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产权组织管理的《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通过简化外观设计的注册程序,使设计者更易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于2024年11月22日通过,将在获得15个批准或加入三个月后生效。
《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概述
外观设计作为一类知识产权,涵盖产品外观或装饰性特征。为保护外观设计中的知识产权,设计者通常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履行注册程序。保护程序往往繁琐且因司法管辖区而异,导致获得保护时面临挑战。
2024年《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应运而生。这部条约为外观设计保护程序提供了精简的框架,助力设计者在本国及全球范围内保护其作品。条约还为知识产权局和当地经济带来诸多益处与机遇。
条约对外观设计权利人的益处
法律确定性
条约及其实施细则清楚列载了在登记特定操作(如续展、所有权变更或许可)的请求中可以要求的全部说明或要素。
便利保护和组合管理
通常,在提交保护申请前已向公众公开的外观设计不被视为具有新颖性,因此无法获得保护。为最大限度降低申请人丧失保护的风险,条约规定自外观设计首次公开之日起12个月的强制性统一宽限期,在此期间的此种公开不影响外观设计的创新性、原创性、独特特征或非显而易见性。
申请日是外观设计保护申请的核心要素,既是评估新颖性的关键时间节点,也是后续申请要求优先权日期的依据。为协助申请人获得此种申请日并最大限度降低延误或丧失申请日的风险,条约将申请日要求清单精简至最低限度。
条约允许申请人即使在获得申请日后,仍可自主掌控外观设计的公布时间。这使申请人能更好地决定何时首次投放采用其外观设计的产品。
当错过在缔约方知识产权局办理手续的时限时,条约规定了防止优先权申请人丧失权利的救济措施。此外,条约还规定了改正或增加优先权要求、恢复优先权的可能性。
经济效益与成本降低
申请人可以选择如何表现申请文件中的外观设计:通过照片、图形复制品、缔约方知识产权局接受的其他可视表现物(如视频文件),或在缔约方适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上述形式的任意组合。
在某些条件下,申请人可将多项外观设计纳入同一申请,无需为每项外观设计单独提交申请。此举有助于降低申请人的申请成本。条约载有保障措施,确保当其中一项外观设计未获受理且需对申请进行分案时,仍可保留原申请日。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当地经济的优势
增加申请活动
采用更简化的程序将鼓励本地及外国设计者提交外观设计保护申请,从而增加国家局的业务量。
提升知识产权局效率
通过简化程序,知识产权局可降低行政复杂性并提高生产率。
提供外观设计注册制度现代化的机遇
- 建立电子申请系统;
- 实施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系统(例如通过产权组织优先权文件数字查询服务(WIPO DAS));
- 起草所需的法律框架并修订知识产权局的外观设计保护程序;
- 通过培训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及开展宣传,促进知识产权局能力建设。
如何成为《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的缔约方?
有意成为《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缔约方的国家和政府间组织应采取以下步骤:
核查资格
条约第二十九条就哪些实体可成为条约缔约方作出了规定。
查明实施条约所需调整
条约的实施可能因所涉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的法律体系差异产生不同影响。例如,这些国家或政府间组织可能需要修正现行法律法规以符合条约规定。
根据条约规定,产权组织应向提出请求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提供实施条约所需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特别是,产权组织可协助建立必要的法律框架并修订行政做法和程序。
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
符合资格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须向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下列文书,方可成为条约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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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署条约的(条约于2024年11月22日通过之日开放供签署,至2025年11月22日止),交存批准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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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署条约的,交存加入书。
依条约第三十一条允许作出的保留,应以声明的形式作出,附于批准或加入条约的文书中。
了解更多关于条约通过后的程序和法律事项。
关于《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的启迪之见
“《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与时俱进、影响深远、面面俱到。这是我们共同引以为豪的里程碑。”
中欧和波罗的海国家(CEBS)集团
“《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将通过精简手续,助力设计者高效地在全球保护其外观设计。”
B集团
“这不仅是朝着保护工业品外观设计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是朝着完善整个知识产权生态系统的重要一步。”
中亚、高加索和东欧国家集团(CACEEC)
“《外观设计法条约》将提升以创新、发展和全民福祉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集团(GRULAC)
“《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让人人受益。我们欢迎其中纳入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条款。”
亚洲及太平洋集团(亚太集团)
“对非洲而言,该条约承载的希望不仅在于它是法律文书,更是促进创新、文化表现形式与经济发展的工具。”
非洲集团
“《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是献给全球外观设计领域所有创作者和创新者的最佳礼物。”
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