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性的含义

WIPO所管理条约的成员国在落实其义务时享有很大的回旋空间,通过执行这些条约积累了经验。有些专家认为,现有灵活性的基础源于TRIPS协议的谈判过程。由于贸易谈判人员偏向于具有很大内设灵活性的协议,成员国议定在执行时允许政策的自主性。此外,“灵活性”一词载于《TRIPS协议》的若干规定,如序言的第6段:

“[...]最不发达国家在其国内实施法律及其细则方面享受最大程度灵活性的特殊需要,以便使它们能够建立一个坚实和有效的技术基础。”

序言中使用的“灵活性”一词的含义在第66条第1款得到如下解释:

“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需要和要求,考虑到其经济、金融和行政压力,考虑到其为造就有效的技术基础而对灵活性的需要,不得要求这类成员在...年内实施本协议的规定,但本协议第三条至第五条除外。”

然而,专家认为,正是在导致《TRIPS 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产生的谈判期间,“灵活性”一词得到了特别是贸易谈判人员的广泛使用。在《宣言》发布后,这一概念成为知识产权界词汇表的组成部分。

关于灵活性的著述甚丰,有很多不同的观点。例如,专家和政策制定者强调,灵活性不应成为避免履行TRIPS义务的借口。同时也有人指出,由于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其他原因,灵活性并不总能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这些广泛的观点本质上反映了灵活性概念的政治方面。

关于灵活性含义的资料取自WIPO文件CDIP/5/4 Re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