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Association Française de Normalisation (AFNOR)诉 Huangxupeng, Yabais Company

案件编号:D2015-070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Association Française de Normalisation (AFNOR),其位于法国圣丹尼拉普兰。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法国的CABINET GREFFE。

本案被投诉人是Huangxupeng(黄旭鹏), Yabais Company(雅贝氏(深圳)乳业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被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中国的安杰律师事务所。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nf.com> (下称“争议域名”)。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eName Technology Co., Ltd.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于2015年4月17日收到投诉书。2015年4月17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5年4月18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于2015年4月20日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投诉人于2015年4月24日及2015年4月27日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提交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的请求。被投诉人于2015年4月27日及2015年4月29日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提交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的请求。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 )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5年4月30日正式向被投诉人用中文和英文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5年5月20日。被投诉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5年6月10日,中心指定Warwick A. Rothnie先生, Christian-André Le Stanc 先生与Hong Xue博士三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2015年6月15日,行政专家组发出关于翻译的行政专家组程序令一号,要求被投诉人在2015年6月30日前提交答辩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的英文翻译。同时,裁决截止日期顺延至2015年7月13日。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系负责开发、认证与发行有关标准的法国机构。投诉人自1926年始建运营至今。投诉人拥有为数众多的关于图形化的NF商标标识的注册。投诉书中列举的包括:

(a)注册于1962年1月6日国际分类第1-34类商品上的国际商标注册,注册号251219;

(b)注册于1990年1月16日国际分类第1-45类全部商品与服务的法国商标注册,注册号1588821;

(c)注册于2000年9月11日国际分类第9-11、16、19-21、28、42类商品与服务上的国际商标注册,注册号742838;

(d)注册于2007年8月23日国际分类第1-12、16-22、24、25、27、28、34、35-45类商品与服务上的欧盟商标注册,注册号004533543。

上述法国商标注册(注册号1588821)与国际商标注册(注册号251219)核定使用的商品中包括“奶及奶制品”。但是,上述国际商标注册均未指定中国为商标注册保护的国家。

投诉人还提交了法国法院认定的投诉人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

投诉人自1999年起运营其网站<www.marque-nf.com>。

被投诉人位于中国。在答辩书中,被投诉人自称系雅贝氏(深圳)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贝氏”)的股东。雅贝氏生产与销售奶粉产品,并使用“雅贝氏”商标。被投诉人自2003年起从事经营活动至今。

争议域名注册于1997年由名为“Vincent W”的人注册。投诉人曾于2015年1月21日向该人发出律师函。

2015年2月10日,被投诉人与深圳市互联工场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协议,购买了争议域名。2015年2月14日, W先生将争议域名转让给62.com(优名网),被投诉人称之为深圳市互联工场科技有限公司的运营分支。争议域名现指向雅贝氏的网站<yabais.com>,雅贝氏在该网站上宣传及销售其粉末状乳制品。

5. 分析与认定

政策第4条(a)项规定,如果褫夺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投诉人必须证明如下因素,即: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以及

(ii) 被投诉人不拥有对争议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以及

(iii) 争议域名被恶意注册与使用。

规则第15条(a)项指引专家组,基于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文件,根据政策、规则及任何专家组认为适当的法律规范或者原则,对于投诉加以裁决。

A. 程序语言

投诉人虽然位于法国,但是提交了英文的投诉书,预期与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一致。

然而当下,注册协议的语言为中文,而且被投诉人请求本案的程序语言为中文。

根据规则第11条(a)项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注册协议另有指定,行政程序的语言系注册协议的语言,但是专家组有权作出其他决定。规则第11条(b)项授权专家组,要求当事人提供其所提交的非程序语言的文件的翻译。

雅贝氏的网站实际上采用中文。虽然投诉人曾向W先生发送英文的律师函,但是没有迹象表明投诉人得到了任何回复。无论如何,当事人之间并无通信往来。由于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或者其公司在业务经营中使用英文,专家组并不认为有理由背离规则第11条(a)项的规定。因此,中文应当作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

在本案中,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的代理人熟识英文并同意提供答辩书的英文翻译。

B.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必须证明的第一个因素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者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

