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投诉人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hu aoguo,其位于中国。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腾讯文档.com>(<xn--7dvp7d3w7agkj.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GoDaddy.com, LLC(下称“注册机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21年8月9日收到投诉书中文版。2021年8月10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21年8月11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21年8月12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21年8月13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中文版。
2021年8月12日,中心使用中、英双语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21年8月13日,投诉人确认其要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没有针对行政程序语言作出回复。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21年8月19日使用中、英双语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21年8月19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21年9月8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21年9月14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21年9月22日,中心指定Dr. Hong Xu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投诉人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提供的网络服务包括腾讯文档、腾讯云、腾讯会议等。投诉人于2002年12月21日获得“腾讯”商标在中国的注册(第2010130号等),于2018年12月21日获得“腾讯文档”商标在中国的注册(第28926765号等)。
根据注册机构确认,争议域名<腾讯文档.com>注册于2020年2月23日。被投诉人为该争议域名的持有人。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争议域名曾经解析跳转至名为“石墨文档”的网站(“https://shimo.im”)。该网站称石墨文档是“企业在线协同办公系统平台,支持云端多人在线协作编辑文档和表格”等。争议域名目前不解析至任何网站。
投诉人主张其是注册商标“腾讯”与“腾讯文档”在中国的权利人。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非常近似,足以造成混淆。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腾讯文档.com>转移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英文。根据规则第11条(a)项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是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
投诉人在本案中请求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并提出了以下理由:
(一)被投诉人为位于中国的自然人,熟练掌握中文;
(二)争议域名由中文组成并解析至一中文网站;
(三)使用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便于双方当事人更有效率地理解案情,有利于行政程序的高效推进;和
(四)如要求投诉人翻译投诉书将耗费额外的时间和费用且不必要地拖延行政程序。
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任何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评论。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地址位于中国。从被投诉人的姓名、地址与联系方式看,被投诉人是位于中国的一自然人,应该具有理解与运用中文的能力。而且,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包含中文字符“腾讯文档”,且争议域名曾转链接至一个中文网站,更加印证被投诉人具备中文能力。专家组还考虑到,投诉人提交了中文的投诉书及证据材料,并请求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因此,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可以提高审理本案的效率,且不会对任何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
根据规则第11条(a)项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专家组决定本案的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
专家组认为,以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决定完全符合规则第10条关于专家组职权的规定,是处理本案的适当方式,可保障双方当事人得到平等的对待,并避免案件程序的拖延。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中国商标注册信息,投诉人于2002年12月21日获得“腾讯”文字商标的注册,于2018年12月21日获得“腾讯文档”文字商标的注册。因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投诉人对“腾讯”与“腾讯文档”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投诉人持有的争议域名为<腾讯文档.com>,除去表示通用顶级域名的“.com”之外,由腾讯文档构成,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腾讯文档”完全相同,并与注册商标“腾讯”混淆性相似。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腾讯文档.com>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腾讯文档”及“腾讯”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并不持有关于“腾讯”或者“腾讯文档”的商标,投诉人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腾讯”或“腾讯文档”商标,且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许可、授权或其他业务关系。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举证责任转移于被投诉人(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 案件编号D2003-0455;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2.1节)。
被投诉人对于投诉人的主张未予反驳或否认,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基于现有证据,专家组无法认定被投诉人依据政策第4条(c)项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也未发现其他可以证明被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符合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人的商标“腾讯”和“腾讯文档”注册于计算机软件设计、电子数据存储、云计算等类别的服务上。投诉人于2018年4月推出“腾讯文档”(“https://docs.qq.com/”),系供多人同时编辑在线文档的服务,实现“多端随时随地,在线创作更轻松”的目的。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曾经解析跳转至名为“石墨文档”的网站(“https://shimo.im”)。该网站称,石墨文档是“企业在线协同办公系统平台,支持云端多人在线协作编辑文档和表格”、“毫秒级实时多端同步,随时随地开展工作,满足多场景办公使用需求”、为“「企业文档云」行业领先者”、“为20万家知名企业用户提供服务”等。投诉人还举证证明,被投诉人的电子邮件、手机号码、社交媒体记录等信息显示,被投诉人为石墨文档的前端开发工程师。被投诉人对于投诉人的上述证据未予反驳或否认。专家组对投诉人的证据予以采信。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于2020年2月注册争议域名之时,投诉人的“腾讯”及“腾讯文档”商标早已注册、使用并在互联网服务领域取得很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作为与投诉人同一领域的互联网从业人员,注册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腾讯文档.com>绝非巧合,明显出于抄袭与模仿投诉人商标的意图。被投诉人曾使用争议域名为与投诉人的“腾讯文档”服务直接竞争的“石墨文档”网站吸引流量。而且,专家组认为,石墨文档网站的设计构图与文字介绍均有模仿腾讯文档网站之嫌。
被投诉人注册和曾经使用争议域名<腾讯文档.com>,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与投诉人的腾讯文档服务直接竞争的商业性服务,足以说明被投诉人不仅了解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及经营活动,而且故意误导互联网用户,令其对争议域名跳转所至的网站所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及其注册商标产生混淆和误解。根据政策第4条(b)(iv)项之规定,被投诉人注册与持有争议域名的恶意可以得到证明。虽然争议域名目前不解析至任何在线站点,但是考虑到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以及被投诉人此前使用争议域名跳转至提供竞争服务的第三方网站的行为,专家组认为,只要争议域名为被投诉人所持有与控制,就对投诉人合法的商标权益构成实质性的威胁。所以,即使争议域名目前不解析至任何网站,这并不妨碍专家组对于被投诉人恶意的认定。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腾讯文档.com>(<xn--7dvp7d3w7agkj.com>)转移给投诉人。
Dr. Hong Xue
独任专家
日期:2021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