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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宪法, 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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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Lex中的最新版
版本年份
1999
日期
生效:
1993年9月24日
议定:
1993年9月21日
主题事项
宪法/基本法
文本类型
其他
备注
柬埔寨现行宪法是自1947年第一王国宪法颁布以来的第三部宪法,于1993年9月21日施行,并于1999年3月6日修正。在历经很多的政权更迭导致的政府形式非正常的激烈变动后,1993年宪法建立的自由民主的国家和市场经济体制,成为柬埔寨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的基础。
宪法没有对知识产权(基本权利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和商业秘密)进行特别规定。但是宪法规定了一系列承认和授权保护公民、国家和依法享有的私人财产的权利。
对于公民权利保护的规定体现在整部宪法之中:
-第二章 国王,第8条(国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第三章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13条(承认和尊重人权,行使个人权利的权利以及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第35条(积极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第41条(表达、出版和发行自由),第50条(尊重依法依法享有的私人财产的义务)
-第十一章 司法,第128条(通过司法保护公民权利)
第十六章 过渡条款,第158条(有关与国家利益相一致的保护权、自由和依法享有的私人财产的法律和标准文件保证)
-第五章 经济,第60条(未经授权非法使用私人财产)。
除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对国家财产的保护主要规定在:
-第五章 经济,第58条 对诸如文化中心的国家财产的控制、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章 过渡条款,第158条(有关国家财产保护的法律和标准文件保证)
此外,宪法包括推动农业、手工业、工业和现代科技的经济发展特别条款(第五章 经济,第61条)以及推动和保护产品的条款(第五章第62条)。还有必要强调在第五章第64条定义的知识产权执行,“国家应当禁止下列情形发生,并处罚进口、制造、销售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的违禁药品、仿造和过期商品的人员。
宪法还特别规定了对传统文化形式的国家保护(见第六章 教育、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69条 民族文化和高棉语、古遗迹、文物和历史地区的保护和宣传)。宪法还对任何影响文化艺术遗产的犯罪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惩罚措施。
现有文本
主要文本
主要文本
英语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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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棉语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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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Lex序号
KH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