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诉讼中的商业秘密

本部分涉及的主题:

  • 发现商业秘密被盗用或污染时该怎么办

  • 法律救济措施和初步禁令

  • 替代性争议解决办法

  • 构建有力的案件、举证责任和证据

  • 盗用索赔辩护

  • 在法庭诉讼中保护商业秘密

  • 跨境问题

1.概述

理想的情况是从一开始就通过良好的商业秘密管理政策来避免商业秘密的泄漏和污染。然而,即使有最高的安全标准,也会发生泄密事件,商业秘密权利人需要制定应对计划。本《指南》第五部分概述了发生商业秘密盗用时的可选方案。通过诉讼对商业秘密盗用进行补救只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一种方案。因此,本部分还讨论了可能有助于解决争议的其他方案。

商业秘密盗用可能源于间谍活动或网络攻击,但最常见的是发生在企业的日常人事行为中。盗用最常通过现任员工或前任员工发生,但也可能发生在潜在收购或许可等业务关系中,或通过供应链发生。当盗用发生时,商业秘密权利人很难了解所有相关事实,因为盗用本身是在秘密的情况下发生的,往往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已经造成损失。从某种程度上说,找到一条正确的轨道来打击盗用行为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由于《TRIPS协定》只规定了世贸组织成员需要在其立法中执行的最低标准(见第三部分第1.3节),因此通过诉讼、救济措施和程序规则执行商业秘密的情况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本部分对商业秘密诉讼进行了总体概述,确定了各地区和国家做法中最重要的共同点、差异、主要趋势和反复出现的问题。本部分主要侧重于民事执法,但也涉及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问题。

各国商业秘密法律和程序规则不同,使得处理商业秘密诉讼充满挑战。因此,关于一些国家执法实践的更详细概述,可在产权组织网站上查阅, (1)见《某些国家和地区的商业秘密制度概述》,网址: https://www.wipo.int/tradesecrets/ 该网站涵盖民事执法和刑事执法。此外,本《指南》的附件还载有一份由国家/地区当局出版的参考资料清单,以及对各国商业秘密执法体系进行逐一分析的在线资料。

2.当你意识到商业秘密被盗用时,你能做什么:起诉还是不起诉

2.1 什么是盗用?

未经权利人授权使用专利发明或商标的行为被称为“专利侵权”或“商标侵权”。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授权而使用商业秘密信息的行为称为 “盗用”,本《指南》将实施盗用的人称为“盗用者”。

如“第三部分: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知识”所述,商业秘密保护并不授予专有权,而是规范当事人的行为,防止不法行为。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从而获取不公平商业利益的基本理念,在各国法律中有不同的表述方式。然而,从本质上讲,如果商业秘密保护所涵盖的信息是通过非法、不正当、不诚实或不公平的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的,这种行为一般被视为盗用。

盗用发生后,盗用者可能会向另一方出售或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披露)商业秘密,而另一方可能会进一步使用和披露商业秘密信息,如此循环。因此,盗用商业秘密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和直接盗用者之外的其他方。

从本质上讲,这些其他方可能会卷入盗用的情景有两种:

  1. 第三方明知或因严重疏忽而不知商业秘密被盗用。一般来说,第三方在明知或因严重疏忽而不知商业秘密已被盗用的情况下获取商业秘密信息被视为盗用。在许多国家,这些第三方进一步使用或披露信息也构成盗用行为。

  2. 第三方对盗用不知情(无辜或善意接收方)。一般来说,如果第三方确实不知道他/她们收到的信息是盗用信息,则获取该信息不被视为盗用。但其随后对该信息的使用或披露是否构成盗用,则另当别论。

在许多国家,如果未经授权的人对因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而产生或受益的产品进行制造、销售等,一般来说,这些产品可能会受到禁令请求和其他补救请求的制约。

2.2 调查和了解情况

有效的商业秘密管理政策应指导商业秘密权利人在意识到发生盗用时如何处理。诉讼并不总是应对盗用的最佳方案。然而,为了保留通过诉讼寻求救济的选择权,商业秘密管理方应当:

  • 保存证据,以便商业秘密权利人能够在诉讼中证实其主张

  • 在不惊动可能倾向于销毁其行为证据的被指控盗用者的情况下调查事实,以及

  • 采取紧急措施,减轻直接伤害。

这些步骤的详情见第四部分:商业秘密管理,特别是第2.4节。

2.3 庭外解决或诉讼: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保存了证据、了解了发生的情况并确保安全以防止进一步侵权之后,商业秘密权利人一般有三种应对方案:

  • 寻求友好解决争议

  • 提起诉讼,或

  • 不采取任何行动。

评估是否诉诸法庭的因素

选择取决于对事实、法律和业务等多方面因素的全面评估。这些因素可能包括:

法律限制:应对方案可能受到合同或法律的限制。

追索权受限的示例

如果盗用行为是由雇员或外部承包商实施的,合同义务可能会排除或限制在特定法院获得某些救济的可能性,可能会规定适用法律,或可能会迫使诉诸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见3.4)。

商业秘密的价值和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一般来说,商业秘密的价值越高,盗用行为越严重,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反击力度就越大。

对不同商业秘密价值的不同回应示例

如果一名员工将一些机密文件转移到个人设备上,只需发出正式警告、提醒员工注意内部政策并确保员工删除所有机密文件即可。相反,如果几名员工在工作的最后几天大量下载前雇主的机密文件后辞职并转投竞争对手,则最好紧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针对竞争对手和前员工的扣押和禁令。

采取临时措施的必要性和反击的风险: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证明一些可疑事实,但却没有确凿证据构建有力的诉讼案。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法律制度都规定了具体的司法检查令(见4.2.3)。根据不同的法律制度,可以申请单方面司法检查令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在这些情况下,在法院下令采取临时措施之前,不会听取另一方的意见。在任何因延迟或预警另一方而导致无可挽回的损害或证据被毁的情况下,这一点尤为有用。

如果商业秘密权利人想依靠临时措施,尤其是单方面的临时措施,那么先尝试寻求友好的解决方案(例如,发送警告信)会让被告注意到,并可能会削弱在稍后阶段寻求的任何证据措施的效果。

反诉或“不洁之手”异议的可能性:在采取行动之前,最好仔细检查是否已根据适用法律适当采取了保密措施,以确保商业秘密信息得到妥善维护。错过这一步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例如,如果没有采取这些措施,被告可以辩称,该信息不再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因为原告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另外,如果被告能证明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交的盗用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法院可能会认为该证据不可采信或不可靠(见关于证据收集的第4.3节)。

诉讼成本:诉讼成本(金钱、时间和精力)必须与商业秘密的价值和诉讼利益相权衡,包括向员工和其他人传达公司重视保护其信息资产的潜在好处。成本取决于诉讼地点、所寻求的救济措施和诉讼类型。应根据具体案情对诉讼的成本效益分析进行评估。一般来说,最好还能根据公司的中长期业务战略进行分析。

建议:考虑长期风险和成本

有时,在短期内可以节省诉讼成本的“软”应对,从长远来看却会使企业付出更高的代价,因为它可能会助长对商业秘密的反复盗用。

成功的可能性:在启动法庭程序之前,需要对成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需要考虑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商业秘密权利人能提供什么样的证据(见第4节)。

公共关系:有时,商业秘密权利人希望避免与商业秘密盗用案件有关的任何宣传。此外,根据相关的国家规则,商业秘密信息在法院诉讼期间或在判决公布时公开的风险可能会影响一方当事人启动法院诉讼程序的决定(见第6节)。