此因素由两部分构成,即:投诉人必须表明其所享有的商标权,以及争议域名必须显示与其商标相同或者极其相似、容易引起混淆。

如上述4.所述,投诉人已经证明其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关于相同或者混淆性近视的问题,仅涉及争议域名本身与投诉人所证实的商标之间的比较与评判,例如在先的裁决Disney Enterprises, Inc. v. John Zuccarini, Cupcake City and Cupcake Patrol, WIPO Case No. D2001-0489; IKB Deutsche Industriebank AG v. Bob Larkin, WIPO Case No. D2002-0420所示。这与商标法涉及的问题不同,商标法要求判断商标权利所保护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及其所涉及的被争议的使用的地理位置及使用时间。这些问题,即便有关,也在政策规定的其他因素的考虑之列。因此,投诉人的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与此阶段的判断无关。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区别在于增加了顶级域名“.com”并省略了投诉人商标的图形成份。根据对政策的公认的解释,商标中的非文字或者图形成份可在与争议域名的比较中省略,原因是这些成份通常无法在一个域名中得到体现(见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 “WIPO Overview 2.0”),第1.11段)。与此类似,在目前情况下,亦可省略争议域名中的“.com”成份,因为该成份为域名系统的功能性方面(见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Ozurls, WIPO Case No. D2001-0046; Ticketmaster Corporation v. DiscoverNet Inc., WIPO Case No. D2001-0252)。

由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证实争议域名至少与其商标混淆性近似。如采用上述之文字性比较,争议域名则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因此,投诉人已经证明了政策的第一个要求。

C.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指出,如下事件依次发生:在其发出律师函,推断被投诉人缺乏相关的权利与合法利益之后,数周之内,出现了三个不同的域名注册人。投诉人还称,没有任何一个上述的域名注册人将争议域名付诸于使用(虽然投诉人承认争议域名被指向网站<yabais.com>)。

投诉书还澄清,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没有关系且无所关联。而且,投诉人还澄清,其从未同意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对此未予反驳。

与此相反,被投诉人称, “nf”不过是中文中指“粉末状奶或者配方乳品”的“奶粉”(nai fen)一词的缩写。被投诉人还称,在从注册机构处获悉投诉人提交投诉之前,其对投诉人及其商标闻所未闻。被投诉人称,其与W先生并无事先联系,而且W先生也并未将律师函之事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称,其购买争议域名仅仅因为它作为“奶粉”(nai fen)一词的缩写显而易见,而“奶粉”(nai fen)是被投诉人生产与销售的产品。

基于本案的情节,没有理由忽略被投诉人对于投诉人不知情的陈述或者拒绝接受被投诉人关于受让争议域名的原因的解释。争议域名的显著性成份,字符“nf”,仅是两个字母,可以成为许多不同事物的缩写。被投诉人或者其雅贝氏公司,自2003年起从事业务活动。被投诉人的业务就是生产与销售粉末状的奶制品,而且,如上所述,“nf”是“奶粉”(nai fen)(即中文“粉末状奶”)的自然而然的缩写。进而言之,争议域名还解析到雅贝氏推销其粉末状奶制品的网站。根据本案程序的记录,本案并非属于一个网站为一己私利故意利用投诉人商标的情形,或者为掩人耳目急就之章。

投诉人确实主张,其驰名世界。但是,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其商标在法国驰名,并未证明其在法国以外、特别是在中国的驰名状态。实然,被投诉人指出,投诉人的国际商标注册(注册号742838)曾将中国作为指定国家之一,但是于2001年被中国国家商标局驳回。同样地,根据被投诉人的陈述,中国公司,例如雅贝氏,并不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投诉人的标准。这并不令人惊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也不出人意外。

由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未能证实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D.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由于投诉人未能证实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专家组已经没有必要对此因素进行判断,因为投诉注定无法得到支持。

E. 反向域名劫持

被投诉人根据规则第15条(e)项,请求确认投诉人实施了反向域名劫持的行为。被投诉人指出,投诉人延迟了17年之久才发律师函给W先生,而且在提起投诉之前并未以任何方式告知被投诉人其所关注之事。

专家组对此表示关注,特别是,投诉人坚称争议域名并未付诸于使用,罔顾(投诉人自己承认的)该域名被指向雅贝氏推销其粉末状奶制品的网站的事实。

最终,专家组认为,鉴于向W先生发送律师函与域名注册转移、导致被投诉人成为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在时间上非常接近,在本案中认定反向域名劫持是不适当的。专家组还注意到,熟悉中文,特别是明了“奶粉”(nai fen)的含义也是必要的。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投诉被予以驳回。

Warwick A. Rothnie
首席专家

Christian-André Le Stanc
专家

Dr. Hong Xue
专家
日期: 201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