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议 |
建议采取的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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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1
知识产权局应在各个阶段与内部和外部利益攸关方合作,优化当前的业务模式、法律框架和工作流程,使之适合数字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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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局应查明业务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可能数字解决方案,避免仅仅复制过时的纸质流程。
- 鼓励知识产权局审查不同知识产权的业务流程,并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对所有知识产权采用统一程序。
- 知识产权局应确保在组织层面就数字化转型形成普遍共识,包括对新兴且快速发展的技术进行可能的适当使用。
- 知识产权局应确保采纳利用API和云技术的策略,同时考虑到相关的国内法规和业务政策,以实现业务流程的现代化、自动化和优化。
- 知识产权局应考虑修改法律以支持数字化转型,例如:
- 制定自动化决策框架;
- 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中使用合格的电子签名;
- 可选择在各知识产权局使用全球统一的标识;以及
- 探索使用生物识别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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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2
知识产权局应制定信通技术策略,或是作为业务战略规划的一部分,或是独立制定,包括对其逐年审评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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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局的业务规划制定信通技术策略。
- 鼓励知识产权局尽可能以产权组织语言(最好是英语)与其他知识产权局分享本局的信通技术策略。
- (c) 国际局应提供一个论坛,供知识产权局之间讨论信通技术策略及其他被视为引发共同兴趣的信通技术问题,包括各自的审评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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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3
知识产权局应考虑到组织政策和相关法律框架,确保建立数据治理框架,并定期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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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局应建立和维护数据治理框架,其中包括数据治理战略、数据管理政策以及数据保护政策和准则。
- 鼓励知识产权局尽可能与其他知识产权局分享其数据治理框架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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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4
知识产权局应确保根据最佳做法制定信息安全政策,并定期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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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局应制定并维护其信息安全政策。
- 鼓励知识产权局尽可能分享其信息安全政策和经验,包括当前面临的挑战和解决这些挑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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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5
知识产权局应确保按照相关的产权组织标准,以机器可读的全文本格式提供知识产权数据和文献,用于公布和与其他知识产权局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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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局应将纸介或图像知识产权文件数字化,转换成可机读的全文本格式,并尽可能按照相关的产权组织标准,采用XML或JSON结构化数据格式。
- 鼓励知识产权局支持其他知识产权局的数字化工作,包括分享其经验和数字化解决方案。
- 鼓励知识产权局尽可能按照相关产权组织标准,以XML或JSON格式开展数据交换合作。
- 鼓励知识产权局共享和传播数据和文献,不设任何障碍,免费或只收取少量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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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6
鼓励知识产权局为有关知识产权数据、全球知识产权信息系统和服务、知识产权数据传播和知识产权文献的多边或国际合作项目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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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知识产权局积极参与标准委已批准或注意到的合作项目
- 鼓励知识产权局提供多边合作项目,并参与其他知识产权局提供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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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7
知识产权局应参与制定各项产权组织标准,并尽可能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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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知识产权局提名其主题相关专家加入标准委工作队。
- 鼓励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通报其产权组织标准的实施状态,并参与标准委的各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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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8
鼓励知识产权局合作开发和使用通用的知识产权信通技术参考架构,包括解决方案和平台,以便提高业务流程的质量和效率并分享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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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知识产权局尽可能与其他知识产权局分享其现行技术堆栈和技术路线图,包括停用计划;以及
- 国际局应根据需要提供论坛和平台,以供分享经验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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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9
鼓励知识产权局分享有关规划、管理、交付和审评信通技术项目的经验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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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知识产权局分享与不同信通技术项目交付模式有关的经验教训,包括:
- 内部运行的;以及
- 可能情况下,外部服务提供商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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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10
知识产权局应确保在采用可能的新兴且快速发展的技术(例如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用例之前进行项目风险评估,包括相关组织政策和法规,以及此类解决方案对业务运营的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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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知识产权局探索和分享新兴且快速发展的技术(例如区块链和人工智能技术)用例。
- 鼓励知识产权局探索和分享可执行图像检索、语义文本检索、图像和文本分类、翻译和客户支持等功能人工智能驱动的工具和服务用例,包括成熟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能力。
- 知识产权局应考虑如何与较小的知识产权局分享并向其提供技术,以提高业务流程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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