庭外选择

如果商业秘密权利人决定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可能的应对措施是:

发送警告信:如果商业秘密权利人不担心通知后证据会被销毁,那么发送警告信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 提醒盗用者履行保密和不披露义务;

  • 要求盗用者停止不当行为;

  • 要求归还或销毁被盗用的材料(并提供销毁证据);以及

  • 使盗用者承诺不披露和不使用被盗用的信息。

向盗用者提供许可: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向盗用者提供使用被盗用商业秘密的许可。不过,这样做时必须谨慎,而且最好收取额外费用,以补偿最初的商业秘密盗用行为。否则,市场就会知道,获得商业秘密许可的最佳途径是首先盗用商业秘密,然后再获得有利的许可。

提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见第3.4节):法院和庭外解决相结合的办法往往可能有效。有时,在启动法庭程序后,达成友好解决方案的可能性会更大。如果法庭诉讼的结果可能有利于商业秘密权利人,那么盗用者将面临更大的和解压力。商业秘密权利人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更好的和解条件,从而有可能补偿诉讼成本。

不采取行动:商业秘密权利人也可以不采取行动。例如,如果盗用的证据不足或诉讼费用过高,这样做可能是合适的。但是,在做出这样的决定时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不采取行动可能意味着让竞争对手获得竞争优势,并从其不公平行为中获益。这也可能意味着该信息可能失去其作为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

2.4 诉讼前的考虑因素

相关司法管辖区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

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就商业秘密被盗用寻求法律救济,这取决于适用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法律保护依据。例如,商业秘密保护可能基于特定的商业秘密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普通法中的保密义务,或根据适用的合同法由合同决定。在一些国家,商业秘密被视为知识产权,可以获得特定的救济。当然,在没有合同保密条款的情况下,可能无法以违反此类条款为由在法庭上对商业秘密执法。在没有此类条款的情况下,商业秘密权利人需要以商业秘密保护的其他法律依据为基础提出权利主张。

在可能的情况下,商业秘密权利人也可以将多个诉因结合起来。然而,不同的法律依据通常意味着获得法律保护的要求不同。例如,根据适用的国家合同法,以合同为基础的保护意味着双方签订了有效且可执行的合同,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盗用者一般需要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对手。

可执行的法律要求及其要求的存在都需要根据具体国家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起诉权

一般来说,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人有权就商业秘密盗用提起诉讼(有权起诉)。然而,合法拥有信息的其他人也可能有权获得该信息。自然人或法人有权对谁提起诉讼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提起诉讼,取决于各自的司法管辖区。被许可人 (2)尽管关于商业秘密是否属于财产的学术讨论可能会影响合同标的的法律定性,但商业秘密 (以及根据法律不属于商业秘密的机密信息)可以转让、转移或许可,这几乎是无可争议的。往往也可能有权提起诉讼,不过这取决于许可合同和适用的国家法律。

起诉权差异实例

一些国家,如中国,认为至少专有被许可人有权起诉,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如阿根廷,被许可人被认为无权起诉,除非许可人在许可协议中明确授权。在雇佣作品的情况下,通常是雇主作为雇员在受雇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的合法持有者而有权提起诉讼(例如,Fraser 诉 Evans [1969] 1 QB 349(联合王国))。

诉讼时效

至于其他法律索赔,商业秘密权利人只能在知晓或发生盗用行为后的一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寻求对盗用商业秘密的救济。由于没有诉讼时效就不可能有法律确定性和 "法律和平",一般来说,商业秘密索赔可能会因超过时效而被驳回。然而,有关商业秘密事务的时效期限的规定在国际上并不统一。

  • 时效期限:一般来说,大规模盗用行为或被视为刑事犯罪的盗用行为的时效期限将长于民事补救的时效期限。不同国家的诉讼时效通常在三至六年之间。

  • 诉讼时效期限的开始、中断或中止:一般来说,诉讼时效期限从被指控的盗用行为发生之日,或商业秘密权利人知悉被指控的盗用行为之时,或在适当谨慎的情况下本可知悉该行为之时开始计算。

  • 还存在一些情况,比如启动法律诉讼程序、向对方发送某些信息,或者对方承认存在盗用行为,这些情况都可能使诉讼时效暂停 (3)时效暂停指冻结已过去的时间但不抹除。因此,在引起中止的事件结束后,诉讼时效从原先停止的时间点继续计算。或中断。 (4)时效期限的中断会抹去中断之前所累积的期限,并重新开始一个同样时长的新期限。

3.在法庭或替代性审理场所存在哪些补救措施

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针对盗用行为寻求不同类型的补救措施和救济。

3.1 禁令

禁令可以禁止进一步获取、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对于因盗用而受到污染的产品,禁令还可禁止生产、销售、在市场上投放或使用这些产品,或禁止进口、出口或为此目的储存这些产品。

法院通常会对不遵守禁令的行为处以重复性罚款。此外,许多国家将不遵守法院命令的行为视为犯罪。

法院是否有下达禁令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有这种自由裁量权,是一个超出商业秘密法范围的备受争议的问题。在普通法国家,禁令传统上是作为衡平法性质的自由裁量救济措施,不会自动下达,只有法院在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后认为适当时才会下达。相反,在大陆法系国家,一旦发现侵权行为,传统上,禁令是作为自动或准自动的救济措施。近年来,存在分歧的立场似乎有所趋同,例如,在商业秘密事宜中,通常会比专利法中更广泛地考虑相称性。

案例:Heraeus诉Zimmer Biomet(意大利)

本案涉及盗用医疗技术产品的商业秘密。米兰法院判定,下达禁令会对与盗用者签订了相关医疗产品供应协议的第三方(包括公共卫生机构)产生不利影响。

考虑到相称性,法院下达了宽限期为一年的禁令(即禁令在一年后才生效)。法院认定,一年的时间足以通过紧急公开招标购买同等产品和培训医务人员,从而保障对公共行政部门和医院设施的持续供应。在宽限期内,金钱损害赔偿仍可作为立即实施禁令的替代办法。

该同一案件在多个国家提起诉讼。虽然相称性考量因具体案件而异,但据报道,意大利案例在给予宽限期方面是独一无二的。

资料来源:见 Heraeus Medical GMB - Heraeus S.P.A. v.Zimmer Biomet Italia S.R.L.- Unknown company, Tribunale di Milano, Sezione specializzata in materia di impresa, May 16, 2019, in Trade Secrets Litigation Trends in the EU (2023)。欧洲联盟知识产权局,第89页及之后各页。网址:https://data.europa.eu/doi/10.2814/565721

初步禁令

初步禁令是紧急下达的,因此与根据案情实质审理后下达的禁令相比,其下发时间更短,费用更低。为防止信息失密,初步禁令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尤为重要。

在许多国家,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法院可以在审理案情实质之前或期间下达初步禁令:

  • 根据案情实质,诉讼有可能胜诉;

  • 在对案情实质做出最终裁定后,在获得禁令所需的时间内会遭受严重或不可挽回的损害;以及

  • 申请人已证明该事项十分紧急。

一般来说,初步禁令是临时性的,旨在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但仅限于对案情实质作出判决所需的时间,在对案情实质的判决中,法院可能会在对案件进行全面评估后下达禁令。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必须在紧急程序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就案情实质启动诉讼程序。

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或者如果事先发出通知,禁令的执行有可能受挫时,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单方面临时禁令,无需对被控盗用者进行审理。

