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制作人可以自己或通过制作团队采取若干行动,确保在项目期间完成权利许可。虽然这不能替代咨询法律专家的必要性,但制作团队可以自行完成许多基础工作。本节将根据需要许可的权利类型,详细说明权利许可流程的基本原理。
本节还提供了制片人可以采取的实践步骤,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与图5所示权利和客体有关的项目风险。
本节指南中关于如何评估和许可权利的说明将分为以下几类:版权;商标和外观设计;人格权;以及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影响。
版权
音乐
音乐产业有非常完善的权利体系和许可程序。如果你想更深入地了解音乐产业,请访问goclip.org,这是产权组织发起的一项倡议,旨在为音乐领域提供通俗易懂的指南。
对于视听项目而言,需要获得许可的最重要权利之一便与音乐有关。虽然项目分配了相当大比例的预算用于支付音乐费用(约5%),但有两类音乐需要获得许可:为项目创作/谱写的音乐,或使用现有的音乐和录音制品。
无论哪种情况,都必须了解使用音乐内容所涉及的权利,因为这些权利既影响委托创作的音乐,也影响现有音乐。第一步是明确项目将使用哪些内容(和权利)。
如图6所示,录制音乐实际上包括四类权利,且受版权及相关权保护的权利人各不相同。
在使用录制音乐时,电影制作人通常必须与两类权利人联系,以获得录制音乐的“许可”:
唱片公司——它们拥有录制权
发行商——它们拥有音乐(包括歌词和作曲)的权利或能代表音乐作者
制片人必须首先要评估项目是使用录制音乐、音乐(作曲)还是仅单独使用歌词或乐曲。这对项目所需的许可和权利类型非常重要。
虽然唱片公司和发行商通常是获得录制音乐版权的渠道,但制片人也能设法通过其他利益攸关方获得许可。另一种方法是联系版权管理组织。这些组织不仅能提供权利人信息,在某些情况下还拥有授权使用的法定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制片人还直接与作者联系,解释在项目中对素材的具体用途并获得授权。有时,由于与发行商的合同约定,作者本人不再能够提供授权。
你需要哪些权利?
第一步是了解项目将如何使用音乐。根据你计划在项目中使用音乐的方式,法律专家将能够把这些用途转化为从权利人处所需获取的相应权利。制片人可能需要权利人提供三类用途和权利:
复制权——也称为合成制作权,主要是因为录制音乐被复制到与视觉图像合成制作的配乐中。由于权利人(作者和唱片公司或录音制品制片人)有权控制其音乐和录音制品的复制,因此需要获得授权。
公开表演权——这是一项非常广泛的权利,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用途在协议中详细说明。权利人有权控制(除个别例外情况)其音乐何时通过不同方式向公众传播。
改编权——如果音乐需要以任何方式进行修改,这种修改也需要获得许可。权利人有权控制对音乐的改编和修改,包括翻译等。
合成制作许可明确规定哪些视听作品和场景将包含歌词、作曲或录音制品。视听制片人通常寻求范围广泛的许可,对视听制品的使用地点、时间或发行窗口不加限制,以免限制视听制品的使用。有时,这些许可被称为“母带使用”许可。不过,如果视听制片人无力支付许可规定的价格,权利人有时可能要求谈判限制条款。
一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这种公开表演权使部分或全部权利人(作者、表演者和制作人)获得公平的、不可放弃的报酬。这通常由发行方向其发行所在国家的当地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为此,制片人在提供视听内容中包含的音乐信息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是通过编制一份名为“音乐使用清单”(cue sheet)的文件来完成的。有关音乐使用清单的更多信息,请参阅下文。
许可是如何谈判的?
音乐合成制作许可谈判是权利许可流程中最重要的步骤之一。首先要确定使用了哪些音乐以及使用方式。流程概览参见图7。
理想的情况是,一首歌曲只有一个权利人,他可以整合所需的来自作词人、作曲人和制作人的多种权利。但对制片人来说,不幸的是,这种情况非常罕见。更常见的情况是,歌词有多个作者,每个共同作者甚至可能隶属于不同的音乐发行商。仅获得其中一位共同作者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可以使用该歌词、音乐或录音制品。这是一个全有或全无的局面。许可通常都有条款规定,作品的所有共同作者必须获得相同的报酬。此外,唱片公司通常会向发行商或作者收取相同的费用。
即使你不直接与音乐作者谈判,唱片公司和发行商通常也会要求作者和表演者批准合成制作许可,因为他们可能反对在某些作品中出现他们的音乐或以某些方式使用他们的音乐。制片人应该意识到这一点,因为所需的授权数量越多,通常意味着需要更长的时间,需要讨论如何在项目中使用音乐,甚至最终可能因音乐使用请求遭到拒绝而需要调整方案。
发行商和唱片公司收取的许可费不仅取决于音乐的重要性或成功程度,也取决于作者和表演者的身份。影响费用的其他因素可能包括:
在项目中使用的密集程度(如总时长)
音乐在内容中的呈现方式
视听制品将在何处以及在哪些发行窗口传播
音乐是否将用于宣传和营销内容。
发行商和唱片公司授予的许可通常会规定,必须履行一定的署名义务。具体而言,许可规定了视听作品中歌曲的署名方式,并要求制作公司在音乐使用清单中注明许可歌曲的详细信息(如上所述)。
有哪些不同的用途类型?
