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新符合PCT某些费用减费标准的国家名单的指示
PCT大会第56届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7日起生效
大会以下列条款制定费用表中所述的指示,但谅解是,大会可以根据经验,随时修改这些指示:
1. 在制定了符合费用表5(a)项和5(b)项所述标准的首份国家名单五年之后,以及之后的每五年,总干事应编制似乎符合下列标准的国家名单草案:
(i) 依据作为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年度系列会议一部分的大会当年会议首日至少两周之前发布的联合国最近十年平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数字,并依据国际局发布的最近五年的年平均PCT申请数字,符合费用表5(a)项的标准;
(ii) 依据上文第(i)段所指的大会会议首日至少两周之前发布的被联合国确定为最不发达国家的最新国家名单,符合费用表5(b)项的标准;
并应将这些名单向PCT缔约国及有资格取得大会观察员地位的国家提供,供其在大会当届会议闭幕前提出评论意见。
2. 大会当届会议闭幕后,总干事应根据收到的任何评论意见,制定新名单。经修订的名单应在当届会议后的日历年首日适用,并应被用于依据细则15.3、细则45之二.2(c)和细则57.3(d)确定任何相关应缴费用是否分别符合费用表5(a)项和(b)项规定的减费条件。任何经修订的名单均应在公报上公布。
3. 任何国家未被列入某一名单,但随后在上文第1段所指的大会会议首日前两周期满之后,因联合国发布经修订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数字或国际局发布经修订的PCT申请数字,或因联合国发布经修订的被确定为最不发达国家的国家名单,而具备了被列入该名单的资格的,该国可以要求总干事修订有关国家名单,将该国列入有关名单。经过此种修订的任何名单应在总干事确定的日期适用,该日期从收到要求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任何经修订的名单均应在公报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