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P:菲律宾

收入资格标准:

  • 年收入不超过 500,000比索的任何自然人。
  • 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初创企业、子公司等总资产少于 15,000,000比索的正式注册实体(第 9501号共和国法案)。

发明资格标准:

  • 发明不属于经第 9502号共和国法案修订后的菲律宾知识产权法第 22条列举的不可专利客体。
  • 商业潜力;无现有技术(在评估 IAP申请中,申请者对所申请技术的商业化安排是一个有利因素)。

证明资格所需文件:

  • 收入证明(纳税申报表或宣誓书,表明符合上述收入标准)。
  • 保密协议

更多信息,请访问菲律宾知识产权局( IPOPHL)的国家IAP网页

如对当地资格标准和筛选程序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我们在菲律宾的IAP联络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