权利人会询问使用的音乐时长以及出现的具体场景。制片人应在申请许可之初就准备好提供这些信息。用途类型通常分为以下几种:
片头曲:在片头字幕画面中播放的音乐
片尾曲:在片尾字幕画面中播放的音乐
人物主题曲:特定人物出现在画面时播放的音乐
表演:音乐作品的现场表演
背景音乐:在场景背景中伴奏的音乐
在申请合成制作许可时,制片人必须告知音乐将被合成制作的场景描述;作品的发行窗口和地域;音乐是否仅用于视听作品(在情境中),还是也将单独用于广告目的(在情境外)。
他们还必须说明是否申请其他权利,如通过音频流媒体平台发行录音制品(例如电影原声带播放列表)。如果涉及此类申请,则需要明确使用类型和许可期限。
如何开始谈判
申请许可的第一步是确定谁有权向视听制片人授予许可。找到这些信息的最快途径是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这些组织可以访问全球数据库,利用相关流程和标识符来管理全球音乐目录。大多数组织的工作重点是管理公开表演权,因此可能无法直接授予许可(但有些组织有权授予许可)。鉴于其职能,集体管理组织通常掌握着权利人的最新信息。通常从作品制作所在国、作者国籍所在国的集体管理组织开始搜索,对于录音制品,则从唱片公司或表演者所在国的集体管理组织开始搜索。
什么是音乐使用清单?为什么它很重要?
音乐使用清单是一份列出作品中使用的所有音乐的文件。这是一份技术数据表,在电影发行时将作为公开表演权音乐许可的参考依据。广播组织等一些发行机构为了发行视听作品,必须要求提供这些信息。在授予音乐许可时,协议条款还将包括与署名和将音乐纳入音乐使用清单相关的义务。
如果是为视听制品创作的原创音乐,制片人可以是音乐发行商,有时也可以是音乐制作人(唱片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制片人应履行相关权利人的义务,如向集体管理组织登记音乐,以获得将列入音乐使用清单的标识符。
音乐使用清单应包括:
制作内容(电影、剧集等)的识别信息
所演奏音乐的名称
视听内容中表演的时长
音乐的使用方式,例如:背景器乐、背景人声、视觉器乐、视觉人声、片头主题曲、片尾主题曲或标识
权利人(作词者、作曲者和发行商)及其各自在该音乐片段(所用歌曲)中的权益份额:这些信息通常在许可协议中提供,以及
制片公司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音乐使用清单格式
虽然音乐使用清单通常提交给制片国的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会提供其自有表格,但目前全世界都在努力实现音乐使用清单的标准化。为了让制片人在制作过程中使用全球通用的标准来记录项目中使用的音乐,集体管理组织CISAC(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在其网站上提供了格式样本、说明甚至示例,以便制片人更好地了解如何填写音乐使用清单:https://members.cisac.org/CisacPortal/consulterDocument.do?id=32286。
音乐使用清单以及集体管理组织通常依赖于关于音乐作品(ISWC)、录音制品(ISRC)、自然人或公司(IPI)等若干要素的国际标准。
如果你想进一步了解音乐标识符,请访问CLIP(创作者学习知识产权)网站获取更多信息:https://goclip.org/zh/music/getting-credited-and-paid/identifiers。
实践步骤——音乐
识别:选择项目的音乐内容。确定这些音乐是否为项目创作,还是现有音乐,对于现有音乐需明确是使用录音版本还是仅使用歌词或/和作曲。
规划:在项目规划和预算中体现音乐需求。
寻找权利人:确保已联系到所有必要的权利人(例如所有共同作者)。
谈判:了解所提供许可的条款和条件:你可以对音乐进行哪些操作、使用期限以及适用地域范围。
签署书面许可:保留相关文件以便核查许可情况,并管理条款以供未来影片发行时参考。
音乐使用清单和署名:在视听内容中包含音乐时准备音乐使用清单,并将其列入片尾字幕。
片段和视听内容
新闻和素材、电影片段、电视片段可能会出现在视听制品中,无论是通过内容合成制作还是以附带形式,例如出现在背景中,或出现在布景中的电视中等。任何片段的使用都需获得许可方可用于项目中。因此,当摄像机拍摄时,务必确保电视机或屏幕上不能播放事先未经许可的电影、体育赛事或连续剧。如果脚本或故事板已表明将使用视听内容,制片人应预见到需要对内容进行许可。与音乐一样,制片人可以委托制作或获得现有内容的授权。
例如,脚本描述了一群人物在电视机前为一场足球比赛欢呼。足球比赛的图像可以委托制作并在拍摄现场播放,也可以在后期制片中以数字方式加入。如果人物正在为某一体育赛事欢呼,而摄像机将对该内容进行特写,那么根据关于电视画面呈现方式的艺术决策,可以对比赛的实际录像和解说进行许可。
对于新闻片段,媒体公司可以许可使用所需的特定镜头。如果片段中有人物(如受访者和记者),许可通常不包括这些人物的人格权,因此需要对这些权利进行单独授权。在某些情况下,若出镜者是公众人物,且其肖像权使用属于被默许的情形,则无需另行获取授权,但这需要法律专家的审慎评估。
同样,片段中出现的内容也需要获得许可,其授权方式应与项目直接采用该内容时相同。例如,如果片段中包含展示产品的广告,则需要从权利许可的角度对品牌许可进行评估。
