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Expert Determination Case Filing Guidelines
将争议提交WIPO专家裁决需要当事人合意。只有在争议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用WIPO专家裁决程序的前提下,WIPO专家裁决方可进行。当事人合意可以源自相关合同中的WIPO专家裁决 条款 ,或者同意将争议提交WIPO专家裁决的提交协议。
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专家裁决协议,希望提议将争议提交专家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WIPO专家裁决规则》 第6条 ,以书面形式向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以及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单方面WIPO专家裁决申请书》 。WIPO中心可以协助当事人考虑该专家裁决申请。
将争议提交WIPO专家裁决需要当事人合意。只有在争议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用WIPO专家裁决程序的前提下,WIPO专家裁决方可进行。当事人合意可以源自相关合同中的WIPO专家裁决条款,或者同意将争议提交WIPO专家裁决的提交协议。
I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专家裁决协议,希望提议将争议提交专家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WIPO专家裁决规则》第6条,以书面形式向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以及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单方面WIPO专家裁决申请书》。WIPO中心可以协助当事人考虑该专家裁决申请。
WIPO专家裁决程序由一方当事人向WIPO中心提交书面《专家裁决申请书》而启动。《专家裁决申请书》亦可由专家裁决协议项下的各方当事人共同提交。
- 《专家裁决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根据《WIPO专家裁决规则》对争议/分歧进行专家裁决的申请
- 当事人及其授权代表的姓名/名称以及完整的通讯方式
- 专家裁决协议的副本
- 一份关于任何权利以及所涉任何技术的性质的说明
- 当事人认为与专家裁决相关的任何文件或其他信息
- 关于专家裁决的范围以及时限的意见
- 关于专家指定的任何请求或意见,包括对专家应具备的资格的意见
- 任何与提请专家裁决事宜有关的、已经开始或终止的法律程序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的信息
(《WIPO专家裁决规则》第5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WIPO专家裁决规则》第5(b)(ix)条 和 第21条 和 WIPO中心费用表的要求,向WIPO中心支付管理费。WIPO中心建议,申请人在向WIPO中心提交《专家裁决申请书》时一并注明已支付管理费。WIPO中心将适时就全部费用和预缴款进行账目结算,并计入已支付的费用。(《WIPO专家裁决规则》(第23(d)条 )
家裁决费用,包括管理费以及专家费和支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平等分摊。(《WIPO专家裁决规则》第23条 和 第24条).
申请人可在《专家裁决申请书》中说明是否建议在专家裁决程序中使用WIPO在线案件管理平台(WIPO eADR )。WIPO eADR须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方可使用。
- 《单方面专家裁决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根据《WIPO专家裁决规则》对争议/分歧进行专家裁决的申请
- 当事人及其授权代表的姓名/名称以及完整的通讯方式
- 一份关于任何权利以及所涉任何技术的性质的说明
- 当事人认为与专家裁决相关的任何文件或其他信息
- 关于专家裁决的范围以及时限的意见
- 关于专家指定的任何请求或意见,包括对专家应具备的资格的意见
- 任何与提请专家裁决事宜有关的、已经开始或终止的法律程序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的信息
(《WIPO专家裁决规则》第6条)
根据《WIPO专家裁决规则》第6条提交《专家裁决申请书》时,申请人无须支付管理费。若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继续推进专家裁决程序,则应适用《WIPO专家裁决规则》 第21条 和 WIPO中心费用表 所规定的管理费。
- • 《专家裁决申请书》应通过电子邮件或邮政速递/快递方式寄送至:
|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 (日内瓦) |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 (新加坡) |
|---|---|
| 34, chemin des Colombettes P.O. Box 18 1211 Geneva 20 Switzerland T +4122 338 8247 F +4122 740 3700 E arbiter.mail@wipo.int |
Maxwell Chambers Suites 28 Maxwell Road #02-14 Singapore 069120 T +65 6225 2129 F +65 6225 3568 E arbiter.mail@wipo.int |
WIPO中心建议,在适当情况下,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专家裁决申请书》。
WIPO中心收到《专家裁决申请书》后,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其已收悉该申请书,并说明专家裁决开始的日期。(《WIPO专家裁决规则》第7条)
若《专家裁决申请书》不是由各方当事人共同提交,未提交申请书的一方当事人,可在自专家裁决程序开始之日起14个日历日内,提交针对《专家裁决申请书》的《答复书》。
- 针对《专家裁决申请书》的《答复书》:
-
应当就《专家裁决申请书》中的要点进行答复;并且
- 应当附具答复人认为与裁决有关的任何补充文件或其他信息。
(《WIPO专家裁决规则》第8条)
- 针对《专家裁决申请书》的《答复书》应通过电子邮件或邮政速递/快递方式寄送至:
|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日内瓦) |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新加坡) |
|---|---|
| 34, chemin des Colombettes P.O. Box 18 1211 Geneva 20 Switzerland T +4122 338 8247 F +4122 740 3700 E arbiter.mail@wipo.int |
Maxwell Chambers Suites 28 Maxwell Road #02-14 Singapore 069120 T +65 6225 2129 F +65 6225 3568 E arbiter.mail@wipo.int |
WIPO中心建议,在适当情况下,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针对《专家裁决申请书》的《答复书》。
申请人(《WIPO专家裁决规则》第3条)
专家,若其在提交针对《专家裁决申请书》的《答复书》期限届满前被指定
另一方当事人可在针对《专家裁决申请书》的《答复书》中说明是否建议在专家裁决程序中使用WIPO在线案件管理平台(WIPO eADR)。WIPO eADR须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方可使用。
个人数据保护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中心)根据《WIPO调解规则》《WIPO仲裁规则》《WIPO快速仲裁规则》以及《WIPO专家裁决规则》(统称“《WIPO规则》”)以非营利性质提供调解、仲裁和专家裁决服务,以及相关的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服务。
WIPO 中心出于根据《WIPO规则》管理案件程序之唯一目的,在程序进行期间及终止后,根据其职责需要,收集、处理、共享并储存调解员、仲裁员、专家、当事人及其授权代表、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以及在WIPO ADR程序中向WIPO中心提交的任何信息中可能被识别或可识别的其他个人(“WIPO ADR程序参与者”)的个人数据。未经您的同意,WIPO中心处理的个人数据不会用于其职责范围以外的任何目的。
WIPO中心收集哪些个人数据?
