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诉 Cai Wenpao,温州世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编号D2021-1031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Cai Wenpao,温州世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nlnebot.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Bizcn.com, Inc.(下称 “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4月2日收到投诉书。2021年4月6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4月7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1年4月11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1年4月12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1年4月22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4月22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5月12日。本案中,被投诉人未在前述答辩截止日期前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1年5月30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1年6月7日,中心指定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本案投诉人是纳恩博(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成立于天津,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智能短途代步设备运营商。投诉人称其拥有多项全球行业基础核心专利,并广泛应用于创新短交通出行等领域。投诉人旗下产品包含平衡车、滑板车、机器人、电动车、平衡轮等。
投诉人在中国注册有多个NINEBOT商标,包括第13447329号商标(注册日期为:2015年11月7日)和第14632327号商标(注册日期为:2016年10月21日)。
注册机构确认的争议域名注册人是Cai Wenpao,其位于中国。本案的争议域名<nlnebot.com>注册于2020年4月22日。争议域名指向展示了应用于现代智能出行工具的电机传感器智能控制系统相关内容的网站。该网站显示一温州世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站“联系我们”部分展示了温州世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联系信息。
专家组注意到注册机构确认的争议域名注册人Cai Wenpao的邮寄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与温州世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邮寄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的信息一致。因此,专家组认为Cai Wenpao与温州世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一定关联,应当共同被列为本案的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温州世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有一个NLNEBOT商标,商标注册号为36330461,注册于2020年3月14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上显示该商标似乎目前在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其注册并持有多个NINEBOT商标。投诉人的NINEBOT商标,实为“nine(九)”和“robot(机器人)”的组合,因申请人一共有九个创始人,且致力于发展科技创新型产品,故定商标为NINEBOT。争议域名<nlnebot.com>除去后缀 “.com”,其主要识别部分“nlnebot”与投诉人的商标NINEBOT仅有一个字母的差异。投诉人的NINEBOT商标已经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且与投诉人建立起了唯一对应的关系,此种情况下,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商标NINEBOT构成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进一步主张,被投诉人并非投诉人经销商,投诉人也从未直接或间接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形式使用其NINEBOT商标及域名。投诉人通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发现,被投诉人温州世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有一个NLNEBOT商标,商标注册号为36330461。但是,基于投诉人的知名度,被投诉人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NINEBOT商标的存在,而被投诉人在注册其NLNEBOT商标及争议域名时并未对投诉人的NINEBOT商标进行避让;另外,从争议域名的使用情况看,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真实意图是为了销售其公司的平衡车产品,说明被投诉人明显具有“搭便车”的嫌疑,不构成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商标NLNEBOT是为了规避UDRP政策的适用。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已经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最后主张,争议域名<nlnebot.com>注册于2020年4月22日,远晚于投诉人NINEBOT商标的注册日期。在投诉人商标具有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耦合的概率极低。因此,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此外,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了销售其平衡车产品,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处于相同行业,被投诉人的行为具有通过混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进而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因此,被投诉人构成恶意使用争议域名。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通过提交其注册的并持有的NINEBOT商标注册证书,已经证明了其对NINEBOT商标享有权利。
本案中,争议域名<nlnebot.com>由“nlnebot”和“.com”组成。专家组认为,“.com”作为域名注册的必要组成部分,并不具有判断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是否构成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作用,因此无须将其纳入考量。本案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为“nlnebot” ,与投诉人的NINEBOT商标仅在第二个字母不相同,而基于最直接的视觉判断,争议域名中第二个字母的不同并未能避免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性相似。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NINEBOT混淆性相似。
