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裁决

伯格制品公司( Produits Berger) 诉 Hao DongNing, Zhuhai Talent Edu-Tech Co., Ltd

案件编号:D2007-1292

Also Available in PDF Format: D2007-129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伯格制品公司( Produits Berger),其位于法国巴黎。投诉人的代理人是法国的Novagraar France。

本案被投诉人是Hao DongNing, Zhuhai Talent Edu-Tech Co., Ltd,其位于中国珠海市。被投诉人的代理人是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lampeberger.mobi>。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 TodayNIC.com, Inc.。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07年8月30日收到投诉书。2007年9月3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TodayNIC.com, Inc.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7年9月12日,TodayNIC.com, Inc. 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在收到中心的投诉书缺陷通知后,投诉人于2007年9月24日提交了投诉书修正本。2007年10月2日,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细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07年10月2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07年10月2日开始。根据细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7年10月22日。被投诉人于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之前向中心提交答辩书。但由于电子邮件系统的技术问题,中心未于2007年10月22日前收到被投诉人的答辩书。经由被投诉人的解释和证明之后,中心确认被投诉人在提交答辩书截止日期2007年10月22日前提交答辩书,中心也确认已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

2007年11月1日,中心指定Susanna H S Le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细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拥有LAMPE BERGER的多个商标包括:

– 国际商标注册LAMPE BERGER(注册号:724326), 注册类别为:1、3、5、11 和21类,范围:罗马尼亚、奥地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瑞士、中国、捷克共和国、德国、埃及、西班牙、意大利、摩洛哥、摩纳哥、波兰、葡萄牙、俄罗斯联邦、丹麦、芬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日本、挪威、瑞典、土耳其;

– 国际商标注册LAMPE BERGER(注册号:865965),注册类别为:1、3、5、11 和21类,范围:中国、欧洲共同市场、日本、大韩民国、新加坡和美利坚合众国;

– 加拿大商标申请LAMPE BERGER (注册号:1266161);

– 法国商标申请LAMPE BERGER(注册号:053337612);

– 中国特别行政区香港商标注册LAMPE BERGER (注册号:300464742);

– 印度商标申请LAMPE BERGER(注册号:1374278);

– 印度尼西亚商标申请LAMPE BERGER(注册号:D00-2005-0133-56;D00-2005-0133-55;D00-2005-0133-54;D00-2005-0133-53;D00-2005-0133-52);

– 马来西亚商标申请LAMPE BERGER(注册号:05012519;05012518;05012517;05012516;05012515);

– 菲律宾商标申请LAMPE BERGER(注册号:1220024);

– 澳大利亚商标注册LAMPE BERGER(注册号:816887);

– 大韩民国商标注册LAMPE BERGER(注册号:482712);

– 美利坚合众国商标注册LAMPE BERGER PARIS(注册号:3171884);

– 美利坚合众国商标注册LAMPE BERGER (注册号:3194500);

– 法国商标注册LAMPE BERGER (注册号:99797575);

– 希腊商标注册LAMPE BERGER(注册号:142612);

– 日本商标注册LAMPE BERGER(注册号:4469294);

– 欧洲共同市场商标注册(Community Trade Mark Registration)LAMPE BERGER(注册号:002957843);

– 墨西哥商标注册LAMPE BERGER(注册号:813509);

– 新加坡商标注册LAMPE BERGER(注册号:T99/14652Z; T99/14653H; T99/14654F);

– 中国台湾省商标注册LAMPE BERGER(注册号:949507);

– 泰国商标注册LAMPE BERGER(注册号:KOR53432);

– 泰国商标注册LAMPE BERGER(注册号:KOR135957)。

投诉人同时也是以下域名的拥有者:

<lampeberger.com>;

<lampe-berger.com>;

<lampeberger.biz>;

<lampeberger.net>;

<lampeberger.info>;

<lampe-berger.com.sg>;

<lampeberger.com.sg>;

