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条约》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解决了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即有必要将演员和表演者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扩展到包括电影、视频和电视节目在内的视听表演。
该条约于2012年6月24日在北京通过,并于2020年4月28日对其30个缔约方生效。缔约方名单。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解决了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即有必要将演员和表演者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扩展到包括电影、视频和电视节目在内的视听表演。
该条约于2012年6月24日在北京通过,并于2020年4月28日对其30个缔约方生效。缔约方名单。
表演者在视听产业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但在许多国家,表演者的知识产权很少或根本没有得到承认。
保护视听表演者的权利在网络时代尤为重要,因为电视节目、电影和视频越来越多地通过数字渠道跨境传送或获取。
所有产权组织成员国,以及欧洲联盟,均有资格成为《北京条约》的缔约方。《北京条约》将在三十个有资格的有关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后生效。
要成为《北京条约》的成员,一国必须向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该文书必须由国家主管机构根据每个成员国的国内法签署,签署人通常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
作为其使命的一部分,产权组织随时准备协助各国政府根据条约规定对其国内立法进行审查,并提出案文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