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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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文本 (1971年) | 1971年7月24日 | 批准 : 1975年1月20日 | 1975年4月24日 | |
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年) | 1967年7月14日 | |||
布鲁塞尔文本 (1948年) | 1948年6月26日 | 批准 : 1951年5月25日 | 1951年8月1日 | |
罗马文本 (1928年) | 加入 : 1935年7月19日 | 1935年9月12日 |
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罗马教廷政府交存了一项通知,该国政府在通知中表达了援用《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38条第(2)款规定的意愿。此项通知在收到之日起生效,即:1970年9月16日。依据该条的规定,罗马教廷当时已是伯尔尼联盟的一个成员,从1970年4月26日起,即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生效之日起的五年时限内,就可行使《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22至26条规定的各项权利,视同该国已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