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P:菲律宾
收入资格标准:
- 年收入不超过 500,000比索的任何自然人。
- 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初创企业、子公司等总资产少于 15,000,000比索的正式注册实体(第 9501号共和国法案)。
发明资格标准:
- 发明不属于经第 9502号共和国法案修订后的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 22条列举的不可专利客体。
- 商业潜力;无现有技术(在评估 IAP申请中,申请者对所申请技术的商业化安排是一个有利因素)。
证明资格所需文件:
- 收入证明(纳税申报表或宣誓书,表明符合上述收入标准)。
- 保密协议。
更多信息,请访问菲律宾知识产权局( IPOPHL)的国家IAP网页。
如对当地资格标准和筛选程序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在菲律宾的IAP联络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