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om: | "WIPO mailing list" <no-reply@wipo.int> |
To: | sme-cn@lists.wipo.int |
Date: | 16.02.2015 17:10:14 |
Subject: | WIPO中小型企业通讯--2015年1月_(WIPO_SMEs_Newsletter_January_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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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中小型企业通讯是一份每月一期的电子出版物,为读者提供各种文章中载有的有用的知识产权信息、案例研究、即将举行的知识产权/中小型企业相关活动以及本网站上最近发布的若干报告。我们希望它能为您提供丰富、有用的信息。我们鼓励您将本通讯或令人感兴趣的项目推荐给您的朋友和同事。如果您的通讯是他人提供的,而您想自己订阅,只需访问我们的网站:https://www.wipo.int/sme/en/。查阅以往刊物以及关于中小型企业科活动的信息,请访问https://www.wipo.int/sme。
IP PANORAMA™多媒体工具包
目前我们在https://www.wipo.int/sme/en/multimedia/和http://www.ippanorama.com/上或通过以上网站提供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俄文、阿拉伯文、匈牙利文、越南语和泰语版本的IP PANORAMA™多媒体工具包。
还可以应要求提供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俄文和阿拉伯文版本的光盘。对该光盘有兴趣的,可以发邮件至publications.mail@wipo.int免费索要,邮件中请注明完整邮寄地址,包括电话号码,并注明使用该光盘的目的。请注意,不提供完整邮寄地址的请求不被受理。
开放式创新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在最近的几十年里,研发领域见证了技术日趋复杂化。这要求在最先进的产品和服务中体现出各种知识产权(IP)。此外,考虑到专利申请量在不断增加,因此各企业不得不依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进行创新。这种多方发明背景的必然结果是,各企业需要与其他研究和技术开发者(RTD)合作拿出创新解决方案。本情况说明表旨在强调开放式创新模式给中小企业(SME)以及研究技术组织(RTOS)带来发展机遇的重要性,同时也强调指出,在通过开放式做法进行创新时,应当将这些问题考虑在内,以对知识产权进行适当的管理。
欧盟委员会(EC)的两个标准相关专利项目
1. 欧盟委员会的专利和标准网站
授予知识产权(IPR)有效的使用许可,是让创新得到广泛且迅速推广的关键。为了确保欧洲在当今全球竞争的环境中处于有利地位,有必要消除市场上对知识产权使用许可设置的不必要的障碍。这需要在采取激励措施促进创新投资与广泛传播知识以让经济大体受益之间成功地达成一种平衡。在此背景下,颇有意义的做法是,对被列入标准的技术授予专利许可,因为对这些专利授予有效的使用许可是标准得到推广的关键所在。不过,对此种标准关键专利(SEP)授予使用许可,容易引发市场失灵,如产生外部影响(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出现信息问题、导致市场力量失衡和产生搭便车现象。各种形式的市场失灵都可能会导致出现障碍,对授予此种标准关键专利(SEP)有效的使用许可造成妨碍,由此也可能会阻碍相关标准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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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欧盟委员会有关标准关键专利的竞争政策简报
标准是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电脑、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通过WiFi等标准化的无线技术连接到互联网。没有标准化技术,不同公司制造的手机就不会彼此兼容。标准使我们能够用产品相互交流,由此往往给消费者带来大量的益处。然而,标准也可能会被滥用。欧盟委员会曾经追查过几起竞争法案件,其中包括最近的三星和摩托罗拉案件,目的是避免出现此类滥用。这些案件的背景就是所谓的“智能手机专利战”,其中标准关键专利(SEP)的持有人力图依据标准关键专利将竞争对手的产品从市场上驱逐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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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子公司:创新的想法只是起点
2005年8月的一天,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D. Iannuzzi教授的一个学生来到他的办公室。在一些量子力测量的实验中,他无法摆脱其所用仪器所产生的一种障碍。为了解决这个特定问题,Iannuzzi教授提出了利用顶级光纤技术的创意。在与一些同事对工作原理进行了测试之后,Iannuzzi教授认识到,这个创意可以有许多用途,远远超出了其最初的设计宗旨。当时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的技术转让办公室正在组建团队,因此为了避免进程减缓,该办公室聘用了一名外部专利律师,来帮助准备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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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计划是受统一商业秘密法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小型和大型企业均须制定商业计划,这些商业计划由能够给其带来行业竞争优势的重要信息、做法和知识组成。这种被列入商业计划或模型中的信息编制起来可能颇为昂贵,由此也使得计划极具价值。必须对这些商业计划和模型保密;否则,它们将会失去经济价值。这些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及其他模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文讨论统一商业秘密法,这是在信息不受专利、版权、商标或非竞争条款保护的情况下,对企业和企业家的保密信息给予保护的一种方式。本文向想要保护重要信息、使之不落入竞争对手手中的管理人员、企业主和企业家介绍讨论内容、所产生的有关影响,并提出有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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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于普通、过于夺目,还是“刚好合适”?根据欧盟法院判例法对产品形状给予的商标保护
由于三维立体商标可以赋予产品形状“永恒”的保护,它们似乎与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无关。因此,注册这些商标一般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或法院制定的某些限制。欧洲商标法在这方面也不例外。虽然欧盟法院坚持认为,应当依据与其他形式的标记所适用的原则相同的原则来评估形状标志,但在实践中让形状标志获得保护相当困难,消费者的不同感知使之只能得到部分地解释。此外,形状是唯一的、绝对且永远不受保护以维护竞争利益的标志形式。尽管后面的这个规定在实践中大部分时间都未曾执行过,但最近的判例开始严格起来;然而,它也让条款内容及其与其他保护障碍的关系变得更为模糊不清,使得在实践中非常难以在不同的类别间作出区分。本文概述法律形势,并提出了一个更加透明、兼顾各方利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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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的通知:如何作出应对
当商标局驳回或拒绝你的商标注册申请时,一个微型程序(就像是一个在法庭上的案件)便会随之启动。这些诉讼程序通常只涉及一两个法律问题,但仍很正规。本文帮助你更好地了解用来对商标局的行动或商标驳回作出应对的法律战略和战术。
版权、竞争和发展
本报告的编制缘由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经济上的重要意义日益增加。保护客体多种多样,从文化内容、媒体和信息产品到更加注重技术的计算机程序种类不一,涉猎广泛,其中也包括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版权作品。这些国家不断增长的人口为创意提供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基础,与此同时,也导致消费市场日益庞大。因此,版权相关活动须被视为促进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尤其在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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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的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契约是当事双方之间的协定,其中一方(特许人)授予另一方(被特许人)使用其商标或商品名称(及其他知识产权)以及某些业务流程,以按照一定的规范生产和销售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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