对于其他电影或电视片段,许可费用通常取决于制片人计划如何使用以及使用时长。其中一个关键的考虑因素是该片段与影片的关联性。在许多情况下,制片方可能不愿意许可,或仅在非常有限的时间范围内授予许可,且不允许将其用于任何宣传材料或对片段进行剪辑。如果项目是由一家大型媒体公司委托制作的,可能值得讨论是否有任何协议或惯例可以帮助制片人获得内容许可。一般来说,谈判是非常有限的,制片人无法自主决定许可条款。
实践要点——片段
识别
确保所有视听片段都获得许可。
出现在新闻和电视图像中的人物的人格权需要单独许可
提前规划
在脚本和故事板中确定电视和屏幕的出现位置,并考虑在这些电视被打开的情况下将显示的内容。如需在片场关闭电视,务必确保制作团队和导演知晓此要求。
如果屏幕要显示特定内容,则委托创制作符合场景要求的内容。
许可
如果项目中包含视听内容,请确保了解适用的条款和条件。在许多情况下,对使用片段施加的条件是无法谈判的。
管理
确保在项目中明确体现许可条款及内容使用条件。例如,如果在项目中使用的片段中包含音乐,请确保该音乐在许可范围内,并将其列入音乐使用清单中。
场景(包括视觉艺术、雕像、照片、海报等)
内外景拍摄可能涉及照片、海报、绘画、油画、雕像、地图、CD/黑胶唱片封面和其他类型的艺术作品。如果这些素材是专门为电影制作的,那么许可流程的重点将是获得与这些素材的委托有关的文件,并确保所有权已转让给制片人,或已获得在项目中使用的许可。
如果素材不是专门为项目制作的,则应从这些素材的版权状况入手,分析对这些素材的保护。涉及人物的素材(如照片)需进一步分析相关人物的人格权(见下文)。同样,一张展示另一件艺术品的照片也可能导致需要一并获取画面中包含的物品的使用许可。
虽然脚本可能已经包含了对拟使用素材的描述,但这些描述未必足够精准以启动许可流程。在实际拍摄场景之前,故事板和脚本中的注释可能会更清晰地揭示哪些内容可能存在许可风险。
对于那些经过版权分析的素材,较早期的资料可能属于公有领域(作者的经济权利已经失效,因此允许未经授权使用)。有时,寻找作者和作品创作时间既困难又耗时。第一步可以联系集体管理组织(视觉艺术或复制组织)。负责视觉作品登记的当地主管部门的登记日志也可以提供有关作者身份和所有权的有用信息。
在使用风险较高、授权流程看似复杂的情况下,制片人需要自行承担风险或替换场景中的相关物品。对于外景拍摄,使用艺术品、雕像或海报也需要获得许可。外部场景的主要区别在于:制片人可能无法控制这些物品的位置,可能需要找到其他解决办法(后期制片效果、摄影机位置等);公共场所存在的素材可能意味着其使用受到适用于永久位于公共场所作品的版权限制与例外。
与其他情况一样,通过许可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早规划和评估非常重要,以避免制片延误或不必要的风险。由于在拍摄过程中临时添加或即兴发挥,制作团队必须意识到,在镜头前添加产品、物品和其他元素可能会影响权利许可流程。
在线图片库
照片许可市场上的一些公司拥有大量照片和图片目录,这些资源可授予在视听作品中使用的许可。这些目录被称为图片库。
许多平台,包括那些制作流媒体内容的平台,都与这些图片库签订了合同,并预先商定了条款和条件。在委托制作视听制品时,电视频道和平台会告知制片人这些图片库的可用性。
图片库通常对其持有的照片的版权进行许可,但不对受保护艺术品(如雕塑、绘画和插图)照片的实际内容进行许可。人物照片也是如此。因此,制片人必须向图片库确认,除摄影作品本身外,是否还可以获得照片中显示的实际内容的许可。
这种情况在新闻图片库的照片中也很常见。这些照片通常是为记录真实事件而制作的,并非可用于多个目的的委托拍摄专题摄影。
实践步骤——图片
识别
尽早完成尽可能多的素材许可。关于故事板的许可报告可避免拍摄包含有法律风险素材的场景。
协调
随时向制作团队通报情况,以便尽快获得准备使用的素材,避免在最后一刻临时添加素材。
任何在素材许可通过后新增的内容也应重新许可,并书面注明(在故事板中)。这可以为避免意外提供重要支持。
许可版权
评估作品是否属于公有领域或是否适用限制与例外。确保已获得所有必要的权利人授权。
对于为制片而创作的素材,请确保已获得所有权或取得在项目中使用的适当许可。
许可肖像权
对于涉及人物的素材,还需获得相关人物人格权的使用授权。
签署书面许可/免责声明
保留相关文件以便核查许可情况,并管理条款以供未来影片发行时参考。
管理
不要忘记对信息进行管理,并建立记录保存流程,以备最终权利报告及日后查阅之需。这也包括来自在线图片库的素材。
报纸、杂志和其他出版物
印刷品的使用可以是场景背景中的偶然出现,也可以被人物操作而占据显著位置,还可以是主动呈现在屏幕上。例如,后者在纪录片和真实犯罪电影中很常见。在许多国家,印刷报纸、杂志和其他出版物作为汇编作品受到保护,这种保护独立于这些出版物的内容。
在特定情况下,偶然出现在背景布景中的出版物可能并不构成风险,但更积极地使用印刷品可能会导致需要书面授权,特别是在人物与印刷品互动的情况下,如引用、阅读或特写。
需要注意的是,对出版物的保护不同于报纸或杂志中的信息。信息——也称每日新闻——不受版权保护,但文章、专栏、插图和整个期刊出版物受版权保护。权利许可将评估哪些内容被纳入项目,以及是否需要权利人的授权。
实践步骤——印刷品
识别
区分作为布景准备而出现在背景中的偶然性使用,以及那些可识别且属于场景组成部分的使用。
如果人物引用、阅读或提及标题或文章,请明确这些内容是否真实。
获得权利许可
对于存在风险的使用,请确保获得书面授权。