在许多国家,法院在下达初步禁令时拥有自由裁量权,可以考虑各种因素,如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不可挽回的损害、便利权衡和困难权衡(实质上是权衡下达或拒绝下达初步禁令对当事人的相对积极或消极影响)。为了平衡被控盗用者的权利,许多国家的法院,如比利时、日本、波兰、瑞典和联合王国,可能会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适当的担保或保证金,以确保在根据案情实质提起的诉讼表明本不应该下达初步禁令的情况下,被告可因下达初步禁令而获得对可能遭受的损失的赔偿。

此外,根据《TRIPS 协定》第50条第4款,在单方面初步禁令的情况下,应在执行措施后立即通知受影响的各方,并应在被告提出要求时进行复审。

例如,在一些欧盟成员国,作为初步禁令的替代办法,法院也可以要求被控盗用者为被控商业秘密的继续非法使用提供适当的付款担保,以确保商业秘密权利人在随后根据案情实质提起的诉讼中被认定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获得赔偿。

禁令的时限

一般来说,只要信息仍然是商业秘密,禁令就会一直有效。一旦信息因披露等原因而失去保密性,并因此失去商业秘密地位,禁令就可以解除。

显然,一旦盗用者获得了商业秘密的知识,就不可能从他/她的脑海中抹去。如果商业秘密保护已经过期,禁令已经失效或被取消,那么盗用者就可以在市场上使用盗取的知识,与其他刚刚了解到该信息的人相比,具有先期优势。因此,在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和联合王国,可能会下达所谓的“跳板式禁令”,其考量在于,针对竞争对手的禁令期限至少应当等同于其以其他方式合法获取信息所需的时间。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延长禁令的有效期,甚至超过商业秘密的有效期,直到市场上的其他竞争对手追赶上来为止。一般来说,跳板式禁令的期限是按照侵权人合法进行逆向工程和获取商业秘密或独立发现商业秘密所需的时间来计算的。

限制后续就业的禁令

在那些允许雇主与雇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司法管辖区,为了间接保护商业秘密,雇主可以限制雇员在离开公司后与其竞争。然而,即使没有这样的协议,当商业秘密盗用行为是由加入竞争对手的前雇员实施时,商业秘密权利人也可以试图阻止该雇员为竞争对手工作,以避免因进一步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而构成的威胁。由于雇主的商业秘密权和雇员的职业流动权必须得到很好的平衡,一般来说,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会批准这种限制雇员后续就业的禁令

限制后续就业的禁令示例

大韩民国最高法院批准了一项禁令,即使在没有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下,也限制前雇员的后续就业,因为法院认为,如果不实施这一禁令,就不可能保护前雇主的商业秘密。

资料来源:大韩民国最高法院,2003年7月16日判决书,第 2002ma4380号案件。

根据所谓的“不可避免的披露原则”(适用于阿根廷和美利坚合众国某些州),如果原告证明前雇员在新工作期间不可避免地会使用或披露前雇主的商业秘密,并因此对前雇主造成损害,则原告可以获得禁令。

不可避免的披露示例

不可避免的披露原则适用于这样的情况: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到同一细分市场的竞争对手公司工作,并向雇主隐瞒了其未来的计划。法院的结论是,前雇员不可能在不依赖前雇主商业秘密知识或不向新雇主披露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从事新的工作。

资料来源:见PepsiCo, Inc.诉Redmond, 54 F.3d 1262, 1269 (7th Cir.1995),引自Teradyne, Inc.诉Clear Communications Corp., 707 F. Supp.353, 356 (N.D.Ill.1989)。

3.2 金钱救济

金钱救济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对商业秘密盗用的第二大主要手段。

如前所述,各司法管辖区在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方面可能存在显著差异,许多国家并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条款,而是依据不同的诉讼理由,如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违反侵权法、违反合同、违反保密义务和违反普通法下的衡平法义务。这种差异也会影响相关的损害赔偿要求。例如,在违约索赔案中,损害赔偿的量化主要以协议为基础。此外,合同责任通常仅限于双方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害,而侵权法损害赔偿一般没有这种限制。

不过,尽管法律依据不同,但对现有的金钱措施,至少是其核心特征,已达成广泛共识。首先,被指控的商业秘密盗用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索赔的损失或盗用者的不当得利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商业秘密权利人有责任证明损失的数额。在实践中,量化损害和证明损害可能是一项复杂的任务。

金钱救济可根据其功能进行分类。

补偿性损害赔偿

补偿性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害方处于与伤害从未发生时相同的地位。因此,在商业秘密被盗用的情况下,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因失去对信息的控制而遭受的损失。一般来说,补偿性损害赔偿包括因盗用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和利润损失。

遭受的损失(可能包括非经济损失)

根据各国的做法,“遭受的损失”可能包括与商业秘密相关的产品研发或服务提供等方面的投资损失,以及调查盗用行为和准备诉讼所产生的费用。

利润损失

量化利润损失需要进行反事实分析,包括计算事实情况下(即盗用发生后的实际现金流)和反事实情况下(即盗用未发生时的可预见现金流)的现金流之间的差额。

合理的使用费

另一种计算损害赔偿的方法是依据所谓的“合理的使用费”,即自愿的许可人和自愿的被许可人在假设的谈判中就许可达成的协议。因此,合理的使用费应反映市场使用费,即市场上通常使用的使用费。合理的使用费可以是按期支付,也可以是一次性支付,还可以是两者的结合。然而,由于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和可用于确定合理的使用费的可比许可的稀缺性,将合理的使用费应用于商业秘密案件可能会面临特殊的挑战。

对商业秘密权利人来说,计算损失的确切数额可能是一项非常繁重的任务。因此,法院和立法者引入了一些机制,通过减轻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负担来帮助他们。

一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了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原则。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某些情况下商业秘密盗用案件的固定赔偿金额范围,例如,在既无法获得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也无法获得盗用者的利润的情况下。

返还性损害赔偿

返还性损害赔偿的目的是扭转盗用者以受害方为代价的不当得利。因此,在计算损害赔偿时,一般只考虑盗用者的利益,而不考虑商业秘密权利人/受害方的损失。

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解决的一个难题是,如果盗用者的产品或服务中只有一部分与商业秘密有关,那么盗用者的利润中的哪一部分应被计算为不当得利。

返还性损害赔偿示例

在澳大利亚的一个案件中,一名前雇员作为有偿顾问,利用前雇主的商业秘密向另一家公司提供信息。法院认为,违反与前雇主签订的保密协议的前雇员既从违约行为中获利,也因其自身的努力和专有技术而获利。因此,对前雇员的利润部分进行了相应的计算,以确定赔偿损失。

资料来源:澳大利亚联邦法院,Bluescope Steel Ltd诉Kelly (2007) 72 IPR 289。

惩罚性损害赔偿

一般来说,惩罚性损害赔偿是针对行为特别恶劣的蓄意侵权者。法院可酌情判定实际损失以外的损害赔偿。其作用是惩罚盗用者,并阻止其和第三方采取类似行动。在美利坚合众国和加拿大等普通法系司法管辖区,传统上会判予惩罚性损害赔偿,但在中国等一些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也有惩罚性赔偿。

律师费和诉讼费

除损害赔偿外,胜诉方通常还可以至少部分收回诉讼中产生的律师费和法律费用。法院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适用的法律规定的最低和最高金额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对应追回的费用和成本进行量化。

有哪些金钱救济措施以及如何对其进行计算取决于司法管辖区和具体案件。许多法律将具有不同功能的金钱救济措施与不同的计算方法相结合。结合的一般原则是不对同一损害进行重复赔偿。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除了其他金钱救济措施外,往往还会判予惩罚性损害赔偿,其本身具有独立的惩罚目的。

