非公开——仅供广告行业使用。

俄罗斯联邦

被授权提供者

联邦通信、信息技术和大众传媒监督局(下称联邦监督局),俄罗斯联邦莫斯科

关于被授权提供者的说明

联邦监督局是俄罗斯联邦负责检查和监督的联邦行政机构。

联系方式

地址:7 Kitaigorodsky Drive, Bldg. 2,
Moscow, 109992, Russian Federation
电话:+7 495 983 3393
电子邮件:rsoc_in@rkn.gov.ru
网站: https://nap.rkn.gov.ru/

进入清单的标准

在下列情况下,网站将被列入被授权提供者的清单:

  • 受版权或相关权保护的信息,或允许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信息网络获取此类信息的信息,反复地在网站上非法发布
  • 莫斯科市法院根据2006年7月27日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的第149-FZ号联邦法案(经修正和补充),对网站作出了永久限制访问的裁决。

如果侵权网站的所有者因侵犯权利人的权利而在法庭上两次败诉给该权利人,网站可能被永久封锁。

程序

根据2002年11月14日第138-FZ号联邦法案《民事诉讼法》第144.1条,权利人可以通过向莫斯科市法院提出在线请求,要求法院初步下令删除侵犯版权或相关权的内容,以保护自己的权利(摄影作品权利和通过类似摄影的方法获得的作品的权利除外)。法院批准权利人的请求,如果法院认为有合法理由,则命令联邦监督局和其他人终止使受版权或相关权保护的材料能够在特定网站上发布的技术条件。

然后,联邦监督局向托管商或在互联网上托管网站的其他人员发出俄文和英文的侵权通知,具体说明作品的名称、作者及权利人的姓名,以及域名、发生侵权行为的网页表单和网站的网络地址,并命令采取措施,限制访问非法发布的信息。

托管商或指定人员必须通知网站所有者,需要删除侵权内容或限制访问该内容。网站所有者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删除或限制访问侵权内容。如果网站所有者未能遵守上述通知,托管商应在联邦监督局发出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禁止对侵权内容的访问。网站所有者、托管商和其他相关方有权在莫斯科市法院作出临时保护措施的裁决后15日内,对该裁决提出上诉。

权利人应在法院关于临时保护措施的裁决中规定的期限内(自裁决之日起不超过15日),就法院下令采取保护措施的命令提出诉求。

如果权利人成功地对网站所有者提出第二次诉求,要求删除非法内容,则网站可能被永久封锁。如果向莫斯科市法院提出限制访问受版权或相关权保护的作品的请求,在莫斯科市法院在另一起有关版权或相关权的案件中作出的有利于同一权利人的初步裁决生效后,以及法院就此作出命令联邦监督局限制访问网站的裁决后,该网站将被永久封锁。

联邦监督局应在收到禁令后24小时内,指示俄罗斯互联网提供商永久封锁该网站。

由于网站在这一程序下被永久封锁,联邦监督局会把这些网站添加到WIPO ALERT平台的网站清单中。

清单状态

Public

联邦监督局封锁的网站
莫斯科市法院作出的裁决

西班牙

被授权提供者

西班牙文化和体育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与合作总司.

关于被授权提供者的说明

被授权提供者是西班牙文化和体育部的一个部门,其职责之一是负责版权及相关权的所有事项。它通过知识产权委员会二部参与WIPO ALERT。知识产权委员会是受其监督的一个国家合议机构。

联系方式

地址: Plaza del Rey, 1, 28004, Madrid, España
电话:+34 902 887 060
电子邮件: [general enquiry address]
网站: https://sede.mcu.gob.es/AppLES/les/ini/index.jsp

https://www.culturaydeporte.gob.es/en/cultura/propiedadintelectual/lucha-contra-la-pirateria.html

进入清单的标准

根据“2011年12月30日关于知识产权委员会运行的第1889/2011号皇家法令”(“皇家法令”),被授权提供者负责根据“规范、阐明和协调可适用的法律条款的知识产权法合并本(由1996年4月12日第1/1996号皇家法令批准,经2020年7月7日第26/2020号皇家法令修正)”(“TRLPI”)第195条(前第158条之三)保护知识产权。