如果是纪录片或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内容,有些素材可能已经在脚本阶段获得许可。管理这些授权,并检查你是否已获准按原定用途使用。
如果内容将翻译给当地受众,应确保许可涵盖这些使用。
对于较早的内容,请检查其是否不属于公有领域。请务必寻求法律咨询,因为这通常涉及到之前版本的版权法。
管理信息
确保做好记录以备将来之需,避免在镜头前和后期制片中因素材未获得许可而在最后一刻出现意外。
受版权保护的素材概览
版权保护并不取决于素材的形式或类型。版权作为一种智力权利,其所有和转让与被固定(录制、盖印、雕刻、书写等)在其上载体的物质客体无关。例如,你可能购买一幅画,获得了实物,但这并不意味着这幅画的版权随之转移。你也可以获得这幅画的版权,但这与实物是相互独立的。
为了确定某样东西是否受版权保护,深入了解是规避法律风险的最稳妥策略。咨询法律专家也是一种方法。一般来说,受版权保护的客体(通常称为“作品”)需要具有原创性,这与作品的形式、形状或质量无关。原创性(或创造性)通常被视为作品获得版权保护所需的低门槛。初步推定一个客体可能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这可能是处理视听制品中版权许可的最安全方法。
版权保护不是无限的。首先,存在时间限制。保护期限届满后,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其次,版权保护的内容存在限制。例如,创意不受版权保护。第三,在某些情况下,即使素材受到保护,版权法仍允许在无需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这些情况被称为限制与例外。有关这些方面的详细解释,请参见下文。
公有领域
在许可流程之前,许可专家会评估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是否已经届满。这意味着该作品属于公共领域。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并不意味着制片人可以在任何情境或情况下使用该作品。公有领域是指经济权利保护期限的终止。
版权分为两类权利:经济权利——制片人需要许可的权利,如复制权、公开表演权、改编权等——以及精神权利。一般来说,精神权利既不被许可,也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失效(在大多数国家)。它们指的是作者有权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反对在损害其名誉或有损其尊严的情况或方式下使用其作品的权利。
当经济权利的保护期限届满时,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判断作品是否属于公有领域,需要考虑两个因素:
如何计算保护期限:根据素材的类型,可以考虑作者去世后的次年,或者在某些情况下,考虑素材创作的时间。如果一本书有两位共同作者,则该书将从最后去世的作者去世的次年起算进入公有领域的时间。
保护期限:总体而言,保护期限等于或高于50年,许多国家至少承认70年甚至100年。重要的是,在许可流程中要考虑到哪些国家,以便评估其保护期限。
在某些情况下,计算保护期限的规则是特殊的。对于相当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法律专家的建议或由其审核许可。以下列举了其中一些情况的示例:
匿名作品:有时无法确定作品的作者,该作品将被视为匿名作品。版权法通常规定的保护期限是从出版之日(如果从未出版,则从创作之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作者去世开始计算。
孤儿作品:找不到权利人的作品可归类为孤儿作品。大多数国家尚未制定涉及孤儿作品的程序(如限制与例外),但特例是欧洲联盟对使用这些素材有详细的规定。
翻译和改编作品:如果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属于公有领域,并不意味着翻译也属于公有领域。这是因为就保护期限而言,翻译作品也应被视为受版权保护的独立作品。例如,你可能想使用作者安托万·德·圣-埃克苏佩里的《小王子》一书。自作者1944年去世以来,《小王子》在保护期为70年的国家已进入公有领域。虽然原书是法文的,但如果制片人使用的是翻译版本,那么计算保护期的标准将是翻译作者的去世日期,而不是原书作者的去世日期。
限制、例外和合理使用
制片人可能会认为或听说,由于版权法的例外或合理使用原则,他们无需申请授权。重要的是要明白,一旦某个素材受到版权保护,其商业使用(例如在视听制品中)很可能需要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在特定和特殊情况下,版权法可能会豁免此类授权。允许此类使用的条款被称为限制与例外。
什么是限制与例外?
限制与例外是版权法中允许在非常具体的情况和要求下使用受保护内容的条款。最著名的一个示例就是对已向公众公开的作品的引用。
在实际操作中,使用限制与例外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因为法院或权利人对某项使用是否符合现行限制与例外的解释存在分歧。此外,限制与例外所赋予的自由通常会被作限缩解释,而不是扩大解释。
什么是合理使用?