<lampeberger.tm.fr>;

<lampeberger-jp.com> ;

<lampeberger.com.cn> ;

<lampeberger.ca>;

<lampeberger.com.au>;

<lampe-berger-asia.com>;

<lampeberger.fr>.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lampeberger.mobi> 和投诉人的商标LAMPE BERGER是相同的,或至少是极其相似、易于混淆的,理由是:

1. 争议域名和投诉人的商标LAMPE BERGER之间的唯一差别是后缀“.mobi”,即顶级域名。在许多以前的UDRP案例中,行政专家组都认为加上后缀“.mobi”即顶级域名的标志并不能使争议域名具备与商标相区别开来的显著因素,在作比较时应不予考虑。 此外,投诉人认为在其注册商标LAMPE BERGER后增加“.mobi”反而会加强以下印象,即争议域名是属于投诉人某附属公司的且该域名是投诉人专用于移动设备的网站。 并且加上后缀“.mobi”并不具备区别效果,不足以避免会造成该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产生混淆性的可能, 消费者极有可能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产品具有相关联性。

2. 投诉人的商标LAMPE BERGER在国际上已使用和推广多年。大量的海外出口、世界各地的邮购业务、高品质的产品、数量庞大的客户群以及投诉人对LAMPE BERGER商标的广泛宣传和所作的广告,使得投诉人的LAMPE BERGER商标在国际上享有广泛的声誉。 LAMPE BERGER是一个国际知名商标。这一事实增加了使得争议域名和投诉人商标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3. 投诉人引用了一些之前的UDRP案例来证明行政专家组对其商标LAMPE BERGER声誉的确认。如Produits Berger v. Sam Wong, WIPO Case No. D2002-0436以及Produits Berger v. Standard Project Limited, WIPO Case No. D2002-0518。投诉人也引用了多个行政专家组在之前的UDRP 案例中的裁决来证明以下的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如Produits Berger v. Sam Wong, WIPO Case No. D2002-0436(<lampebergerhk.com>); Produits Berger v. Standard Project Limited, WIPO Case No. D2002-0518(<lampebergerchina.com>); Produits Berger v. Kikakuya Inc., WIPO Case No. D2002-0610(<lampe-berger.com>); Produits Berger v. Mr. Kelvin Dou, WIPO Case No. D2002-0825(<lampeberger.info>); Produits Berger v. Randal Law, WIPO Case No. DBZ2003-0001(<lampeberger.biz>); Produits BergerPil Technlogy Korea Ltd., WIPO Case No. D2003-0192(<lampeberger-kr.com>); Produits Berger v. Wellmark Supplies, WIPO Case No. D2003-0392 (<elampeberger.com>); Produits Berger v. Lay Tee Ong, WIPO Case No. DAU2004-0008(<lampeberger.com.au>); Produits Berger v.Li Xiaoji, WIPO Case No. D2004-0660(<lampebergerchina.net>); Produits Berger v. Matthew Shewchuk, WIPO Case No. 2004-1083(<lampebergerdiscount.com>); Produits Berger v. Romana Go, WIPO Case No. DPH2005-0001(<lampeberger.com.ph>)。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针对争议域名不具备权利或合法利益,理由是:

1. 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的业务无关联。 投诉人也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LAMPE BERGER商标作为其域名的一部分。

2. 被投诉人没有得到投诉人的授权在其网站做广告。

3. 被投诉人并不因LAMPE BERGER这名称而被公众知晓。被投诉人也不拥有与此相对应的商标。 LAMPE BERGER这名称也不与被投诉人的公司名称相对应。 因此被投诉人对此名称无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4. 投诉人的LAMPE BERGER商标为世界知名商标。 鉴于投诉人商标的良好商誉,被投诉人不可能没有获取商业利益或损毁投诉人商标商誉的动机而合法公正的使用争议域名。 投诉人不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争议域名纯属巧合,相反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清楚地意识到投诉人商标的存在。 被投诉人将投诉人的商标包括在其争议域名中,旨在吸引消费者和阻碍投诉人在相应域名中体现其商标。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以及使用该争议域名,理由是:

1. 投诉人的商标LAMPE BERGER具有良好且广泛的声誉,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不知晓投诉人和其注册商标的存在。

2. 投诉人认为ICANN政策第二部分和注册协议第二条规定,注册人在注册域名时,其已向注册机构声称和保证,据其所知注册该域名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投诉人拥有多个注册商标和域名,闻名于世界。 被投诉人 在注册争议域名时,不可能未意识到其行为已侵犯了投诉人的商标和域名。 因此投诉人相信在被投诉人无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及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注册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混淆性相似的域名显示了其恶意机会主义。

3. 此外,被投诉人除了注册该争议域名外,还曾经注册和使用 包含投诉人商标LAMPE BERGER在内的其他域名,即<lampeberger.hk>和<lampeberger.tw>。注册日期为2006年5月13日。投诉人认为这足以证明被投诉人知悉投诉人已有的商标权利并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4. 投诉人于2006年7月31日通过法国NOVAGRAAF向被投诉人发出域名停用信,要求被投诉人在3个星期内转移域名<lampeberger.tw>和<lampeberger.hk>。 可是被投诉人从未针对这些信函做出任何回复。 相反,被投诉人在收到这些域名停用信后注册了争议域名<lampeberger.mobi>。

5. 注册争议域名后,被投诉人并无真正使用该域名而是被动持有该域名。投诉人提供了争议域名的当前摘录以及互联网档案馆Internet Archive Wayback Machine的摘录以此证明争议域名并未被使用的页面。 根据之前的UDRP案例,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域名后消息持有该域名可以构成恶意使用域名。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认为其对争议域名<lampeberger.mobi>享有权利及正当利益,理由是:

1. 争议域名注册是通过时代互联 (TodayNIC.com, Inc.)合法注册的。时代互联是国内少数几家通过ICANN(国际域名与IP地址管理机构)最高认证、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顶级域名认证以及HKDNR(香港最高认证机构)权威授权的注册机构, 是中国最大的域名和网站托管服务提供商之一。因此,被投诉人对<lampeberger.mobi>域名享有权利。

2. 被投诉人声称其本身是一家从事教育咨询,致力于儿童智力开发,软件开发,为小学、幼儿园以及社会办学机构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专业机构。选择<lampeberger.mobi>作为被投诉人网络域名,是经过缜密思考和精心策划及设计的。 因为“lampeberger”这种单词和字母组合对于其经营业务具有特殊的象征内涵,与其所营事业内容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也就是说,“lampeberger”与被投诉人的业务内容具有天然的联系,通过其可以形象、直观地表达被投诉人的经营内容和发展理念。 因此说,<lampeberger.mobi>域名于被投诉人意义非凡,必将对其事业发展产生非常重要的作用。(“Lamp eberger:由Lamp(n.1-灯,2-智慧的源泉;精神力量的来源,3-[诗]日;月;星。vt.照亮。)和eberger (由缩写字母e、单词berg和后缀er组成。{E :取自英语单词exploit的缩写,Exploit vt. 开发。Berg:n. 冰山。引申含义-把人的才能(talents)比做冰山,即berg。根据“冰山理论-berg theory ”,在水上面的部分称为显能,在水下面的部分称为潜能(potential)。Eberg:由缩写字母e(解释如上)、单词berg(解释如上)组成。引申含义-开发人的才能,这里尤指开发人的潜能。Er :意思是“...的人 ”,“...者 ”。Eberger:由eberg(解释如上)和后缀er组成。引申含义-开发才能的人,或潜能开发者。}引申含义-这盏灯(berg theory)照亮我们(eberger)的前程,给予我们智慧和精神力量,让我们充满自信。我们用这盏灯照亮更多的人,开发潜能(eberg),让人们拥有更多的才能(talents),变得更加智慧,实现美好的人生、美好的未来。”)

