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成本法

成本法根据重新创造或替换知识产权所需的资源来估算知识产权的价值。对于商业证明点有限的非常早期的资产来说,这种方法最有用,但对未来收入缺乏预测能力。在没有其他数据的情况下,成本法最好被视为一种基准方法。

成本法通过量化新知识产权技术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成本来估算其价值。成本法估值的依据可分为三类:

创造成本——生产或创造知识产权的成本。

替换成本——购买具有类似用途的可比知识产权的成本。

复制成本——开发与被评价知识产权具有相同特征、功能和属性的新知识产权的成本。

无论属于哪一类,成本通常包括:

研发成本——用于采购原材料、消耗品和制作原型。

知识产权保护成本——用于聘请专利代理人、提交专利申请和支付维护费。

人工成本——研发团队的工资(按比例计算)以及项目所需的任何外包技能。

场地成本——设备、实验室场地和直接管理成本。

税费——如适用。

公司和高校在尝试对其技术进行估值时,往往首先采用成本法。由于成本通常都是众所周知的,因此这种方法既简单又高效。然而,开发一项技术的成本(对创造者/销售者而言)与该技术被认为具有的价值(对寻求者/买方而言)之间往往存在巨大差距。因此,与开发商的沉没成本相比,对买方而言,知识产权的价值可能:

更低——例如,如果买方由于可用资源有限(如尚未融资的初创企业)而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更高——例如,如果买方自身产品线产品未能通过监管审批,而待购知识产权包含满足这些监管条件所需的特性。收购该知识产权可能会增强对买方股票的信心。

归根结底,了解技术对潜在买方的价值可以极大地改变价位。

成本法的优缺点

优点

  • 计算所产生的成本所需的所有数据都应易于获取,因为研究项目必须事先进行成本核算,并在执行过程中加以监测。

  • 当侧重于历史事件时,估值不需要对未来市场进行预测、估算或获取其他相关信息。

缺点

估值不考虑知识产权的未来经济价值或收益。知识产权的价值会因以下因素而变化:

  • 从实验室规模的知识产权开发到可投放市场的产品所需的时间和资金成本。

  • 知识产权将被应用的领域或最终使用市场。

  • 用户(如被许可方)在营销、市场覆盖、分销渠道、品牌价值等方面的能力。

  • 在获得技术人员、资金和设备方面,发明人开发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成本很可能不同于目标买方或被许可人产生的成本。

  • 在许可谈判过程中,一些被许可人可能会反对采用成本法进行估值;例如,对高校而言,研究经费很可能是一笔拨款,因此是“免费”的,对高校来说没有产生任何成本。然而,这一论点并不成立,因为资助方希望其投资能得到公平回报,而且往往是非货币形式的回报。此外,创作成本并未考虑投入的时间价值。

什么时候成本法最有用?

尽管“成本法的优缺点”专栏中概述了成本法的缺点,但成本法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有用:

  • 对一项极早期技术进行估值,该技术可能属于新兴市场领域,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的市场预测,也没有发生过可比交易。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收入法或市场法进行估值都具有挑战性。

  • 在多个合作者无法决定如何分享合作带来的经济或其他回报的情况下。通过成本法确定的各方在合作中的投资额,包括实物投入(设备使用、专门知识、技术诀窍等),可用于指导任何利益分配,以确定知识产权所有人可能期望从交易中获得的最低投资回报。

  • 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损害赔偿估算包括开发成本。

  • 收回学术机构的自主性投资。

  • 内部开发的软件或数据库的估值。

  • 当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进行估算时,可以通过一个额外的数据点进行补充。

  • 在无法采用其他方法的情况下,如资产没有实物形态(如软件),其价值可能主要来自于其对用户、买方或被许可人而言具有的功能或实用性。 (1)国际评估准则105——评估途径和方法,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2022年

计算复制成本

根据国际评估准则105,复制成本法仅适用于以下情形:“(a)现代等价资产的成本高于重新创造被评估资产复制品的成本,或(b)被评估资产提供的效用只能由复制品而非现代等价物来实现”。 (2)国际评估准则105——评估途径和方法,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2022年。

计算复制成本应该是一项简单易行的工作。该价值应反映知识产权发展到当前状态的所有相关成本。在进行计算时,利用研究型高校计算研究项目成本所采用的的结构和方法可能会有所帮助。高校往往采用全面经济成本核算法 (3)例如,联合王国的TRAC法:https://www.trac.ac.uk/tracguidance/,该方法涵盖了所有项目成本,包括设施使用费、消耗品费、差旅费、员工成本、房产费、基础设施费和其他日常项目成本。

全面经济成本核算法侧重于三类成本:

直接产生的成本——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成本,包括消耗品或直接为项目雇用的工作人员成本。

直接分配的成本——无论是否开展研究项目都会发生。这些成本可能包括高校聘用的全职工作人员的成本,他/她们除其他职责外还从事项目工作。它还包括场地和设备使用成本等房产成本。

间接成本——非特定项目的成本,通常被称为中央服务或分摊服务成本。这些成本包括人力资源、信息技术和财务职能部门的成本。

采用成本法

采用成本法时,应执行以下步骤:

第1步:计算直接产生的人事成本——用于全职或兼职从事特定研究项目的研究人员和辅助人员,如技术人员。

第2步:计算直接产生的非人事成本——因开展项目而产生,包括差旅费和生活费、试剂费和其他消耗品费、设备采购费和数据存储费用。

第3步:计算直接产生的研究设施成本——为项目目的使用高校研究设施的费用。大多数高校都已预先计算出设施使用率,可通过高校的研究服务团队获取。

第4步:计算直接分配的人事成本——针对工作人员(通常是主要研究者)在受资助项目中工作所投入的时间成本,但该成本并非由该项目经费直接支付。

第5步:计算直接分配的房产费——通常由高校的研究服务团队预先计算出。

第6步:计算间接成本——也由高校的研究服务团队预先计算出。

第7步:计算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护成本——背景知识产权维护费和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申请费都需要计算在内。

