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中国法院委派或委托进行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调解
2017年和2023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分别签署加强交流与合作谅解备忘录。根据备忘录安排,最高院支持WIPO在华推广其知识产权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部")批准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在中国境内开展涉外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仲裁与调解业务。2025年,WIPO与司法部签署加强交流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司法部支持WIPO在华推广其知识产权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支持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探索在华拓宽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仲裁与调解服务。
自2021年10月以来,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中心")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高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高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高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高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高院")签署了加强知识产权领域替代性争议解决合作协议,上述法院可以将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委派或委托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进行调解。 • 经由WIPO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协议内容并制作民事调解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2021年10月以来,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中心")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高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高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高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高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高院")签署了加强知识产权领域替代性争议解决合作协议,上述法院可以将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委派或委托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进行调解。 • 经由WIPO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协议内容并制作民事调解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1年10月,WIPO与上海高院签署谅解备忘录。上海高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普陀区人民法院、徐汇区人民法院、杨浦区人民法院可以将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委派或委托WIPO上海中心进行调解。 2025年9月,双方对谅解备忘录进行了修订,上海高院将委托WIPO上海中心调解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范围,在原有委托法院的基础上扩大至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WIPO中心与福建高院签署合作协议。福建高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将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委派或委托WIPO上海中心进行调解。
2023年3月,WIPO中心与海南高院签署合作协议。海南高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儋州市人民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琼海市人民法院、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可以将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委派或委托WIPO上海中心进行调解。
2023年12月,WIPO中心与广东高院签署合作协议。广东高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可以将受理的涉外涉港澳知识产权案件,委派或委托WIPO上海中心进行调解。
2024年6月,WIPO中心与重庆高院签署合作协议。重庆高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可以将受理的涉外(含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委派或委托WIPO上海中心进行调解。
2024年12月,WIPO中心与四川高院签署合作协议。四川高院、四川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将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委派或委托WIPO上海中心进行调解。
2022年12月,WIPO中心与福建高院签署合作协议。福建高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将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委派或委托WIPO上海中心进行调解。
2023年3月,WIPO中心与海南高院签署合作协议。海南高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儋州市人民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琼海市人民法院、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可以将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委派或委托WIPO上海中心进行调解。
2023年12月,WIPO中心与广东高院签署合作协议。广东高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可以将受理的涉外涉港澳知识产权案件,委派或委托WIPO上海中心进行调解。
2024年6月,WIPO中心与重庆高院签署合作协议。重庆高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可以将受理的涉外(含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委派或委托WIPO上海中心进行调解。
2024年12月,WIPO中心与四川高院签署合作协议。四川高院、四川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将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委派或委托WIPO上海中心进行调解。
自2019年10月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以来,WIPO上海中心已受理中国法院委托调解案件190余件,在指定了调解员的案件中,调解成功率约为60%。
这些案件涵盖了广泛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商标(56%)最为常见,其次是版权和数字内容(23%)、专利(15%)、商事纠纷(5%)和信息通信技术(1%)。
案件所涉商业领域包括奢侈品和时尚(40%)、娱乐(19%)、信息技术(11%)、机械工艺/设备(7%)、生命科学(6%)和其他商业领域(17%)。
案件当事人来自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中国、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新西兰、韩国、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等19个国家。
在所有当事人中,中小企业约占49%,大型企业约占37%,个人约占14%。


这些案件涵盖了广泛的知识产权领域,以商标(56%)最为常见,其次是版权和数字内容(23%)、专利(15%)、商事纠纷(5%)和信息通信技术(1%)。
案件所涉商业领域包括奢侈品和时尚(40%)、娱乐(19%)、信息技术(11%)、机械工艺/设备(7%)、生命科学(6%)和其他商业领域(17%)。
案件当事人来自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中国、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新西兰、韩国、新加坡、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等19个国家。
在所有当事人中,中小企业约占49%,大型企业约占37%,个人约占14%。
表一:案件所涉法律领域

表二:案件所涉商业领域

WIPO调解员名册
调解程序的高效进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高质量的调解员。WIPO调解员名册收录的调解员的专业领域覆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其它与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
如何将争议提交进行WIPO调解?
若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进行WIPO调解,当事人应:
i. 完成并签署调解协议(模板下载)
ii. 将调解协议以电子邮件附件形式发送至WIPO上海中心 arbiter.referrals@wipo.int
如需咨询更多信息,请联系WIPO上海中心(arbiter.referrals@wipo.int)
i. 完成并签署调解协议(模板下载)
ii. 将调解协议以电子邮件附件形式发送至WIPO上海中心 arbiter.referrals@wipo.int
如需咨询更多信息,请联系WIPO上海中心(arbiter.referrals@wipo.int)
WIPO调解如何收费?
接受中国法院委派/委托进行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调解采用以下费用表中所示的减免后的费率:
| 管理费 | 调解员费 |
|---|---|
| 50美元 |
每方当事人350美元(含4个小时的准备及调解时间)(*) 超出时间:每方当事人140美元/小时(*) |
(*) 参考费率
- 经与当事人和调解员协商后,WIPO中心应当考虑小时费率或日费率以及诸如争议标的金额大小、争议标的和调解的复杂程度、调解员总共花费的时间、调解员的勤勉以及调解程序的速度等其他原因,确定最后支付给调解员的金额。
- 若调解程序未能进行或当事人经调解后未能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WIPO中心和调解员将免收上述管理费及调解员费。
付款信息
- 向WIPO中心支付费用应该仅使用以下方式之一:
i) 银行转帐:
以美元支付: WIPO Account IBAN CH24 0024 0240 FP10 2324 1, UBS SWITZERLAND AG, ZURICH, SWITZERLAND, SWIFT Code UBSWCHZH80A
转账时,请写明付款目的包括案件编号,如有的话,或者当事人的名称。
ii) 信用卡、银联卡支付:
如需有关信用卡和银联卡进行支付的更多信息,请联系 arbiter.referrals@wipo.int。 - 不接受支票或现金支付。
- 付款方应该承担所有的银行手续费、转账费用或者向WIPO中心付款时可能被征收的其他费用。
联系方式
| WIPO中国办事处 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 |
WIPO 仲裁与调解中心 |
|---|---|
|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东口袋胡同2号 调解事宜将在下列地址进行: 电话: + 86 10 8322 0238 或 +86 21 6895 6059 |
34, chemin des Colombettes 电话: +4122 338 82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