在诉讼中,损害赔偿的计算可以在有关商业秘密的存在及其盗用的问题得到裁定后另行确定。在一些国家,法院通常也会听取专家就经济问题提供的证词,帮助法院量化损害赔偿并证明其合理性。

案例:PPG Indus.诉江苏铁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美利坚合众国)

在一起与飞机窗户用新型塑料相关的商业秘密被盗用的案件中,美利坚合众国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对不当得利损害赔偿的裁决。

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等同于被告在没有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开发被盗用技术所产生的额外成本的费用。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根据该判决,研发成本是衡量被告不当得利的适当标准。法院还维持了下级法院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裁决,即将赔偿金额翻倍,因为被告的盗用行为是故意和恶意的。

法院还批准了禁令救济,指出“损害赔偿和永久禁令涵盖过去和未来可能使用被盗用商业秘密的完全不同的时期”。

资料来源:见PPG Indus诉江苏铁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47 F.4th 156 (3d Cir.2022)

3.3 其他救济

除了禁令和金钱救济措施外,法院和立法通常还提供额外的救济来保护商业秘密。这些救济措施包括:

  • 销毁包含或体现商业秘密的任何文件、物品、材料、物质或电子文件,或将其归还商业秘密权利人(例如:加拿大、中国、印度和新加坡)。

  • 对侵权商品采取的措施,包括:(a) 撤出市场;(b) 销毁;(c) 扣押(采取一项或多项所列措施的司法管辖区例子:巴西、印度、日本、俄罗斯联邦、南非和联合王国,以及实施《欧盟商业秘密指令》的欧盟成员国)。

  • 销毁或拆除(主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材料和/或设备(例如:意大利、日本和俄罗斯联邦)。

  • 转让侵权产品和/或为制造侵权产品或实施侵权方法而特别设计的手段的所有权(例如:意大利)。

  • 在适当保密的情况下,公布判决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5)见下文第6.4节。或采取其他措施传播与判决有关的信息(例如,见《欧盟商业秘密指令》)。一般来说,出版物是在报纸或网络、相关行业的专业杂志上发表的。法院可以下令在盗用者的网站上公布法院裁决。 (6)例如,见 Salt Ship Design AS诉Prysmian Powerlink SRL [2021] EWHC 3583案,在该案中,联合王国法院命令被告在其网站上连续六个月显示一份声明,宣布法院已裁定被告滥用了原告的机密信息,并附上判决书全文的链接。

其中一些救济措施还可以以临时措施的形式获得,如扣押或交出涉嫌侵权的货物,目的是在就案情实质作出全面裁决所需的时间内维持现状

这些最常见的救济措施的可用性和适用性取决于国家立法和判例法。此外,还可能有特殊的额外救济。例如,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商业秘密法允许法院通过单方面扣押来阻止商业秘密的进一步传播。 (7)Claudia Ray, Joseph Loy, Miriam Kontoh and Andrew (Keum Yong) Lee (2024).USA: Law and Practice.In Chambers Global Practice Guides, Trade Secrets 2024, p. 229. https://chambers.com/downloads/gpg/1014/trade_secrets_2024.pdf.其特殊之处在于,可以扣押的财产可能相当广泛,并不局限于侵权货物,而知识产权扣押通常就是这种情况。另一个例子见于俄罗斯联邦法律,在该法律中,如果一个法律实体一再侵犯知识产权,法院可以下令解散该实体。 (8)《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俄罗斯联邦)第1253条。英译文见WIPO Lex数据库。https://www.wipo.int/wipolex/en/main/legislation。

3.4 替代性争议解决办法

关于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的一般考虑

作为诉讼的替代方式,涉及商业秘密的争议各方可以尝试通过直接谈判友好解决争议,或者诉诸第三方协助或指导解决争议的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机制,如调解或仲裁。

转介到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是双方同意的,且可在不同时间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 关于提交特定合同(如雇佣合同或研发合同)下发生的未来争议的ADR合同条款,或

  • 关于现有争议(包括由法院转介的争议)的提交协议。 (9)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的网站(https://www.wipo.int/amc/zh/)提供有关ADR机制的好处和该中心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信息。该网站还提供多种语言的示范合同条款和提交协议,以促进将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和技术争议转介至产权组织ADR程序。另见本《指南》附件(参考资料清单)。

在涉及商业秘密的争议中,ADR作为一种既省时又省钱的诉讼替代方案,可以带来显著的优势。ADR使各方可以在单一的中立平台上灵活定制其争议解决流程。ADR的另一个关键优势是争议解决过程及其结果的保密性,这在涉及商业声誉和商业秘密时至关重要。

调解

调解是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由一位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协助各方就争议达成各方都能满意的解决方案,该方案是基于各方各自的利益而制定的。 (10)根据产权组织公布的统计数据,在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管理的调解程序中,70%以上达成了和解协议。见“产权组织案件量总结”,网址:https://www.wipo.int/amc/en/center/caseload.html。任何和解都可以作为合同执行,或者根据司法管辖区的不同,甚至可以作为法院命令执行。

除了特别节省时间和成本外,调解还为商业秘密争议涉及的各方带来了诸多其他优势。这是一个不具约束力且基于利益的程序。它使各方能够控制进程和结果,因为只有各方同意,结果才具有约束力。调解在保密性方面具有高度可控性,当事人不会被强制提交或披露文件。此外,双方还可约定,不披露所交换的任何信息或文件,甚至在未来的司法或仲裁程序中不将其作为证据。

仲裁

在仲裁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给通常在相关领域具有专长的仲裁员,由其对争议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与调解不同的是,一旦双方有效商定将争议提交仲裁,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退出仲裁程序,而且仲裁员的最终裁决具有约束力。因此,在商定仲裁的情况下,法院途径通常就被排除在外。此外,仲裁决定不是基于各方各自的利益,而是基于仲裁员确定的各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仲裁的目的是根据适用的法律解决争议,而不是以各方都同意的方式结案。

与诉讼相比,仲裁有几个优势:(i) 仲裁程序可以是灵活的——仲裁员、适用法律、程序语言和仲裁地通常由当事人选择;(ii) 如果败诉方未能自愿遵守裁决,根据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裁决可以在世界大部分地区执行;(iii) 与在各种平行的国家法院程序中对复杂的跨境争议提起诉讼相比,单一仲裁程序下的成本可能更低。

仲裁是否是比诉讼更好的选择,既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取决于在哪里可以提起诉讼。在某些情况下,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采取司法临时措施(如单方面搜查令或扣押令)来保护其权利或保全证据所能获得的补救超过了仲裁的好处。

4.如何构建一个有力的商业秘密案件

如果商业秘密权利人或被许可人(如适用)决定提起诉讼,在采取行动之前需要注意若干问题。

4.1 选择被告

一个重要的选择是起诉谁。诉讼可能主要针对直接盗用者。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其他当事人提起诉讼。 (11)见关于商业秘密盗用的第2.1节。

例如,如果一名前雇员离职后为竞争对手工作,非法获取、传播或使用了前雇主的商业秘密,那么起诉雇用该前雇员的竞争对手可能是合适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适用法律,诉讼的法律依据可能是新雇主承担直接或间接责任。我们可以想象不同的情景。

  • 如果新雇主事先知道商业秘密被盗用,那么雇主很可能要对盗用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实施不法行为(如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或与新雇主的同事分享商业秘密)的新雇员也要承担责任。