3. 被投诉人声称其是一家规模不大的公司,尚处于事业发展初期。因此,注册<lampeberger.mobi>域名的初衷是为了公司未来的发展。虽然,目前尚未正式使用<lampeberger.mobi>域名,但是,因公司发展势头良好,相应的业务开拓和发展已是必然趋势,因此,被投诉人已计划使用<lampeberger.mobi>域名,并为此做好了一些必要的准备。

4. 被投诉人对<lampeberger.mobi>网络域名的注册是善意的。在通过时代互联注册<lampeberger.mobi>域名前,为了避免因不谨慎而导致可能侵犯他人权利的后果,被投诉人特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网站进行了商标检索,未发现有LAMP EBERGER的注册商标,因此被投诉人才对<lampeberger.mobi>域名进行注册。因此,被投诉人已尽到域名注册前审慎的审查和注意义务。

5. 被投诉人从没有、也绝不可能有将<lampeberger.mobi>域名进行出租、出售给第三方或投诉人,以此获得经济利益的意图。 因为,<lampeberger.mobi>域名与被投诉人所营事业内容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于被投诉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出租、出售的结果,对被投诉人来说只能是得不偿失,甚至无异于釜底抽薪,必将极大影响被投诉人蓬勃的事业发展前景。因此,被投诉人注册<lampeberger.mobi>域名的目的是为了自身事业的发展,绝没有出租、出售或转让<lampeberger.mobi>域名的任何意图。

6. 被投诉人申诉注册<lampeberger.mobi>网络域名不是出于为了妨碍投诉人之目的,也不是为了阻碍投诉人获得相应的域名。被投诉人是一家提供教育教学研究的专业机构,而根据投诉书中介绍,投诉人伯格制品公司(Produits Berger)是一家以经营熏香产品为主的法国公司。尽管其对拥有的LAMPE BERGER商标在多个国家进行了多种类注册,但注册的种类与被投诉人经营种类差别甚远。 就是说,投诉人伯格制品公司不是被投诉人的竞争对手。 因此,被投诉人不可能具有阻碍投诉人发展业务之目的。

7. 被投诉人是一家处于创业发展阶段的公司,目前规模不大,与投诉人伯格制品公司相比,实力差距显而易见。被投诉人深知,在日益激烈和残酷的商业竞争中,小公司要生存和发展,不仅要严格遵循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商业竞争规则,更要避免与象投诉人这样的大公司形成竞争,因此,出于被投诉人利益考量,被投诉人也不可能有意图要与投诉人形成竞争关系,不可能为阻碍投诉人发展而注册<lampeberger.mobi>网络域名,也不可能为阻碍投诉人获得相应的域名而注册<lampeberger.mobi>网络域名。

8. 被投诉人注册<lampeberger.mobi>域名,不是为了通过使用该域名来造成与LAMPE BERGER商标类似的混淆。 被投诉人之所以注册<lampeberger.mobi>域名,是因为该域名与被投诉人经营内容的关联性很强,希望通过该域名带动、促进被投诉人事业的发展,而且被投诉人也尽到了注册前的审慎义务。 因此,尽管被投诉人的<lampeberger.mobi>域名可能与LAMPE BERGER商标具有一定相似性,但这完全是一种偶尔和巧合,被投诉人完全出于善意注册的目的,不是为了通过使用该域名来造成与LAMPE BERGER商标类似的混淆,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另外,如果被投诉人有任何“搭便车”的意图,也就是通过注册和使用域名来造成与某商标类似混淆的效果,被投诉人也绝不会选择与被投诉人经营、服务种类毫无相干的LAMPE BERGER商标,而是会选择一种与被投诉人业务种类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申诉对<lampeberger.mobi>网络域名的注册是善意的,被投诉人对<lampeberger.mobi>网络域名享有权利及正当利益,投诉人伯格制品公司(Produits Berger)对被投诉人的申诉完全无事实根据。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申请人的转让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条件是必须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1) 被申请人的域名与申请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 被申请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3) 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行政专家组接受投诉人所提出的证据证明他针对商标LAMPE BERGER的注册权利。投诉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注册了LAMPE BERGER商标,因此行政专家组裁定投诉人针对LAMPE BERGER商标拥有合法注册权利。