必须注意费用产生的时间,以便适当考虑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采用成本法计算知识产权价值所需的所有数据应该都能获得,并被认为足以估算复制成本。不过,估价师可能希望或需要作进一步修改。例如,如果有关知识产权是多个项目的成果,或由合作者联合开发,则需要考虑这些实体和项目产生的相关成本,以准确估算知识产权的真实成本。

案例研究1. 采用成本法进行估值:药物筛选技术

Cystic Fibrosis Foundation Therapeutics(CFFT)公司与CombinatoRx公司达成了一项风险慈善投资协议,后者的总部位于剑桥,其专有筛选技术可用于识别已获批药物的协同组合,以治疗新的疾病。CFFT同意向CombinatoRx支付1,380万美元的研究经费,并为首个潜在候选产品的2a期临床开发资助高达75%的费用。

如果成功达到里程碑,CFFT将支付剩余25%的费用。CombinatoRx公司支付了从2b期到获得新药申请批准的全部费用,但在成功后获得了里程碑付款。

成功商业化后,CombinatoRx将向CFFT支付使用费,上限为CFFT向CombinatoRx支付费用的两倍。因此,CFFT将获得翻倍的回报。

来源:史蒂文斯(Stevens),2016年

如案例研究1所示,知识产权开发者可以成功地采用成本法进行估值,并促成成功交易。然而,由于成本法既不考虑知识产权对潜在被许可人的未来潜在价值,也不反映被许可人开发知识产权的成本,因此可能导致谈判低效,如下文所示。

成本法估值中的谈判挑战

成本法估值脱离了技术的未来价值,这可能会对知识产权开发者与被许可人之间的谈判产生不利影响。

请参考图1所示的情形。许可人投资50,000美元开发一项技术,并决定其投资的合理回报率为100%,即额外获得50,000美元的利润。因此,他们将该技术的许可价格定为100,000美元。

被许可人A需要使用该技术,并开始就该技术的使用权进行谈判。他们将谈判立场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上:作为获取知识产权的替代方案,他们有能力规避许可人的知识产权开发出一项新技术。他们估算,重新开发需要一年时间,成本为20,000美元。此外,他们还需要许可第三方知识产权,费用为20,000美元(替换成本为40,000美元)。据估算,推迟一年进入市场又会造成20,000美元的损失(机会成本)。如果仅采用成本法进行估值,该技术的价值为60,000美元,因此他们决定退出谈判。

被许可人B也需要使用该技术,但其对自行围绕许可人的知识产权进行开发的成本估算结果截然不同。他们估算,重新开发该技术需要两年时间,费用为40,000美元,他们还需要许可第三方知识产权,费用为40,000美元(替换成本为80,000美元),为可进入市场进行开发和改造的费用为40,000美元。因此,他们对该技术的估值为120,000美元。由于要价仅为100,000美元,他们很快就同意了条款,而许可人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出了”20,000美元。

图1. 采用成本估值法的假设性知识产权谈判,卖方(许可人)的估值在左侧,买方(被许可人)的估值在案例A和B中显示
来源:拉兹盖蒂斯(Razgaitis),2009年

在这个例子中,卖方没有计算被许可人A或B的两项特别关键的信息:

被许可人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本或收益——将在对收入法的分析中进一步探讨。

替换成本——被许可人可以选择的潜在替代方案,他们可以选择从知识产权所有人那里获得知识产权许可,也可以选择独立再创造具有类似功能或更好功能的新技术。如上述假设性案例研究所示,不同被许可人的替换成本不同。

这里描述的例子说明了估值过程是多么主观。由于这种主观性,两家许可公司对卖方知识产权的估值大相径庭。

知识产权所有人往往没有数据或资源来计算特定知识产权的潜在被许可人的成本或收益。不过,在某些情况下,潜在的被许可人可能愿意支付溢价。例如:

  • 近期立法发生变化,需要公司迅速找到解决方案以符合法规要求。

  • 公司因未遵守现行法规而被罚款,因此需要一个解决方案来避免进一步的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

  • 公司需要应对新的颠覆性竞争对手进入市场。

采用成本法时的注意事项

在就知识产权估值进行谈判时,可能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 自导致创造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展以来,由于监管或技术变化,成本是否发生了显著变化(增加或减少)?如果是,这可能会反映在潜在被许可人对替换成本的估算中。

  • 市场上是否有潜在被许可人可以使用的替代方案?他/她们是否有现成的或备用的替代解决方案?

  • 潜在被许可人通过规避设计来取代某项知识产权的可能性有多大?知识产权所有人是否拥有专业技术知识、数据或背景知识产权,使其他组织难以对其知识产权进行规避设计?

采用成本法时的建议

收集全面的成本数据——确保能获得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成本的全面数据。这不仅包括研发费用和知识产权保护费用等直接成本,还包括劳动力成本和场地成本等间接成本。

考虑所有成本类别——考虑创建成本、替换成本和复制成本。每个类别都能为知识产权的价值提供有益的见解,有助于确保估值更加准确。

注意潜在的差异——认识到开发知识产权的成本与潜在买方或被许可人认为其具有的价值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在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时,要考虑市场需求、监管条件和买方自身的产品线等因素。

谨慎采用成本法——虽然成本法可以为估值提供一个有用的起点,但也应辅之以其他方法,尤其是在与潜在买方或被许可人谈判时。

在谈判中保持透明——在谈判过程中,应对采用成本法进行估值的依据保持透明。明确说明估值的理由,并愿意讨论其他观点或估值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