被授权提供者的职责包括管理一项司法控制程序,该程序要求,有关网站收到删除侵犯版权内容的要求却未能予以删除侵权内容的,西班牙互联网接入提供商将暂停对此种网站的访问。该程序由知识产权委员会二部实施。如果根据TRLPI第195条(前第158条之三),相关在线地址已成为屏蔽指令的对象,则其URL会列入被授权提供者清单中。

如出现下列情况,网站可被屏蔽:

a) 提供侵犯版权的内容;

b) 未遵守删除内容的要求;以及

c) 开展侵权活动是为了获利,或者给权利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而权利人无义务容忍此种损害。

程序

权利人或其被授权代表必须采用皇家法令附件四所载的表格向二部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

  • 查明涉嫌被侵权的作品;
  • 证明对其具备所有权,指明权利的所有共同持有人;
  • 表明该作品正在被特定的信息社会服务机构(应诉人)商业化或非商业化地使用,查明、描述并定位应诉人;
  • 声明应诉人对该作品的使用未获得授权;
  • 证明应诉人开展侵权活动是直接或间接地为了获利,或者给权利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而权利人无义务容忍此种损害;
  • 提供一切有助于查明应诉人负责人身份并可与之联系的可用数据,以及关于任何服务提供商向该应诉人提供服务的任何数据;
  • 酌情提供根据7月11日第34/2002号法律第17条,应诉人在信息社会服务和电子商务方面责任(服务提供商提供内容链接或检索工具的责任)的一切可用数据。

申请人还必须提供合理证据,证明先前曾要求应诉人在三天内删除未经授权提供的内容,但并未成功。如应诉人未能提供有效电子邮箱与之联系,则该要求不适用(TRLPI第195(3)条)。

若未能充分查明应诉人负责人身份,二部可寻求司法命令,要求相关中介服务提供商提供可查明身份的信息,使之能与应诉人联系(皇家法令第18条)。

查明应诉人负责人后,二部将向应诉人和任何中介服务提供商发出通知,指明该要求的原因,并要求应诉人在48小时内主动从其服务中删除涉嫌违法内容。若应诉人删除内容,则不会采取后续行动。但若应诉人再次对该申请人的同一作品或其他作品进行侵权活动,则该卷宗将重新开案。如应诉人于48小时期满后仍未停止被投诉的活动,二部将在两天内开展一次或多次测试,确定对申请人的侵权是否仍在继续,并将调查结果和拟做出的命令向有关方通报,使之如有意愿,最多可在五天内要求举办听证会(皇家法令第21条)。

要求听证期满后,二部将在三天内作出合理指令,并宣布对申请人的侵权成立或不成立。如成立,该指令将要求应诉人负责人于24小时内终止侵权。任何中介服务提供商也将被告知该指令。

若应诉人未能遵守指令,二部可向中央争议行政法院申请命令,要求任何中介服务提供商自收到命令通知后72小时内暂停对应诉人服务的访问(皇家法令第22条)。

该命令将通知申请人、应诉人服务负责人、任何相关中介服务提供商以及所有其他相关方。如果二部发现侵权已终止,或在一年后的任何情况下,该命令将不再适用(皇家法令第24条)。

在整个程序中,应诉人有权获得“11月26日关于公共行政法律制度和共同行政程序的第30/1992号法律”中第35条和第135条规定的关于正当程序的一般保障。

2019年3月1日第2/2019号法律对“知识产权法合并本”进行改革后,根据上述合并本第195.4条的最后一段,若应诉人未能充分表明自身身份,二部可直接寻求司法预防令,要求西班牙互联网接入提供商暂停网站访问一年,作为紧急禁令的特别救济措施。该司法命令将告知所有当事人和合作者。

清单状态

公开——公布在知识产权委员会二部季度报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