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各成员国经常向产权组织咨询一个国家应如何组织和管理知识产权制度,并请其提供有关治理和行政管理模式的良好做法。然而,目前还没有任何参考资料可以为产权组织成员国政府的政策制定者就有关组织其知识产权制度行政管理的替代性治理方式和方法提供指导。

由于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以及诉讼实践等领域的发展,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都在不断演进。各国政府在组织知识产权政策、法律和行政管理方面采取了不同方式,反映了各自的治理传统、宪法安排和历史遗产。

在此背景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委托弗劳恩霍夫协会体系与创新研究所进行"知识产权治理和行政管理模式"研究。本研究意在记录和分析产权组织各成员国进行知识产权治理和行政管理的不同形式,并描述其主要特点和动态。其目标是向产权组织成员国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治理和行政管理模式的信息和实证基础,供各成员国据此调整或修改自己的方式。考虑到知识产权政策和行政管理作为政府推进有关创新、创造和经济发展的更广泛政策目标的工具,其重要性与日俱增,本研究除了记录和分析各种知识产权治理和行政管理形式之外,还旨在识别新出现的趋势。

本研究分析了哪些政府机构或部委负责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以及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框架的职责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责是否由同一政府机构承担。并且,还研究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实体在知识产权政策的发展和制定以及在经济发展、创新、科技和贸易等相互关联的政策领域中的作用。此外,还研究了知识产权政策与创新、贸易、竞争、工业和经济发展以及文化等相关政策领域之间的联系。研究还分析了各行为方之间存在哪些协调机制,如机构间委员会或知识产权工作组,以及这些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参与方。

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方面,本研究探讨了各种形式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版权和植物品种)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对哪些部委负责。本研究还审视了知识产权局的机构和法律地位、其任务授权及资金来源。此外,本研究还探讨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最常见的核心职能,并确定了其他职能,如知识产权信息和外联、中小企业支持计划以及促进创新生态系统的举措。

本报告的分析以对25个知识产权局的案头研究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与产权组织成员国的12个知识产权局进行了结构化访谈(见表1)。访谈以预先设定的问题为基础(见附件A.3),面向知识产权局局长或副局长进行。附件A.1和A.2详细介绍了所采用的方法和本研究考虑范围内的全部国家。表1和附件A.2列出了本研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局全称。在正文和表格中,知识产权局均以国家/地区名称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