限制与例外取决于每个国家的立法,版权和相关权保护也是如此。在美国,限制与例外制度被称为“合理使用”原则。它是美国版权法中相关条款与判例指导的结合。该原则涉及四个因素的考量:使用目的、使用性质、使用作品数量以及对原作品的市场影响。
合理使用并非普遍适用。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如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合理交易”。
在绝大多数国家,版权立法并未采用合理使用原则,也没有关于限制与例外的一般性规定,而是规定了允许未经权利人授权使用的特定条件。
电影制作人需要评估其拟定的用途是否属于现有的限制与例外制度的范围。在大多数情况下,制片的商业目的可能不允许该制片受益于例外保护。在纪录片中,依据限制与例外规定的可能性通常更大,因为根据制片素材的呈现目的和具体情况,使用素材可能符合限制或例外的条件。
商标和外观设计
商标
从纯粹的法律角度来看,商标是为识别某类产品或服务而注册的符号(图像和/或文字)。从广义上讲,商标是公众区分不同产品或服务的重要因素。对于公司和企业来说,商标是沟通、吸引和维护消费者的重要方式。商标也是防止市场竞争公司之间不正当竞争的重要工具。应提醒制片人注意这些不同方面,以便更好地了解在项目中使用商标和外观设计会如何影响第三方权利,以及权利人为何会反对使用这些商标和外观设计。
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取决于注册情况(极少数例外)。换句话说,法律保护是注册的结果,而注册是按地域逐一进行的。
一般来说,商标受到保护,以免其他标识对该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造成混淆。此外,商标还受到保护,以防止其被泛化或声誉受损(尤其是著名商标),任何可能造成损害的使用或描绘形式均不被允许。商标也是一种资产,企业(尤其是奢侈品牌)在商标形象(甚至是商标的“光环”)进行了大量投资。权利人通常试图控制其商标的使用。在某些情况下,若使用被认为有益,权利人甚至愿意为这种曝光付费(最好的示例就是产品植入交易)。在其他情况下,视听项目中的使用情境可能会导致品牌声誉受损,甚至与其他产品或服务产生关联。
许多出资代理,如电视频道和流媒体平台,都制定了商标使用(包括产品植入)政策。这些政策通常会事先告知制片人,其中涉及将商标纳入项目的注意事项,因为商标旨在面向商标所标识的产品或服务的特定消费者群体。电影受众通常比该商标的消费者更广泛,因此有必要确保商标的使用方式符合该产品或服务被消费时的正常和预期场景。例如,办公用品品牌要在办公环境中使用,且不能损害电影人物的形象。
获得许可的决定将取决于商标、产品和服务以及在项目中的使用。任何未经书面授权的使用都应在与所代表的产品或服务相关的适当情境下进行,并应尽量减少使用,且不得在场景(故事情节)中发挥核心作用。关于使用真实商标的指导原则通常规定,产品或服务应按其原始设计呈现,不得对商标的质量或特征进行认可或提及。因此,当制片人需要展示酒精饮料和烟草产品时,通常会决定创建虚构品牌和道具,以避免展示真实品牌。
对于受真实事件启发、与品牌直接相关的纪录片和作品,制片人会根据品牌将如何呈现以及所处的具体情境,逐一确定是否需要获得使用品牌的许可。
作为对真实商标许可流程的替代方案,许多制片人更愿意创建虚构商标,以消除任何风险。在这样做之前,建议调查虚构的商标是否已经在制片国或选定的一些国家注册,
外观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一种保护装饰性或美学特征的知识产权。这可以是形状等三维特征,也可以是图案或形状和颜色的组合等二维特征。许多物品的外观都可以受到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电子设备、扶手椅、高档灯具、手表、时装等。
就视听许可而言,电影制作人应当意识到,产品可能受到外观设计的保护,如果权利人反对在项目中使用该产品,可能会行使其权利。使用商标时采取的预防措施也可用于外观设计权。以美学著称的产品可能需要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尤其是如果这些产品在场景中被突出显示,或者人物将其称为奢侈品或昂贵物品等。
应仔细评估手机特写镜头,因为应用程序或界面也可能受外观设计和/或版权保护。首先要考虑的是,在场景中的使用应与场景情境相关且恰当,正如某著名品牌在其指南中提到的,“产品应仅以最佳方式呈现。”
例如,人物收到信息并阅读的情境即属于恰当。从许可的角度来看,反派人物使用可识别的手机远程引爆炸弹则属于截然不同的情况。
组织和官方标志
一些国家对部委、警察和消防部门等公共机构官方标志的使用制定了具体规定。此外,一些官方政府机构已将其标识注册为商标。因此,建议制片人对所使用的政府机构相关物品(盾徽、制服、徽章等)均取得许可,或为制片进行原创设计。
如果项目讲述的是一个真实的故事,那么使用此类标志的理由可予以正当化,因为作品描述的是该机构参与的真实事件,且披露信息和故事符合公众利益。
标志的使用仍需要注意,要对官员和雇员的人格权进行许可,这需要与使用官方标志的授权分开考虑(见上文关于公众人物的说明)。
实践步骤
制片人在考虑使用商标、外观设计和组织名称及徽标时,应考虑以下指导原则:
真实用途:不做任何修改,忠实于其现有形态(形状、颜色、格式等)。
使用条款:人物或故事不得暗示任何不符合商标所标识产品、受设计保护的产品等相关条款和条件的使用方式。
情境:项目中的环境不得具有贬损性质,也不得将相关产品和服务或组织与负面情境等关联。
核心地位:相关产品、服务或机构在场景、故事或人物设定中不占核心地位。
真实事实:如果是纪录片和真实故事,根据上述情况,此类使用可能被允许。