  • 同样,如果雇员在新雇主的诱导或误导下从事盗用行为,新雇主也要承担责任。

  • 一般来说,如果新雇主知道,或以通常应有的尽职和谨慎程度本应知道雇员盗用了商业秘密,那么新雇主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 如果新雇主即使已采取适当的尽职调查和谨慎措施,但仍不知道前雇主的商业秘密被其雇员盗用,那么当新雇主意识到该盗用行为,但仍继续使用或披露该信息时,新雇主一般要承担责任。

  • 由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特殊关系,可能存在替代责任规则,这取决于一般侵权法、劳动法或最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这些法律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有所不同。

商业秘密信息一旦被第三方非法获取,就可以很容易地从一个人传给另一个人,而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该信息属于合法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因此,可能会有接收方无辜地认为他/她们合法地接收、使用或分发了这些信息。然而,商业秘密权利人在知道(或本应知道)盗用之前,一般不能向这些无辜的接收方要求盗用损害赔偿。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能会决定同时起诉无辜的接收方,因为最初的投诉通知会使他/她们意识到商业秘密,并从此对随后任何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负责。不过,为了安全起见,应首先核实适用法律是否规定了与索赔人诉前行动有关的条件或要求。

4.2 举证责任

一般原则

几乎所有法律制度中都有一条普遍适用的民事诉讼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这通常也适用于商业秘密案件。举证的对象显然取决于商业秘密盗用诉讼中提出的法律主张。

例如,如果要履行合同保密义务,原告应提供具有约束力的有效合同和违反合同的证据。如果提出不正当竞争索赔,原告一般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是竞争对手,并且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果诉讼是基于侵权法,原告一般应对被告的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进行证明。

关于商业秘密盗用案件,一般来说,商业秘密权利人必须:

  • 表明其起诉权(见2.4)

  • 确定其寻求保护的商业秘密;这是索赔人诉状中的一个微妙部分,因为法院通常要求足够具体,否则法院可能会驳回案件

  • 证明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条件,即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的所有法律要求

  • 证明盗用行为,以及

  • 如果要求金钱救济,商业秘密权利人应证明所遭受的损失金额或被告的利润(见4.3)。

接下来的段落将重点讨论第三和第四点,而其他几点已经讨论过了。

证明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条件

例如,专利是由行政当局授予的,行政当局负责审查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律要求。然而,由于商业秘密保护不受任何登记的限制,因此不能假定其权利人声称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的标准。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通常有责任证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要求 (12)见“第三部分: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知识”中商业秘密信息应满足的三条标准。已得到满足。

证明“保密性”

几乎不可能证明否定性事实,如信息是否“不”为相关圈子内的人所普遍知晓或容易获得。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一般都会展示他/她们为保密而采取的保密和安全措施,并解释为什么该信息被认为不广为人知(例如,通过展示竞争对手的活动和市场趋势)或不容易获取。

根据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可视为证明保密性的因素的例子包括:

  • 信息在企业外部的被知晓程度

  • 贵司的员工和其他业务相关人员对信息的知晓程度

  • 工程或技术发展水平以及信息的复杂性

  • 为创造该信息所进行的投资,或竞争对手在适当获取该信息时可能面临的困难。

因保密性而证明具有商业价值

例如,当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等行为有可能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或财务利益或其在市场中的战略和竞争地位时,就可以确定信息的商业价值与其保密性相关。有多种方法可以证明因保密性而具有的商业价值。例如:

  • 商业秘密权利人相对于其竞争对手所实现的节省或获得的竞争优势

  • 商业秘密权利人为获取和开发信息所投入的时间和金钱

  • 第三方竞争对手在获取或复制信息时所需投入的成本。

竞争对手试图获取信息(例如通过许可)的事实可以间接证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

证明“合理的步骤”

建议商业秘密权利人在法庭上展示为保守信息秘密而采取的所有不同措施和步骤。

尽管何为“合理”必然取决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独特情况,但证明合理的步骤的证据可以包括:

  • 管理机密信息的内部政策和指导方针

  • 保密协议(NDA)和合同,包括员工、供应商、供货商、外部合作伙伴等签署的保密条款。

  • 充分的安全措施,包括对信息和通信系统的审慎管理和物理管控,以及

  • 证明实施上述任何措施或任何额外保护的书面证词和证人。 (13)见“第四部分:商业秘密管理”,特别是关于业务和合同保护措施的第2.3节。

证明商业秘密被盗用

根据不同的国家适用标准,证明盗用意味着证明被告以非法、不正当或不诚实的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另见第2.1节)。

在这种情况下,商业秘密权利人必须证明:

  • 盗用行为明确涉及其商业秘密——被盗用的信息应与执行的商业秘密相同,以及

  • 盗用者采用了非法、不正当或不诚实手段,例如违反保密义务、违反特殊关系(如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产生的保密责任、工业间谍、黑客攻击、诱使违约、胁迫等。

一般来说,证明实际盗用或威胁盗用就足够了。最终,证明商业秘密权利人受到损害是要求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

当第三方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信息时,一般来说,商业秘密权利人不需要证明该信息来源于商业秘密权利人,但他/她们仍可能需要证明自己是该信息的合法权利人。

证明盗用的特殊挑战

盗用者往往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因此尽量不留下任何非法行为的证据。此外,如果盗用的目的是获取竞争对手有价值的商业秘密,那么盗用者就会设法将这些商业秘密信息严密地保存在其公司内部并秘密使用。因此,一般来说,商业秘密权利人很难获得直接证据来证明盗用的关键事实。正如下一小节所解释的,从另一方获取补充信息和证据的某些措施和程序规则可能有助于商业秘密权利人收集证据。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间接证据或旁证在证明盗用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此类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关键事实,但它们所呈现的事实足以让一个理性的人由此推断出关键事实确实存在。可接受的“推断”必须与不允许的“推测”区分开来。

根据某些法律制度,间接证据可以推定关键事实已经发生,并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

举证责任倒置示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并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商业秘密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权行为:

  • 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或

  • 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总之,根据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间接证据或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混合证据仍可为法院提供足以令人信服的盗用情况。

案例:Tradingall Electronic S.L./Aplicaciones Electronicas y De Radiofrecuencia S.L: SAP BA 187/2019 (2019年2月19日)

本案涉及涉嫌盗用软件源代码,据称该源代码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在上诉中,被控盗用者声称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证明其获得了源代码。

但巴塞罗那上诉法院认定,双方的产品和目录(几乎)完全相同。专家认为,这两种产品的大量重合不可能是偶然的。

因此,上诉法院认为,在评估是否侵犯商业秘密时,没有必要查明是否实际获得了软件。

换句话说,上诉法院并不需要直接的获取证据来证明有关商业秘密是非法获取的。相反,由信息所产生的产品极其相似,因此可以认定商业秘密被非法获取。

注:有关此案的更详细解释,见:欧洲联盟知识产权局(2023年)。欧盟的商业秘密诉讼趋势。欧洲联盟知识产权局,第148-149页。网址:https://data.europa.eu/doi/10.2814/565721

4.3 收集诉讼证据

最好尽早收集相关证据,并在通过警告通知或停止并终止函向盗用者发出警告之前收集,因为在发出警告通知或停止并终止函之后,盗用者可能会隐匿或销毁盗用证据。

为确保收集到的证据可被法庭彩信,必须根据适用的程序规则收集证据,并遵守其他领域的法律(如隐私法或劳动法)。例如,跟踪和监控员工的活动仅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而且必须遵守劳动法和隐私法所规定的限制。

