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家追续权已经在80多个国家实施。尽管《伯尔尼公约》的多个缔约方采用了这项权利,但是该公约第十四条之三第(1)款并没有强制规定伯尔尼联盟成员国在其国家法律框架内实施艺术家追续权。即便某一成员国依据该款选择在其国家立法中承认追续权,它也可以自由地对来自给予不同程度保护或在其国内立法中不承认追续权的其他国家的国民适用互惠原则。

关于艺术家追续权的讨论是塞内加尔和刚果在2015年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第三十一届会议期间提议的,自该届会议起一直列于议程项目“其他事项”下。SCCR追续权的讨论包括这种权利的经济影响、在国家和国际一级对这种权利的管理以及承认这种权利所带来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