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一个人对其肖像、声音、外貌、形象及其人格的可识别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对真人的描绘应谨慎进行,因为这不仅会给制片带来法律问题,还会给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提及或描绘的人物的生活带来不良影响。即使已就制片签署授权或免责声明,这些人物的出场情境及其呈现方式依然至关重要。考虑因素将根据项目的真实程度和人物形象与现实的契合度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个人有权授权或反对使用其人格权。个人也享有隐私权,下文将进一步提及相关内容。对于声名狼藉的人和名人,由于他们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以及言论自由、公共利益等法律原则),其隐私期待被认为有所降低。不过,即使是名人,对其肖像和形象的商业利用也可能需要授权。
在其他情况下,人格权是否受到侵犯将取决于所适用的司法管辖区。在一些国家,不存在侵犯已故者人格权的情况(如美国)。同时也存在即使是名人传记也被认为是对人格权的侵犯(如在巴西)。也就是说,在人格权的许可方面没有一成不变的规则。应结合每个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考量。请参阅下文的一些注意事项。
虚构作品
就许可(和侵犯第三方权利)而言,虚构作品假定故事和讲述故事的元素是有意选择的。实际上,这意味着任何出现在屏幕前的人都必须经过授权。演员、临时演员、外景拍摄时路过街道的人等等都是如此。
人格权不仅限于一个人的外貌。影响人格权的最大风险是精神损害和诽谤。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不以存在造成伤害或诽谤的意图为前提。因此,即使无意使用或损害某人的肖像,仍可能构成侵权。公众人物的情况略有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要成功提起诽谤或侵犯隐私的诉讼,当事人可能需要证明有意造成伤害或存在疏忽。这并不适用于所有人,而只适用于名人和公众人物,因为公众利益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其对隐私的合理期待。
因此,在虚构作品中,未经书面同意的少数几种可接受的使用方式之一,就是在符合公众人物的具体情境下合理地提及该公众人物。例如,人物可能会在通常会被提及的情境中提到总统、歌曲演唱者或著名女演员。但如果是在可以理解为对当事人的姓名和肖像进行商业利用的场景或情境中提及,或者是以贬损、恶意或断章取义的方式提及,情况就不同了。
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作品
虚构作品有时从真实事件中汲取灵感,而不是描写真实事件。这样做通常是为了从一个具体的角度或真实的元素来展现普遍的主题,吸引那些想了解“真实故事”的观众。在这种情况下,编剧可以利用一个普遍的主题,将故事与作为其灵感来源的真实人物和事件脱钩。这样,只要相关人物不被公众所识别,这种做法就可以减少或几乎完全消除侵犯第三方人格权的风险。如果该人具有可识别性,即使没有指名道姓,你仍可能承担责任。反之,如果无法识别,其人格特征和主题就不受版权保护,因此可以在制片中加以利用。
如果电影制作人为了电影或电视剧的目的,将真实事件与虚构场景结合起来,而不更改相关个人的姓名,情况就会复杂一些。这间接牵涉到故事中的真实人物,并赋予他们并不存在的对话和行为。同时,观众无法将真实事件与虚构事件区分开来,这会直接损害了这些人的肖像、形象、荣誉,甚至侵犯了他们的隐私。
想象一下,如果一部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作品中使用了一个名字和外貌与其中一个当事人相同的人物,那会是怎样的情景?在故事的某一时刻,为了吸引观众,这个人物犯下了真实案件中没有发生的罪行。观众将无法分辨这个人是否犯了罪,而电影制作人却将其没有犯过的罪归咎于这个人。这可能构成诽谤或对个人名誉的侵害。即使当事人签署了授权书或免责声明,电影制作人也必须确保该授权涵盖此类“艺术”自由。
对涉及人格权的风险进行分析的一个相关部分是受众能否将其与现实生活中的事件建立联系。在这一分析中,与剧本灵感来源或改编的联系将在事实核查中发挥相关作用。有关此方面的详细信息,请参阅下文。
人生故事权
在准备项目、创作故事大纲、剧本甚至构思时,制片人可能会以真实事件为基础。信息和事实的确不受版权保护,可以自由使用。一项更具挑战性的任务是确定人格权的合法使用范围,以及在开发项目时,哪些属于知识和单纯信息的呈现,哪些实际上是对作者在报纸上讲述故事或信息等原创性表达的复制或改编。这种分析的不确定性经常导致建议制片人至少对一个包含项目中提到的真实事件的信息来源获得许可。这也可能是承保E&O保险的必要条件。
你想讲述一个故事,而这恰好是一个人(或更多人)的人生故事。你可能出于不同的原因购买人生故事权。其中一个战略考量是保护你的项目免受因诽谤、侵犯隐私和人格权而产生的法律风险。你还可以有策略地在协议中加入获取机密信息、访谈、照片、日记以及其他可作为剧本或整个项目灵感来源的资料的权利。
电影制作人应根据项目需要塑造人生故事权。不同的人生故事权协议内容可能大相径庭。重要的是要知道,只有签署协议的各方才受该协议的约束。如果制片人希望其他家庭成员和朋友提供证言或放弃采取法律行动,则他们也需要签署协议。
协议中的一个关键要素是,制片人可以根据需要或意愿对故事进行虚构、戏剧化或改编,同时又能免受法律诉讼。许多人都希望对自己的形象进行控制,但制片人却不想受制于剧本的审核。替代方案包括在项目中担任技术职务(即顾问),或限制事实发生的时间,参与编剧遴选,甚至明确排除某项事实(如车祸、婚外情、牢狱之灾等)。
纪录片
纪录片是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作品最为突出的类型。纪录片不仅大量借鉴现有的智力作品,还涉及真实事件和人物。这就导致了纪录片法律许可的三个特点:第一,纪录片往往使用大量现有内容(片段、新闻文章、照片);第二,纪录片可能会影响到大量的人(及其人格权);第三,纪录片往往会更多地依赖于限制与例外,或者是被默许且无需获得权利人授权的使用。
虽然与其他项目相比,纪录片可能涉及更高的风险,但识别和梳理这些风险的必要性依然存在。只有在对风险进行梳理和评估之后,电影制作人才会决定哪些权利需要获得许可,哪些权利的风险可以忽略不计。