此外,还应遵循数字取证方面的最佳做法和标准。

在法院诉讼期间或准备诉讼期间,商业秘密权利人通常可以依靠一些措施和程序规则来获取更多信息和证据,以加强其诉讼。这些措施一般都是为了在商业秘密权利人获取证据的利益与被控盗用者维护其自身有价值信息的机密性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虽然各国或各地区的情况不同,但原则上可以采取两类措施:保全证据的临时措施和披露程序。

保全证据的临时措施

在许多司法管辖区,法院有权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甚至在开始审理案情实质之前,下令采取保全证据的临时措施。一般来说,这些条件要求索赔人至少提供案件的初步证据

证据开示程序
普通法系国家的审前证据开示

审前证据开示是双方就审判时将出示的证据交换信息的正式程序。这种做法的目的是确保各方在审判前相互了解并获得对诉讼至关重要的所有相关事实。澳大利亚、印度和美利坚合众国等普通法系国家往往倾向于在法院的指导和强制之外,当事人之间自愿进行一定程度的审前披露。

特别是美利坚合众国,其州法和联邦法规定了非常广泛的审前证据开示程序,包括文件审查、书面问答、宣誓后的审前证词、文件出示请求以及检查。

当商业秘密案件中支持当事人索赔和抗辩的证据位于未决诉讼所在国境外,因此需要跨境开示时,可能会出现复杂的国际礼让问题。 (14)见The Sedona Conference, Commentary on Cross-Border Discovery in U.S.Patent and Trade Secret Cases, The Sedona Conference Working Group Series, Public Comment Version (2021); The Sedona Conference, Commentary on Cross-Border Discovery in U.S.Patent and Trade Secret Cases (“Stage Two”), The Sedona Conference Working Group Series, Public Comment Version (2023).网址均为:https://thesedonaconference.org/。

大陆法系国家要求提供文件的法院命令

在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负责收集支持其案件的证据,可能只能通过法院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获得有限的书面证据。

不过,可以采用有限的开示形式。一般来说,一方当事人需要证明某些文件与案件相关,而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持有这些文件并请求法院命令一方当事人提交这些文件。此类命令通常不仅涉及显示盗用行为的材料,还涉及商业记录、银行、金融或商业文件,这些文件处于被控盗用者的控制之下,有助于确定盗用行为的程度或其非法利润。

最后,当事人一般可以依靠普通的证据获取手段,如听取证人证词、专家意见和第三方审查。

在许多国家,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收集更多证据,因为检察机关通常拥有搜查和扣押证据的广泛权力(见第8.1节)。在少数国家,也可以通过行政当局实现类似目标(见第8.2节)。

5.针对商业秘密盗用索赔的辩护

在回应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指控时,被控盗用者应有机会针对指控为自己进行辩护。通常有两条主要的抗辩路径:

  • 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以及

  • 被控盗用者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没有采用非法、不正当或不诚实的手段。

5.1 商业秘密不存在

在商业秘密盗用案件中,第一个也是最常见的抗辩理由是,被要求保护的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条件。如前所述,一般来说,商业秘密权利人需要证明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资格。被告通常试图通过证明以下几点来反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主张:

  • 该信息在被控盗用行为发生之前已经进入公有领域,而且相关领域人员普遍知晓该信息

  • 相关领域人员可随时获取这些信息。例如,相关领域人员可以从互联网上收集原始数据,并在计算机的帮助下,轻而易举地提取所谓的商业秘密信息,或

  • 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对信息保密。例如,被告可以证明市场上竞争对手采取的标准保护措施通常高于商业秘密权利人采取的措施,或者商业秘密权利人没有尽合理的努力更新其IT系统或弥补安全漏洞。

5.2 未发生盗用商业秘密行为及免责情况

针对盗用索赔的第二个常见辩护理由是,从未发生过非法、不当或不诚实地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这主要是一个事实和证据问题。

授权获取和使用抗辩

被告可以辩称,它是以合法、正当或诚实的方式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因此没有发生盗用行为。

例如,如果商业秘密信息是通过保密协议获得的,其中界定了授权使用信息的合同范围,那么被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信息的使用在保密协议的范围之内,并因此没有盗用商业秘密。

善意抗辩

如上文第2.1节所述,如果第三方是善意获取商业秘密信息,则其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合法使用或披露此类信息。因此,如果适用,被告可以提出所谓的善意抗辩。

独立发现抗辩

被告可以声称其已独立发现并随后使用了受商业秘密权利人保护的相同商业秘密信息。

要成功提出这一抗辩,就必须跟踪研发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的状态和进展,以证明信息是自主获取的。

逆向工程抗辩

被告可以声称商业秘密是通过逆向工程获得的,而逆向工程一般不被视为商业秘密盗用,除非有效且可强制执行的合同禁止逆向工程。

要提出逆向工程抗辩,被告需要证明其确实通过自己的逆向工程获取了信息,而不仅仅是证明有可能这样做。因此,与独立发现抗辩类似,最好以可用作证据的方式记录逆向工程操作。

员工的技能和经验

为了保护员工的流动性,人们普遍认为,离职员工可以自由使用其在正常工作过程中获得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

在实践中,很难将雇员的一般知识、技能和经验与前雇主的商业秘密区分开来。为了做出这样的区分,法院采取了各种方法,例如:

  • 雇员是以书面或其他有形形式获取文件和信息,还是仅仅记住了这些文件和信息

  • 雇员的知识和技能是在为声称这些知识和技能系商业秘密的雇主工作之前获得的,还是在为该雇主工作期间获得的

  • 雇员的知识和技能对于特定行业或商业而言是通用的,还是雇主的特定业务所特有的

  • 雇员在工作期间是否掌握了使用雇主商业秘密的特定专门知识、技术或技术诀窍

  • 雇主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让雇员和第三方充分了解某些信息被视为商业秘密和公司专有信息。

公共利益和举报人抗辩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国家/地区法律的规定,被告可以辩称其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如公共卫生或安全,因此可以免除责任。例如,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第1472条规定:“一个人可以免除其因披露商业秘密而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责任,只要其能证明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优先于保守秘密,特别是出于公共卫生或安全的原因,披露商业秘密是合理的。” (15)在联合王国,根据2018年《商业秘密(执法等)条例》第12(2)条和第15(1)条,法院在评估相称性时必须考虑某些特定情况,包括公共利益和基本权利的保障。

同样,在美利坚合众国或欧盟成员国等国家/地区,法律也允许在为了公众利益和揭露不当行为、错失行为或非法活动而必须披露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披露商业秘密。在这些特定和有限的情况下,被告可以提出这一抗辩,为举报行为提供证据。

工人的知情权

《欧盟商业秘密指令》 (16)欧盟商业秘密指令(EU)2016/943 第 3(1)(c)条。规定,当商业秘密披露是工人代表行使其职能的合法行为的一部分,或者是工人与其代表进行合法协商的一部分时,可以为此提供安全港保护。这种例外旨在防止商业秘密保护损害工人在与管理层谈判时从工人代表获得协助的权利。

6.法庭诉讼期间的商业秘密保护

在许多国家,庭审通常是公开的,判决通常也会公布。法院诉讼程序的透明度和可得性是司法权的基石。然而,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商业秘密权利人一般需要确定其商业秘密,并在法院卷宗中披露这些商业秘密,以支持其主张。

因此,有必要在法庭诉讼期间采取保护商业秘密机密性的措施,以避免危及商业秘密保护。另一方面,因盗用商业秘密而遭到起诉的被告需要获取所称的商业秘密,以便为自己进行适当辩护。出于这些原因,许多国家的立法者和法院都规定并适用保护商业秘密机密性的措施,这些措施旨在在当事各方利益以及公众利益的相互冲突中找到平衡点。