因此,本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注意到,本案被投诉人温州世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商标NLNEBOT(注册号为:36330461,注册日期为:2020年3月14日)。根据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WIPO Overview 3.0”)第2.12节的规定,一般而言,被投诉人持有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在先注册商标可以支持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主张,但是被投诉人持有的商标并不能自动赋予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专家组需要结合整体案件情况和证据来判断被投诉人注册相关商标是否是为了规避政策的适用或者阻止投诉人行使其权利。因此,判断本案被投诉人是否可就其注册商标NLNEBOT而对争议域名获得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关键在于判断被投诉人注册NLNEBOT商标的意图。
首先,根据相关证据,投诉人注册其NINEBOT商标的时间比被投诉人注册其NLNEBOT商标的时间早了近五年。在此期间,投诉人持续使用其NINEBOT商标进行经营和宣传,获得了多轮资本投资,进行了行业内收购并获得了相关奖项,使其在中国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从争议域名指向网站可推断,本案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均位于中国,且处于相同的行业,在缺乏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及其NINEBOT商标不知情的可能性很小。
其次,投诉人的NINEBOT商标系臆造词,具有一定的显著性。通常情况下,一个商标的显著性越高,出现与其相同或高度近似商标的概率应该会越低。本案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NLNEBOT,除第二个字母与投诉人的商标不同外,二者在字母组合排序及字母数量方面完全相同,使得二者在视觉上具有混淆的可能性;此外,两个商标均在第9类商品进行了注册。结合投诉人的知名度及所处行业情况,如果没有合理解释,专家组很难相信,被投诉人选择注册NLNEBOT商标完全没有受到投诉人商标的影响。
再者,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产品中心”第四张图片中的滑板车车身上展示了“ninebot by SEGWAY”的字样,该滑板车正是投诉人带有其NINEBOT商标的产品。由此可以推断,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及其NINEBOT商标和相关产品是实际知晓的。而在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及其商标和产品具有实际知晓的情况下,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可能完全基于巧合申请注册了NLNEBOT商标。
综上,专家组有合理理由推定被投诉人注册其NLNEBOT商标是为了可以注册与其商标相同的争议域名,并且使其在可能发生的域名争议中占据优势,从而规避政策的适用,并非是出于善意的目的。
此外,专家组注意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上显示被投诉人持有的上述商标似乎目前在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虽然投诉人应该举证证明其投诉符合政策的三个条件的规定,但是专家组认为,对于投诉人而言要求其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可能导致“证明否定”这一通常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关于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证据是掌握在被投诉人手中的。所以如果投诉人能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那么被投诉人即有责任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否则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满足政策的第二个条件的规定(WIPO Overview 3.0,第2.1节)。本案中,中心已根据规则的规定,将本投诉通知被投诉人,并告知其答辩的权利和程序后,被投诉人选择不进行回应。根据规则第14(b)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在无特殊情形的情况下不遵守本规则的规定、要求或专家组的任何要求时,专家组应对此作出其认为恰当的推论。因此,在投诉人已提交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况下,被投诉人选择不答辩,那么专家组可以基于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作出对被投诉人不利的推论,认为其注册NLNEBOT商标具有规避政策适用之嫌。
此外,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解析至提供与投诉人具有竞争关系的商品或服务的网站,并且在网站展示带有投诉人商标的产品图片。此种行为并不能构成使用争议域名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或者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争议域名。此外,专家组依据本案案卷材料亦无法认定被投诉人已经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本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NINEBOT商标的注册时间(2015年11月7日)远早于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2020年4月22日)。经过投诉人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其NINEBOT商标和相关产品已经在中国获得了一定知名度;并且,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处于相同的行业领域。此外,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产品中心”展示了带有投诉人商标的产品图片,可以合理推断被投诉人对投诉人及其NINEBOT商标及相关产品是实际知晓的。因此,在对投诉人及其商标有实际知晓的情况下,被投诉人仍然选择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
根据争议域名指向网站的内容,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处于相同的行业领域,具有竞争关系。在投诉人NINEBOT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可以合理推断,被投诉人注册与投诉人商标构成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的目的在于借助投诉人NINEBOT商标的知名度,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从而获得商业利益。此外,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网站“产品中心”展示带有投诉人商标的产品图片,具有混淆其与投诉人之间关系的意图,也进一步证明了其企图借助投诉人知名度进行宣传并获利的目的。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构成恶意,本投诉满足政策第4(a)条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nlnebot.com>转移给投诉人。
陈长杰 Jacob (Changjie) Chen
独任专家
日期: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