本案争议域名为<lampeberger.mobi>。被投诉人的域名完全复制了投诉人Produits Berger的LAMPE BERGER商标中最为显著的“lampe berger”部分,唯一不同的是被投诉人的域名加上了后缀“.mobi”的顶级域名。 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是否和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问题,必须通过比较争议域名和注册商标两者之间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之后,得到结论。 重要的一点是,两者之间是否混淆性相似是以一般在互联网上搜索投诉人的商品和服务的互联网使用者的角度为标准。 行政专家组接受投诉人的主张即依据UDRP,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中使用LAMPE BERGER商标且在其后加上 “.mobi”之类的顶级域名并不能将争议域名与同投诉人的商标区分开来。总的来说,行政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和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无论在视觉上、听觉上或是发音上都十分相似,因为被投诉人采纳了投诉人商标中最为显著的部分–“lampe berger”。 再加上投诉人在互联网上已经注册和使用的域名都是由注册商标里最为显著的部分“lampe berger”组成的,如<lampeberger.com>; <lampe-berger.com>; <lampeberger.biz>; <lampeberger.org>; <lampeberger.net>; <lampeberger.info>; <lampe-berger.com.sg>; <lampeberger.com.sg>; <lampeberger.tm.fr>; <lampeberger-jp.com>; <lampeberger.com.cn>; <lampeberger.ca>; <lampeberger.com.au>; <lampe-berger-asia.com>和 <lampeberger.fr>,因而更加剧了两者之间的混淆程度。

针对政策第4(a)的第一个要素,“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本行政专家组裁定条件符合,投诉人成功举证。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中心的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一文,投诉人只需举证被投诉人针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表面证据(prima facie case)成立就足够了。行政专家组认为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的主张,表面证据成立。

基于投诉人针对此商标拥有合法的权益,被投诉人就必须举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本身对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权益,说服本行政专家组。政策第4(c)条规定了被投诉人如何能有效表明在争议域名中的权利或利益:

如果行政专家组认为尤其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明,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条对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1) 在将该争议通知被投诉人之前,被投诉人在诚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方面使用或有证据显示准备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同的名字;或

(2)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已因该域名而被公众所知,即使被申请人尚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权利;或

(3) 被投诉人合法非商业性或正当的使用该域名,无意获得商业利益,也无意误导消费者或损害该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被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是通过时代互联 (TodayNIC.com, Inc.)合法注册的,因此被投诉人对<lampeberger.mobi>域名享有权利。虽然如此,但基于投诉人所拥有的广泛声誉、悠久的知名度和合法的注册商标权利,本行政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仍有必要很好的解释为什么其要选择这样一个和投诉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域名以建立个人事业的网站。 在缺乏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被投诉人绝对有可能企图利用投诉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和投诉人的声誉而从中牟取商业利益,误导消费者或损害投诉人商标的嫌疑。 被投诉人解释说其本身是一家从事教育咨询,致力于儿童智力开发,软件开发,为小学、幼儿园以及社会办学机构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专业机构。 选择<lampeberger.mobi>作为被投诉人网站的域名,是经过缜密思考和精心策划设计的。因为“lampeberger”这种单词和字母组合对于被投诉人的经营业务具有特殊的象征内涵,与被投诉人所营事业内容具有很强的关联性,通过其可以形象、直观地表达被投诉人的经营内容和发展理念。 被投诉人进一步阐述“lampeberger”是如何构成的及其引申含义等等。可是,行政专家组却对被投诉人的解释表示质疑,理由如下:

1) 虽然被投诉人声称其本身是一家从事教育咨询,致力于儿童智力开发,软件开发,为小学、幼儿园以及社会办学机构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专业机构,可是被投诉人却没有提供任何相关的证据如公司的成立、产品的介绍和所提供的服务等来证明其注册域名的目的旨在诚意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且至今被投诉人并没有真正使用以该争议域名注册的网站,这实在很难让人接受被投诉人提出的其对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抗辩理由。

2) 其实能体现被投诉人对教育事业的美好愿望即“用这盏灯照亮更多的人,开发潜能,让人们拥有更多的才能,变得更加智慧,实现美好的人生、美好的未来。”的域名有很多,行政专家组不理解被投诉人为何非要选择一个和投诉人注册商标、注册域名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域名。值得注意的是,投诉人是一个历史相当悠久的企业,其注册和使用LAMPE BERGER商标的时间也远远早于被投诉人, 再加上LAMPE BERGER现已是世界知名的商标。 因此如果被投诉人选择注册和一个知名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域名,那他更需要举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和证据。行政专家组在审查被投诉人的答辩书后,不认为被投诉人所给予的解释和理由是令人信服的。

3) 根据被投诉人所提交的答辩书,本行政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针对其本身是否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所陈述的理由薄弱,没有成功举证(a)在该争议通知被投诉人之前,被投诉人已经以该域名诚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或准备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同的名字;或(b)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 已因该域名而被公众所知,即使被投诉人尚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权利;或(c)被投诉人合法非商业性或正当使用该域名,无意获得商业利益,也无意误导消费者或损害该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本行政专家组不能仅仅根据被投诉人答辩书中的主张(答辩书不附任何对被投诉人有利的文件证明)而作出判断,也不支持被投诉人差强人意的抗辩理由。

鉴于此,本行政专家裁定被投诉人针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拥有合法权益。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b)条,(特别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将被认为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的证据:

(i) 说明被申请人注册或获得该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将这一域名以高于被申请人可证明的就该域名所支出的实际费用的价格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该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申请人或其竞争方;或

(ii) 被申请人注册该域名以阻止该商标或服务标识的所有人在相当的域名中体 现该商标,如果被申请人已进行了该等行为;或

(iii) 被申请人注册该域名的主要目的是扰乱竞争对手的业务;或

(iv) 通过使用该域名,被申请人通过将被申请人的网址或位置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就其来源、赞助、关联或背书保证等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故意企图以此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申请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位置以牟取商业利益。

行政专家组在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 Case No. D2000-0003 中认为,就政策第4(a)(iii)条而言, 投诉人除需证明恶意注册外还要 证明恶意使用。 应该注意的一点是,能构成恶意注册及使用的情形不仅限于以上所列的情形。

基于以下理由,本行政专家组裁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本案的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1) 行政专家组已经裁定投诉人针对注册商标LAMPE BERGER拥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在现今科技和资讯发达的时代里,人们对某厂家、公司甚至人物的认知已不像以往那样受到区域或地理位置的局限,互联网为人们搜索和获取信息提供了莫大的便利。 被投诉人只需针对所要注册的域名进行一次简单的搜索,就能确定域名是否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虽然被投诉人声称在通过时代互联(TodayNIC.com, Inc.)注册<lampeberger.mobi>域名前,为了避免因不谨慎而导致可能侵犯他人权利的后果,被投诉人特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网站进行了商标检索,未发现有LAMP EBERGER的注册商标,被投诉人才对<lampeberger.mobi>域名进行注册。因此,被投诉人已尽到域名注册前审慎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可是,行政专家组必须指出在现今全球国际化的市场环境,被投诉人不能将检索的工作局限于中国,如果被投诉人将“lampe berger”一词进行一次简单的网络搜索, 就会发现投诉人和其商标的权利。本行政专家组在考虑到投诉人商标的知名程度以及一般公众消费人(包括被投诉人在内)对商业活动、品牌、商标的认知程度,推定被投诉人在注册此争议域名的时候或之前知道或应该知道投诉人商标的存在。 既然被投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投诉人的商标的存在,但是却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之下, 被投诉人仍旧选择注册此争议域名,本行政专家组可以认定这样的行为是恶意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表现。