诉讼期间的这些保密措施最终取决于适用的国家诉讼法。不过,各司法管辖区都有一些广为接受的措施。

6.1 访问限制

法院通常会限制查阅可能包含和描述商业秘密的诉讼程序和法院档案。可下令限制访问:

  • 载有(所称)商业秘密的(部分)文件

  • 可能披露(所称)商业秘密的(部分)审理和审理记录。在一些国家,法院可以进行非公开审理(即依法保密的程序,例如在法官办公室而非公开法庭进行审理)。

6.2 保密保护令

法院通常会对参与诉讼或接触诉讼文件的任何人规定保密义务,包括法官、律师、证人和法院工作人员。履行这些义务往往需要具体的法院命令,通常是应相关方的请求。不过,在新加坡等一些国家,隐含的保密义务在某些情况下适用。

保密义务一般持续到命令被撤销、最终裁定所称商业秘密不符合商业秘密条件或信息不再符合商业秘密保护标准为止。

6.3 保密小组

法院可以决定限制少数诉讼参与人获取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建立所谓的“保密小组”或“保密圈”(例如,在加拿大、印度、新加坡、瑞士、美利坚合众国,以及根据《欧盟商业秘密指令》)。

虽然保护令对所有诉讼参与人和可以查阅法院卷宗的人规定了一般的保密义务,但保密小组令限制特定个人查阅特定文件。此外,保密小组令通常会指出小组成员应如何处理文件,例如,是否可以复制文件以及如何复制文件,或者可以在哪里查看文件。

关于保密小组,争论最多的问题是小组中的个人。限制性很强的保密小组令是仅限律师查看仅限专家查看。但是,将当事各方及其代理人排除在小组之外可能会与公平审判和对抗原则产生冲突,因为被告可能会抱怨禁止他/她们参加小组会使其处于弱势地位,没有足够的辩护手段。法院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保持双方权益之间的平衡。

6.4 判决中不得披露商业秘密

在许多国家,法院都会公布经过编辑的判决书,其中不披露商业秘密信息。未经编辑的判决书仅提供给当事各方,并附有不得披露其内容的保护令。

7.跨境问题

与商业秘密争议有关的跨境诉讼并不常见。 (17)根据欧盟700项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判决的数据集,86%的案件中所有当事方都在同一个欧盟成员国。见《欧盟商业秘密诉讼趋势》,欧洲联盟知识产权局,2023 年,第29页。网址:https://data.europa.eu/doi/10.2814/565721。不过,由于商业秘密不需要进行任何形式的注册,因此理论上可以在符合法律保护条件的任何司法管辖区立即受到保护。

一般信息,尤其是数字信息,很容易跨越国界。商业秘密可能在一个国家被另一个国家的盗用者非法获取,并在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任何授权的情况下被其他国家的其他方使用和公开披露。

与当事人居住地和盗用行为发生地在同一司法管辖区的案件相比,在此类跨境争议中,确定管辖权和适用法律成为更重要的问题。此外,法院准予的救济措施的域外效力对双方都有影响。

关于这些问题的一般规则和原则也适用于商业秘密争议,涵盖在国际私法中,并已在国际、区域和国家层面得到发展。 (18)例如,见Bennett, A. and S. Granata (2019).Whe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Mee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 A Guide for Judges.WIPO Publication No. 1053. https://www.wipo.int/publications/en/details.jsp?id=4465&plang=EN。

7.1 司法管辖权

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哪里可以提起诉讼是一个司法管辖权问题。司法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并就案情实质做出裁决的权力。一般来说,每个国家都会制定自己的司法管辖权规则,法院应自行决定其司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规则也可由国际公约或地区立法法案(如欧盟条例)规范。

法院通常依靠所谓的“关联因素”来确定其裁决案件的权限。由于各国的司法管辖规则和相关判例法各不相同,因此必须根据具体司法管辖区的情况进行评估。此外,所寻求保护的法律依据(如侵权法或合同法)也会影响适用的司法管辖规则。

尽管这个问题很复杂,但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可以发现一些重复出现的规则,这些规则将司法管辖权建立在类似的关联因素上:

被告的住所(或类似的地域关联因素)

许多法律规定,可以在被告的住所、永久居所、惯常居住地或其他类似的地域关联因素所在国起诉被告。就公司而言,决定司法管辖权的关联因素通常是注册办事处、主要办事处或业务办事处的所在地。

索赔人的住所

较少见的情况是,国家法律以原告的住所地作为司法管辖权的依据。

犯罪地法院和/或损害发生地法院

法律通常规定,如果一国与不法活动之间存在地域连接,即可确立其拥有司法管辖权。

被告的国籍

根据其他方法,非法行为的实施地(行动地)和/或损害发生地或损害可能发生地(影响地)是相关的。

一些国家的法律还根据被告的国籍来确定司法管辖权。

(不)方便法院

法院主要在普通法系国家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该原则允许对案件拥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在确定另一个本可受理案件的法院更适合所有当事人的利益和司法目的时,中止或驳回案件。

7.2 适用法律

在确定一个法院拥有司法管辖权之后,该法院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根据外国法律,法院可被视为拥有裁决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适用法律可根据国内法、国际公约或欧盟条例等地区性立法法案确定。根据国际私法,不同的关联因素适用于违约、侵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因此,法院一般需要分析索赔的性质。

从本质上讲,适用法律的确定涉及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合同法、侵权法等)之间进行选择,考虑法院的国内法(尤其是强制性规则)、关联因素和法律选择原则以及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适用法律(如有)。

7.3 救济措施的效力

当盗用行为或同一行为的不同部分在不同国家实施时,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拥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是否也能处理在另一司法管辖区实施的行为,即域外行为,以及法院是否能采取涉及或影响域外活动的跨境措施。

如果域外商业秘密盗用发生在合同关系背景下,该违约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将受合同的约束。而在非合同关系情形下,商业秘密通常适用属地原则——至少作为初始判断依据。 (19)The Sedona Conference, Framework for Analysis on Trade Secret Issues Across International Borders, 23 Sedona Conf.J.909 (2022), p. 951.网址:https://thesedonaconference.org/publications。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院似乎有可能对域外盗用商业秘密行为进行评估,并发布跨境补救办法,如禁令和损害赔偿判决。 (20)例如Motorola Solutions, Inc.诉Hytera Commc'ns Corp., 436 F. Supp.3d 1150 (N.D.Ill.2020)允许追回被告在美利坚合众国境外销售包含被盗用商业秘密的产品的利润。另见 Kappes K. and L.Laguna (2021), The 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and Extraterritoriality,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https://www.americanbar.org/groups/litigation/committees/business-torts-unfair-competition/articles/2021/dftsa-extraterritoriality/。

即使在法院可以对国外的盗用行为做出裁决并采取跨境措施的情况下,这些措施的实际效果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这些措施的承认和执行。它们往往通过国际司法合作机制得到规范。

8 商业秘密的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概述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是商业秘密盗用案件中最常见的诉讼。根据最近的一项研究,在欧盟,绝大多数诉讼被归类为 “民事案件”(89%),少数被归类为“行政案件”(5%)或 “刑事案件”(6%)。 (21)欧盟的商业秘密诉讼趋势。欧洲联盟知识产权局,2023 年,第24页。https://data.europa.eu/doi/10.2814/565721。虽然刑事案件的绝对数量不多,但根据日本警察厅发布的2024年年度报告,近年来日本与商业秘密犯罪有关的逮捕数量迅速增加。

