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 362O | 商品說明(提供關於受規管電子產品的資料 )令 | 憲報編號 | 版本日期 |
| | 賦權條文 | L.N. 269 of 2008 | 02/03/2009 |
| (第362章第 4條) | |
| | [2009年3月2日] 2008年第269號法律公告 |
(本為2008年第81號法律公告) | | |
條: | 1 | (已失時效而略去 ) | L.N. 269 of 2008 | 02/03/2009 |
條: | 2 | 釋義 | L.N. 269 of 2008 | 02/03/2009 |
(1)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手提電話”(mobile phone) 指符合以下說明的便攜式裝置:其首要功能是透過蜂窩式無線電網絡作流動通訊,並—
(a) 具有電話的標準語音功能;及 (2008年第169號法律公告)
- (b) 與公眾電話網絡(PSTN)互相連接; “受規管電子產品”(regulated electronic product) 指—
- (a) 數碼音響播放器;
- (b) 數碼攝錄機;
- (c) 數碼相機;
- (d) 手提電話;或
- (e) 便攜式多媒體播放器; “便攜式多媒體播放器”(portable multimedia player)—
- (a)指首要功能如下的便攜式裝置:以一種或多於一種媒體紀錄格式,從任何儲存媒介播放數碼多媒體檔案;
- (b) 包括俗稱MP4播放器的產品;及
- (c) 不包括便攜式光碟播放器; “數碼相機”(digital camera) 指首要功能如下的便攜式裝置:以數碼格式,在任何媒介記錄及儲存影
像,而靜態影像是可藉任何方式從該媒介重現的; “數碼音響播放器”(digital audio player)—
- (a)指首要功能如下的便攜式裝置:以一種或多於一種音響編碼格式,從任何儲存媒介播放數碼音響檔案;
- (b) 包括俗稱MP3播放器的產品;及
- (c) 不包括便攜式光碟播放器;
“數碼攝錄機”(digital camcorder)指首要功能如下的便攜式裝置:以數碼格式,在任何媒介製作紀錄,而活動影像是可藉任何方式從該媒介重現的。
(2) 在為施行本條而斷定某產品的首要功能時,須考慮下列事項—
- (a) 在該產品的包裝之上的對該產品的描述;
- (b) 在任何關乎該產品的供應的文件中對該產品的描述; (2008年第169號法律公告)
- (c) 在任何關於該產品的推廣材料及廣告中對該產品的描述;及 (2008年第169號法律公告)
- (d) 任何其他有關資料。 (2008年第169號法律公告)
第 362O章 -商品說明 (提供關於受規管電子產品的資料 )令
條: | 3 | 供應電子產品須附有書面詳情 | L.N. 269 of 2008 | 02/03/2009 |
(1)任何人在零售層面的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供應任何受規管電子產品予另一人,須在供應該產品時向該另一人發出發票或收據。
(1A)第(1)款僅適用於在屬根據《差餉條例》(第116章)第14條正有效的差餉估價冊所包括的物業單位的處所進行的營商或業務。 (2008年第169號法律公告)
- (2) 根據第(1)款發出的發票或收據須載有下列資料—
- (a) 供應人的全名及地址;
- (b) 該產品的供應價格;
- (c) 供應日期;
- (d) 該產品的品牌名稱;
- (e) 該產品的產品型號(如有的話);
- (f) 下列關乎對該產品作檢查、維修或保養的服務的資料—
- (i) 該等服務屬免費提供的,或沒有提供該等服務(視何者適用而定);及
- (ii) 如有提供該等服務,亦須提供下列資料—
- (A) 在第(3)款的規限下,可獲提供該等服務的地方;
- (B) 提供該等服務的人的身分;及
- (C) 可獲提供該等服務的期間;
- (g) 該產品的原產地,或(如供應人不知道該原產地)一項陳述,說明原產地不詳;及
- (h) 在附表第2欄中就該產品而訂明的資料。
- 為施行第(2)(f)(ii)(A)款,如多於一個地方提供有關產品的檢查、維修或保養的服務,根據第
(2)款發出的發票或收據須至少—
- (a) (如供應人向買方作出陳述,說明在該等地方中的某個地方提供該等服務)載有關於該地方的資料; (2008年第169號法律公告)
- (b) (如供應人沒有向買方作出陳述,說明在某個地方提供該等服務)載有關於一個符合以下說明的地方的資料— (2008年第169號法律公告)
- (i) 在顧及供應人掌握的所有資料後,買方最有可能於該地方使用該等服務的;及
- (ii) 有該等服務提供的。
條: | 4 | 供應人須保留發票或收據 3年 | L.N. 269 of 2008 | 02/03/2009 |
(1)供應人須保留他根據第3條發出的發票或收據的文本,為期不少於自發出日期起計的3年期
間。
-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個月。
- (1) 就本命令而言,凡受規管電子產品以拍賣方式出售—
- (a) 有關拍賣人須被視為該產品的供應人;及
- (b)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該產品須被推定為是在零售層面的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供應的。
- (2) 就本命令而言,凡要約以拍賣方式出售受規管電子產品,該產品—
- (a) 須被視為由有關拍賣人要約供應;及
- (b)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須被推定為是在零售層面的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要約供
條: | 5 | 拍賣人的情況 | L.N. 269 of 2008 | 02/03/2009 |
第 362O章 -商品說明 (提供關於受規管電子產品的資料 )令
應的。
[第3條]
訂明資料
為施行本命令第3(2)(h)條 受規管電子產品 而訂明的資料
數碼音響播放器 (a) 記憶體容量
- (b) 有否具收音機功能
- (c) 有否具錄音功能
- (d) 有否具線錄功能
數碼攝錄機 (a) 鏡頭光學變焦範圍
- (b) 儲存媒介的種類及容量
- (c) 以像素列出的硬照解像度 (2008年第169號法律公告)
- (d) 支援記憶卡(如有提供)的種類及容量 (2008年第169號法律公告)
數碼相機 (a) 以像素列出的相機解像度 (2008年第169號法律公告)
- (b) 支援記憶卡(如有提供)的種類及容量 (2008年第169號法律公告)
- (c) (如相機裝有內置鏡頭或相機及鏡頭當作單一項物品出售)鏡頭光學變焦範圍
- (d) (如相機裝有內置鏡頭或相機及鏡頭當作單一項物品出售)鏡頭最大光圈
手提電話 (a) 網絡頻率或操作頻率或頻帶
- (b) 支援記憶卡(如有提供)的種類及容量 (2008年第169號法律公告)
- (c) 數據傳輸/網絡連接制式
- (d) (如電話具內置相機)以像素列出的該相機解像度 (2008年第169號法律公告)
便攜式多媒體播放器 (a) 記憶體容量
- (b) 有否具收音機功能
- (c) 有否具錄音功能
- (d) 有否具線錄功能
第 362O章 -商品說明 (提供關於受規管電子產品的資料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