开展WIPO ADR程序需要处理与WIPO ADR程序参与者相关的个人数据。
WIPO中心可能获取WIPO ADR程序参与者的以下个人数据::
- 姓名及联系方式,
- 财务信息(包括银行账户信息),
- 其他WIPO ADR程序参与者就WIPO ADR程序向WIPO中心提交的其他个人数据,或来自公开资源的其他个人数据。
WIPO中心如何使用您的个人数据?
WIPO中心致力于确保最高水平的个人数据保护。WIPO中心处理的个人数据根据《WIPO数据隐私通知》和国际最佳实践(包括联合国个人数据保护和隐私原则)进行处理。
WIPO中心对所收集个人数据的处理仅限于根据《WIPO规则》开展WIPO ADR程序所必需的范围,并兼顾相关的权利和利益。个人数据根据《WIPO规则》中的保密要求进行处理。
WIPO中心对电子和纸质数据采取适当的物理和技术措施,以保障个人数据安全,包括防止未经授权或意外的访问、损坏或遗失。WIPO确保其信息技术服务提供商对向其传输的个人数据提供适当的保护。
您对自己的个人数据享有哪些权利?
在适当情况下,WIPO中心确保个人数据处理的透明度。WIPO ADR参与者可有权访问WIPO中心处理的个人数据,并可在不致妨碍个人数据处理目的实现的前提下,获得更正数据、反对处理或请求删除个人数据的机会。
任何关于WIPO中心处理个人数据的请求,可通过电子邮件提交至 arbiter.mail@wipo.int,并说明提出该请求的理由。
关于在WIPO替代性争议解决(ADR)程序中使用人工智能(AI)的说明
1. 一般原则
• 符合当事人就相关程序达成的任何协议;
• 符合适用的 《WIPO规则》,特别是有关保密义务的规定
• 保障程序的完整性、公正性和独立性
• 符合WIPO中心 《个人数据保护指南》;
• 确保人类判断和决策始终在争议解决中发挥核心作用,且不得以人工智能工具替代个人独立履行专业职责;以及
• 考虑相关参与方在使用人工智能或其生成内容方面可能适用或受其约束的任何法定义务、法律法规、规则或职业行为准则。
2.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准确性
参与方应注意,人工智能工具有时可能生成不准确、不完整或过时的信息。参与方还应注意,人工智能工具受其训练数据影响,而该等数据可能包含固有偏见,相关工具也可能缺乏透明度,或生成不可复现的内容。
鉴此,WIPO ADR程序的参与方在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时,应结合上述局限性,对生成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
3. 问责;不得转移个人责任
参与方可以将人工智能工具用于辅助性用途。
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并不减轻任何参与方对其在相关程序中发布或使用的任何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最终内容所承担的全部责任。
4. 保密
除非已采取明确且可核实的保障措施,防止信息被保留以及训练数据被共享,否则应将人工智能工具视为可能向第三方披露任何输入内容。
鉴此,除非已采取上述保障措施,否则在未确保充分的合同、技术和/或组织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不应将与WIPO ADR程序有关的保密、敏感或非公开信息输入或上传至人工智能工具,例如书面陈述、证据材料、决定草案、合议内容、财务信息、个人数据或与案件有关的通信等。
如人工智能工具的保密保障措施情况不明确或无法查明,参与方应本着审慎原则,避免上传任何此类信息。
5. 人工智能工具使用的透明度
调解员、仲裁员和专家可在程序的任何阶段,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披露其使用或拟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情况,并可就参与方在整个程序期间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制定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