8.1 刑事执法

在许多国家,刑法为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额外保护。通常情况下,对盗用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制裁仅限于最严重的行为,而且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处罚也有所不同,从罚款到数月/数年监禁不等。在某些国家,如果盗用的目的是为外国政府谋利,则可能会受到更重的处罚。在其他一些国家,如果盗用者打算在外国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其明知商业秘密将在外国使用而非法获取或披露商业秘密,则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一般来说,刑事处罚对盗用商业秘密具有威慑作用。在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盗用商业秘密不构成犯罪。不过,这种盗用通常是以盗窃、欺诈、胁迫或电子入侵等会受到刑事制裁的手段进行的。因此,在这些国家,商业秘密权利人仍可在有限程度上诉诸刑事诉讼。

根据各国法律,刑事诉讼可以依职权进行(即由检察机关主动提起),也可根据受害者提出的刑事控告进行,或两者兼而有之。在任何情况下,商业秘密权利人一般都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供有关商业秘密盗用的“提示”。然而,刑事案件一旦立案,公共当局就可能完全控制调查和诉讼程序。

民法诉讼和刑法诉讼通常向不同的法院提起,不一定会相互影响,因为这两种诉讼和可用的救济是分开的,相互独立。不过,根据国家/地区的程序规则,刑事诉讼中确定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对民事诉讼产生约束力,或者至少在民事诉讼的背景下具有相关性。

刑事诉讼的利弊

从战略角度来看,通过刑事诉讼来执行商业秘密可能有利有弊。在刑事诉讼中可能更容易获得证据,因为公共当局通常拥有更广泛的调查权。如果国家规则允许在民事诉讼中使用在刑事诉讼中收集的证据,那么请求启动刑事诉讼可能对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利,因为其在民事诉讼中仍需要证据。

但是,一旦应一方请求启动刑事诉讼,则由公职人员负责诉讼程序。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对调查、案件的发展和时间安排通常仅拥有有限的控制权。此外,根据国家程序规则,在刑事诉讼进行之前,民事案件的起诉可能会被延迟。更重要的是,如果商业秘密权利人愿意友好结案,那么提起刑事诉讼就会使这些结案选择不复存在。

8.2 行政执法

少数国家规定通过行政程序来执行商业秘密。据报告,一般很少使用行政诉讼程序。

在中国,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截至2019年4月23日的修订版本)第13和第16条。英译文可查阅WIPO Lex数据库。https://www.wipo.int/wipolex/en/main/legislation。商业秘密权利人可向有权对商业秘密盗用行为进行调查的当地市场监管局提交行政投诉。当地市场监管局可以责令盗用者停止盗用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在大韩民国,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向韩国贸易委员会申请初步禁令,以禁止或防止国际不正当贸易行为。他/她们还可能寻求其他纠正措施,包括:

  • 暂停侵权商品的进口、出口、销售或制造

  • 禁止此类商品入境

  • 纠正广告

  • 公布收到贸易委员会纠正令的事实,或

  • 纠正不公平国际贸易做法的其他必要措施。 (23)《不正当国际贸易行为调查和产业损害救济法》第 7(2)和第 10(1)条(大韩民国)。英译文可查阅:https://elaw.klri.re.kr。

在美利坚合众国,当商业秘密盗用行为发生在国外时,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通过向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诉讼来寻求救济。ITC是一个联邦机构,负责裁决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的进口商品案件。如果发现进口物品存在反竞争做法和不正当行为,ITC有权禁止其进口。

9 商业秘密诉讼实践

由于商业秘密的价值源于其保密性,当商业秘密权利人发现潜在的商业秘密泄露或盗用时,就会面临许多独特的挑战。处理商业秘密诉讼非常复杂。商业秘密权利人需要做出关键决策,以防止或尽量减少盗用或泄漏造成的损害。下面的故事基于第四部分的“发球机 1100”案例,举例说明了商业秘密权利人如何处理商业秘密争议。

案例:“发球机 1100”——商业秘密诉讼

超级网球拍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网球拍生产商之一。其目前的业务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一台名为“发球机 1100”的创新型制造设备。该机器最有价值的功能已作为商业机密受到保护。

有一天,安娜离开了公司。她曾是该公司研发“发球机 1100”的研发团队的一员,但当时她正在参与另一个项目。在她离开几个月后,事实证明:

  • 安娜在离职面谈时撒了谎,隐瞒了新雇主的身份,而她的新雇主正是公司的竞争对手“坏玩家”

  • 在最后几天的工作中,安娜在她的商务笔记本电脑上打开了大量与“发球机 1100”有关的文件,但每份文件的打开时间只有几秒钟。安娜的同事看到她用智能手机拍摄她电脑屏幕上的内容。

虽然这位同事无法看到她屏幕上的内容,但从当时的情况来看,超级网球拍公司强烈怀疑安娜拍摄了包含商业机密信息的文件,并将其透露给了“坏玩家”。

超级网球拍公司聘请了一名外部计算机取证专家,要求他冻结安娜在公司最后几天工作期间对笔记本电脑进行操作的证据,以便公司能够获得令人信服的证据,并将其提交法庭。

由于需要迅速介入,又不能惊动“坏玩家”和安娜,超级网球拍公司决定不向其发出停止并终止函,而是直接以盗用商业秘密为由对其提起诉讼。

此事发生在意大利。主管法院是米兰法院,其设有专门定期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知识产权审判庭。

在向法院提交申请时,超级网球拍公司指出了其商业秘密,并要求法院采取保密措施,以在诉讼程序中维护其机密性。超级网球拍公司还向法院解释了为什么与“发球机 1100”创新功能有关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的条件。

超级网球拍公司在申请书中要求法院:

  • 采取单方面临时措施,保全安娜和“坏玩家”持有的证据,包括被盗用的信息和文件的详细描述,以及生产和/或分销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侵权产品时使用的材料和工具,以及

  • 采取针对安娜和“坏玩家”使用被盗用的商业秘密和文件的单方面初步禁令。

法院单方面批准了所要求的措施。初步认定“发球机 1100”的某些特征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的条件。超级网球拍公司提供的间接证据充分说明,安娜和“坏玩家”盗用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很大。法院还认定,应紧急批准所请求的单方面措施,因为在就案情实质做出裁决之前,商业秘密可能会被披露,而且如果提前通知被告,证据可能会被销毁。

超级网球拍公司执行了法院的措施。在安娜的智能手机和“坏玩家”的数据管理系统中发现了超级网球拍公司的文件。在一些电子邮件中,“坏玩家”的管理层讨论了如何更好地利用Anna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坏玩家”显然知道盗用行为。

“坏玩家”和Anna向法院提出抗辩,主张所称被盗用的信息不能被定性为商业秘密,因为它们不符合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特别是,他们声称超级网球拍公司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保守信息秘密。此外,他们还认为,安娜是在超级网球拍公司研发团队中履行开发“发球机 1100”的工作职责时获得相关信息的,因此这些信息属于她的一般技能和经验,她可以自由使用。

法院没有被被告的反驳意见说服。法院认为,安娜在工作的最后几天有条理地拍摄了带有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这些文件不属于安娜在工作期间获得的一般技能和经验。

关于合理措施要求,法院认为,超级网球拍公司通过展示其商业秘密管理计划及其在公司的实施情况,包括公司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有效地满足了必要的标准。

法院确认了针对被告的临时措施和单方面发布的初步禁令。

安娜和“坏玩家”不想就案情实质进行诉讼,因为他们可能被强制为盗用行为支付损害赔偿金。因此,他们向超级网球拍公司提议进行谈判,寻求友好解决争议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