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登记制度

版权保护自作品创作时即自动产生,无需登记或履行任何其他手续。这种无需手续即可保护的基本原则体现在《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2款以及版权及相关权领域的多部其他国际条约中。

在尊重无需手续即可保护这一原则的前提下,自愿登记制度已成为众多国家版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各国登记与备案制度在运作机制及法律效力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经验表明,以下因素对提升版权制度的吸引力和效率至关重要:

  • 完善的制度基础设施,
  • 多种提交方式可用(除实体提交外支持在线提交),
  • 程序性要求(费用与手续)和登记益处认知间的合理平衡,以及
  • 法定激励机制(版权登记可产生可反驳的推定和/或作为初步证据)。

2005年2010年早期的调查后,第三次“自愿版权登记制度调查”于2020年在产权组织主持下开展。这次新调查不仅涵盖自愿版权登记制度,还覆盖备案制度和法定交存制度。基于109个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反馈,本次调查梳理了关于各大洲现行法规的信息,重点阐释制度背后的政策逻辑以及主要好处与挑战,同时指明可能有待改进和发展的领域。关于“自愿版权登记制度调查”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可供查阅。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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