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对项目中使用的权利获得许可。例如,一部调查政治问题的纪录片可能包括对政治人物的大量采访,也可能描绘不同国家的公众抗议活动。对这样一部纪录片进行法律分析时,必须考虑到由于无法识别街头抗议参与者的身份,因此无法对其肖像权获得许可。此外,许多被描绘的政治人物的肖像权也无法获得许可。因此,使用这些肖像是有风险的,必须根据纪录片制作地的法律来分析这种风险。
虽然在纪录片中接受采访的人默许使用其肖像,但在视听制品中的使用与受访者同意的电视频道播出并不相同。因此,制片人应尽可能事先获得书面同意,以确保日后不会提出索赔,特别是考虑到这种默示同意的法律效力可能因国而异。
制片人的法律团队必须评估当地的判例法,并进行法律风险分析,以确定是否可在未获得多数被摄者同意的情况下制作纪录片。该团队需就无法获得同意的被摄者出镜风险提供法律意见,以便能够投保E&O保险,并将作品推向市场。
隐私权
隐私权是个人免受不必要的关注或曝光的权利。该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要保持平衡,例如在新闻工作或新闻报道方面。关于隐私和个人数据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一旦泄露,个人隐私就无法挽回。隐私权也是受世界上许多国家宪法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
侵犯隐私权可在不同情况下发生,例如:
入侵:通过监视进行入侵可能构成侵犯。例如,将长焦镜头对准某人住宅的窗户。
披露:有关某人生活的事实,特别是那些不具新闻价值和令人尴尬的事实,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这也可能包括在能够识别个人身份或个人及其财产(家庭住址、车牌等)的个人数据的情境。
盗用: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人格权可能会造成精神损害,或对其被利用的肖像权的商业价值进行赔偿。
负面描述:如果描述具有攻击性,无论是否对个人名誉造成损害,都可被视为侵犯隐私权。如果当事人被牵连至其并未参与的事件、声明或行为中,则尤其如此。
涉及未成年人的项目
雇佣未成年人演员必须遵守作品拍摄国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要求。在一些国家,拍摄未成年人必须得到法院的批准,并且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招用问题。此类法规的目的是确保未成年人不会因工作而受到伤害,无论是因失去上学时间,还是因拍摄过程中接触到的主题或情境而受到伤害。
制片人还必须以书面形式获得使用作品中未成年人相关权利的适当许可,并且在确定是否应由未成年人本人和/或父母一方或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循合同签订地的当地现行法律。
此外,每当未成年人接触到涉及暴力、酒精、毒品或性内容等敏感话题或场景时,建议制片人谨慎注意,以确保不会因对未成年人的身体或精神造成伤害而承担责任。
有些公司甚至规定,在拍摄期间必须聘请心理学家、合格的指导员和/或社会工作者陪同未成年人,而且拍摄环境必须适合未成年人(例如在拍摄现场提供娱乐室)。
权利许可的其他方面
涉及动物的项目
在拍摄涉及动物的场景时,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首先,当地的动物保护法可能会对拍摄期间如何处理和照顾动物提出具体要求,并可能对违规行为处以行政或刑事处罚。其次,对于因环境原因或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受到保护的物种(例如鹦鹉),在处理和接触这些物种方面也可能有具体规定。
制片人应确定与谁签订合同:家养动物(训练有素的狗、马和其他家养动物)的所有人,
其次,制片人需要考虑自己的名誉,因为人们越来越关注动物福利和防止虐待动物。
一般建议制片人在场景设置阶段,无论是在片场还是在外景地,都要牢记这两个方面。虽然可以说在场景中使用动物是受表达自由保护的,但制片人仍有责任照顾动物。
原住民和土著人民及其领地
一般来说,对原住民的任何拍摄(如采访某个社区的成员)都必须遵守该国的具体法律法规。如果在土著领地或土著土地上进行拍摄,制片人在进入该地区之前,特别是在从事商业活动(视听制品)之前,必须遵守负责该地区的国家机构确定的要求。在一些国家,既需要政府授权,也需要获得土著人民领导的同意。
在许多情况下,谈判还涉及如何向土著社区成员支付报酬。在以货币支付可能会影响部落生活方式的社区,这一点尤为重要,届时将讨论替代性补偿形式,并需获得负责该事务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敏感议题和审慎义务
对于涉及自杀、暴力、歧视和非法活动等敏感议题的视听作品,应逐案分析其法律风险程度。
有些平台会发布说明,对如何描绘某些场景做出规定。他们将此称为“审慎义务”。例如,此类说明可能要求真实犯罪纪录片的制片人在拍摄现场为受访者(受害者、家属等)提供专业的心理支持。在未征得影片主人公同意的情况下拍摄的传记影片,制片人可能需要为与被描绘的家庭达成的任何新的授权或协议准备应急预算。而一部大致根据有争议的真实事件改编的作品,其制片人可能会在作品上线之前就组建一个团队,以便在声誉危机发生时迅速应对。
敏感内容可能导致视听作品无法完整播出:有些内容会改变发行许可附带的限制(PG 13/17;部分国家为16岁以下,18岁以下),从而影响作品的传播、播出和盈利。制片人在决定是否在作品中加入这种场景时,必须考虑到所有这些因素和项目的特点。
裸体和性内容
如果场景包含性内容或裸露画面,则必须检查作品的发布平台或频道是否对此类场景的拍摄提出了具体建议。
如果任何演员的私密部位会在制片过程中暴露,通常会与他们谈判“裸露条款”。在实践中,裸露条款是演员与制片公司之间关于参与作品拍摄的同意协议或合同中的特定条款。协议的目的是规定拍摄裸体、亲密关系或展现性器官的条件。
