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Mount Gay Distilleries Limited 诉 王淑香
案件编号 DCN2021-0050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Mount Gay Distilleries Limited,其位于巴巴多斯。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Nameshield,其位于法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王淑香,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mountgayrum.cn>(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是浙江贰贰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12月1日收到英文投诉书。2021年12月1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12月2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补充规则》(下称《WIPO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程序规则》第五条和第六条,及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以及《WIPO补充规则》第四条第(四)款,中心于2021年12月21日使用中、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12月21日开始。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2年1月10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2年1月13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2年1月25日,中心指定Joseph Simon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Mount Gay Distilleries Limited是一家位于巴巴多斯的生产酒精饮料的公司。Mount Gay是投诉人主营的朗姆酒品牌。
投诉人在全球拥有多个包含“Mount Gay”字样的注册商标,包括:
- 中国第557885号注册商标MOUNT GAY,注册于1991年7月10日;
- 欧洲联盟第156075号注册商标MG MOUNT GAY,注册于1998年6月22日;
- 澳大利亚第1972007号注册商标MOUNT GAY,注册于2018年11月28日;及
- 美利坚合众国第1226842号注册商标MOUNT GAY,注册于1983年2月8日。
投诉人拥有包括<mountgay.com>、<mountgay.cn>和<mountgay-rum.com>在内的注册域名。
根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中心披露的信息显示,被投诉人是王淑香,位于中国。
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mountgayrum.cn>注册于2021年11月3日。
争议域名未解析至任何有效网页,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mountgayrum.cn>应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A.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所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就MOUNT GAY商标在全球多个国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争议域名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商标,而其中的“rum”一词与投诉人的产品直接相关。争议域名中的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n”亦不足以消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性相似。。
A.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从未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授权被投诉人使用MOUNT GAY商标。
被投诉人自争议域名注册以后,并未对其进行非商业性的合法使用或合理使用。
A.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MOUNT GAY商标混淆性相似,而该商标多年来被投诉人广泛使用。在搜索引擎上简单搜索“mount gay rum”即可发现该表述的搜索结果通常指向投诉人及其朗姆酒产品。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已经知晓投诉人的商标,其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虽然争议域名未投入实际使用,鉴于投诉人商标的高知名度,这并不妨碍对于恶意的认定。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裁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根据《程序规则》第八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在特殊情形下另有决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为中文,专家组对任何以非中文制作的文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全部或部分中文译文。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请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未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的评论。
专家组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原则上应该是中文。但是专家组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后,决定不要求投诉人提交翻译成中文的投诉书,原因如下:
(a) 被投诉人未反对投诉人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
(b) 中心在行政程序中使用中文和英文发送与本案相关的电子邮件,包括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
(c) 虽然中心在其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告知被投诉人可以以中文或英文提交答辩,被投诉人没有对投诉书作出答辩。
鉴于此,专家组决定在本案中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不要求投诉人提供翻译文本并且决定使用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以确保被投诉人完全理解裁决背后的原因。
6.2 实质性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 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A. 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基于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和证据材料,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注册前,已经在多个国家注册了包含“Mount Gay”字样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第557885号注册商标MOUNT GAY。
被投诉人没有就投诉人的商标注册提出相反证据。
专家组认为,早在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2021年11月3日)前,投诉人的上述商标便已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保护,投诉人就包含“Mount Gay”字样的商标享有民事权益。
本案争议域名为<mountgayrum.cn>,其可识别的部分“mountgayrum”完整包含了投诉人的MOUNT GAY商标。在投诉人商标后添加的“rum”一词意为“朗姆酒”,该词的添加并不能妨碍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争议域名中的“.cn”是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被视为域名注册的标准要求。通常在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时无需考虑。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mountgayrum.cn>与投诉人的MOUNT GAY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解决办法》第十条规定,被投诉人在接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 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 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定的知名度;
(三) 被投诉人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如果被投诉人未能提出证据,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人的投诉已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参见Matmut 诉周新强(Zhou Xin Qiang), WIPO案件编号DCN2021-0011)。
本案中,投诉人主张其与被投诉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从未许可或以其他方式授权被投诉人使用MOUNT GAY商标。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注册争议域名是用于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合法使用,而不是出于商业利益或者其他目的,或其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争议域名。实际上,争议域名未解析至任何有效网页,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专家组没有发现本案具有《解决办法》第十条所列明的情况,也没有发现其他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的情况。
有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本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C. 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
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 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当利益;
(二) 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 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 其他恶意的情形。
本案中,和投诉人毫不相关的被投诉人注册了一个与投诉人知名商标或广为人知的商标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域名,其行为本身即可被推定为恶意。同时,一个商标的显著性越强,则表明他人能注册一个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的域名的几率越小。而一个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就说明该商标含有的商业价值越大,他人企图抢注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的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就更加强烈。
投诉人注册和使用MOUNT GAY商标的时间皆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且该商标使用在酒精饮料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专家组还注意到,在中文搜索引擎(如百度)上简单搜索“mount gay”即可发现其是投诉人广泛使用的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此情况下,被投诉人注册了完全包含MOUNT GAY商标的争议域名,又在该商标后加入了投诉人主营产品朗姆酒的英文单词“rum”,这使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可能是在不知道投诉人MOUNT GAY商标的情况下,基于巧合注册了本案的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在知晓投诉人及其MOUNT GAY商标和业务的情况下仍然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足以证明其具有恶意。
虽然目前争议域名并未投入使用,但此种消极使用状态并不妨碍专家组根据本案的案情认定被投诉人具有恶意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参见Siemens AG 诉黄志鸿(Huang Zhi Hong), WIPO案件编号DCN2020-0003)。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该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
鉴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本投诉满足《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解决办法》第十四条和《程序规则》第四十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mountgayrum.cn>转移给投诉人。
Joseph Simone
独任专家
日期: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