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联合王国申请加入罗马文本(1928):1931年8月6日;生效:1931年10月1日。马里在其实现独立后发表继续适用声明:1968年5月29日。独立日即为授予的生效日。
|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
| 巴黎文本 (1971年) | 22 - 38 | 加入 : 1977年9月7日 | 1977年12月12日 | |
| 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年) | ||||
| 罗马文本 (1928年) | 继续适用宣告 : 1968年5月29日 | 1964年9月21日 |
巴黎文本(1971)-第22至38条:附有第33条第(2)款规定的有关国际法院的声明。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87)
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马耳他政府交存了一项通知,该国政府在通知中表达了援用《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38条第(2)款规定的意愿。此项通知在收到之日起生效,即:1970年9月21日。依据该条的规定,马耳他当时已是伯尔尼联盟的一个成员,从1970年4月26日起,即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生效之日起的五年时限内,就可行使《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22至26条规定的各项权利,视同该国已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