建议制片人避免拍摄让未成年人拍摄此类场景(在当地法律规定此类场景需经法院或政府机构批准的地方,此类场景可能不会获得批准),并聘请专业人员与演员讨论此类场景,为参与场景的专业人员做好准备,并就现场允许在场的专业人员的最大人数提供指导。
宣传材料
某项素材或权利已获许可纳入项目并不一定意味着它可以用于宣传或营销材料。这通常被理解为对权利的另一种利用,因此应推定其未获得许可。许可或协议应明确规定也允许这种用途。对于人格权和基于限制或例外(或合理使用)而纳入的素材,在宣传材料中使用可能会导致对内容商业利用性质的侵权,而不是例如讲述一个真实的故事。
总之,宣传材料中包含的素材,即使已经出现在电影、电视剧等中,也应进行分析并获得许可。
视听保险
保险是一种用于视听制品的金融产品。通常通过投保来保护制片人(法人或自然人)、制片参与者和支持项目的出资代理,使其免受意外事故、设备损坏以及因取消拍摄日和额外排期费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等风险的影响。
但最近,保险越来越多地用于确保制片人和出资方因未能履行其法律义务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即因权利许可工作而造成的损失)获得赔偿。
市场上有各种各样的保险产品,但有两种产品对独立视听制品尤为常见:
电影套餐是为作品拍摄提供的保险套餐。它涵盖一系列风险(如设备、道具、额外费用和缺勤)和民事责任(如非故意损害赔偿、辩护费用和财产损害赔偿)。
E&O保险侧重于职业民事责任,即制片人在履行其法律义务(特别是知识产权和人格权)过程中的任何错误或疏忽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人工智能
虽然人工智能工具在视听市场中的使用在全球范围内并不普遍,但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工具的改进,这一趋势正日益明显。法律和监管框架仍在不断演变,没有明确指导视听制片人如何在其作品中纳入或控制使用。
虽然人工智能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但许多成熟的制片厂和电影制作人都在研究如何将人工智能工具融入他们未来的制片中。制片人在权利许可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方面的主要关切可归纳如下:
未申报使用
制片人可能不知道一些创意合作者在项目中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制片人将无法围绕该使用行为采取预防措施。
创意性使用
项目中整合的一些创意素材可能是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辅助下(有意或无意)生成的。例如,有人可能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根据脚本的部分内容生成对话。这个脚本以后可能会被修改、改编,而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内容的法律影响可能会牵涉到整个项目。
侵权
使用从生成式人工智能获得的输出结果可能会导致侵犯第三方权利,包括版权甚至人格权。这与相关生成过程的训练数据存在不确定性密切相关。制片人无法控制使用后的责任和影响。
提示词(输入内容)
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时,即使输出内容未被纳入项目中,合作者也可能将项目中的内容用作输入内容(提示词)。其结果是,作为输入内容(如片段或脚本)的使用可能意味着平台已根据服务条款和条件获得该内容的使用许可,制片人将无法再控制专有权。
合同义务
主要的合同义务将与权利链相关联,以及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条款和条件会如何影响权利链。
流媒体平台和广播机构等大型企业已经制定了人工智能政策,并将传达给制片人。遵守该政策将成为制片人方面的一项合同义务,而且必须落实到项目的各个环节。
登记
关于在作品创作中使用人工智能的法规和要求越来越多。如果制片人不了解生成式人工智能在项目中的使用情况或未获得许可,可能会导致虚假声明,例如在向要求披露人工智能使用情况的版权登记机构登记剧本或视听作品时。
集体协议
虽然美国SAG-AFTRA工会协议率先制定了在视听制品中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规则,但世界上其他工会可能也会在视听制品中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方面制定量身定制的规则。
电影制作人在项目中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时,应了解需要关注的领域。在使用这些工具时,了解法律条件的影响是权利许可的主要关注点。
实践步骤——人工智能
采取战略
根据你可能拥有的工具、条件和现有义务(例如来自可能制定人工智能政策的出资方),考虑你对在项目中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立场。
考量现有义务
确保你的战略和选择符合当前和未来与使用人工智能有关的义务,特别是透明度、披露、许可和权利链。
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
如果在制片中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请确保你了解并遵守所使用服务的条款和条件。
告知制作团队
提前明确传达你对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政策或立场,特别是向制作团队的创意和法务部门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