2) 投诉人也举证被投诉人曾经拥有几个包含投诉人商标LAMPE BERGER的域名,即<lampeberger.hk>和<lampeberger.tw>。投诉人的代表律师针对这些域名曾经向被投诉人发出停用信函,可是被投诉人不但没有针对这些信函做出合理的回复反而进一步注册本案争议域名。这事实足以证明被投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投诉人的商标的存在和其权利, 但是却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 仍旧选择注册此争议域名,本行政专家组可以认定这样的行为也是恶意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表现。

3) 行政专家组要指出 “.mobi”是一个以提供手机服务为主的顶级域名,而被投诉人所从事的却是幼儿教育方面的服务与此顶级域名并不相对应。行政专家组不解为何被投诉人不选择其他更为贴切的顶级域名作为开拓事业的网络平台。被投诉人也没有在答辩书中很好解释其行为和动机,此令人费解。除非被投诉人注册此争议域名不是真正想要使用域名提供商品或服务,而另有其他目的。在缺乏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行政专家组认为这也是恶意注册域名行为的表现之一。

4) 自始至终,争议域名<lampeberger.mobi>的网站上都没有提供任何的商品或服务,在适当的情况下消极持有域名也可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的表现。见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 Case No. D2000-0003。 虽然被投诉人声称是一家规模不大的公司,尚处于事业发展初期,注册<lampeberger.mobi>域名的初衷是为了公司未来的发展,目前尚未正式使用<lampeberger.mobi>域名。 但是因公司发展势头良好,相应的业务开拓和发展已是必然趋势,被投诉人已计划使用<lampeberger.mobi>域名,并为此做好了一些必要的准备。可是,在被投诉人的答辩书中却不含盖任何实际属实的企业计划内容以及如何通过使用争议域名作为网络销售的平台以实现被投诉人公司的计划。 既然被投诉人不能举证说服行政专家组其确实真正诚意要通过使用争议域名在网络上提供商品或服务,行政专家组可以认定被投诉人恶意使用争议域名。

5) 由于投诉人也广泛地通过互联网提供其公司的讯息和服务,且所使用的域名皆是由LAMPE BERGER标志组成的。被投诉人所注册的争议域名<lampeberger.mobi>又与投诉人本身注册的域名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而被投诉人却是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投诉人享有注册商标权利的情况下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本行政专家组可以认定这样的行为也是恶意使用的表现。

6) 基于投诉人和其注册商标LAMPE BERGER拥有广泛的声誉,而被投诉人却在知道或应该知道投诉人和其商标权利的情况下,仍注册和使用一个与其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域名,这种行为表现确实会令人质疑被投诉人的真正用意和目的。 同时也让人相信被投诉人具有可能希望通过 注册和使用一个与投诉人知名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域名,企图利用投诉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和投诉人的声誉而从中牟取商业利益,误导消费者或损害投诉人商标的嫌疑 。 虽然被投诉人声称选择注册和使用一个与投诉人知名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域名纯属巧合,可是行政专家组在考量本案双方的陈诉和所附的证据后,不接受被投诉人缺乏事实证明的主张,认为被投诉人确有此嫌疑且被投诉人并没有成功举证推翻这嫌疑。因此行政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是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表现。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所注册的<lampeberger.mobi>域名与投诉人的LAMPE BERGER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而被投诉人却是在知道或应该知道投诉人享有注册商标权利的情况下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 因此,本行政专家组裁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以及使用该争议域名。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细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lampeberger.mobi> 转让给投诉人。


Susanna H S Leong
独任专家

日期: 200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