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根据该文本第三条之二,法国政府声明,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法国。生效日期:1975年8月12日。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26)
《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交存的通知书中,该政府表示希望利用《马德里(商标)协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通知书于其接到之日,即1970年5月20日,开始生效。根据该条规定,作为马德里特别联盟成员,法兰西共和国可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后5年内,行使马德里(商标)协定斯德哥尔摩文本第十至十三条所规定的权利,如同其受到这些条款的约束。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7)
《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批准书亦适用于圭亚那、瓜德罗普、马提尼克和留尼汪部门,以及新喀里多尼亚、法属波利尼西亚、圣皮埃尔和密克隆岛、瓦利斯和富图纳岛、法属南半球和南极领地等海外领地。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26)
批准《布鲁塞尔文本》(1900)包括阿尔及利亚和殖民地。 (见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 1902, 第8号, 第123页)
批准《华盛顿文本》(1911)包括阿尔及利亚和殖民地。 (见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 1914, 第1号, 第1页)
批准《海牙文本》(1925)包括阿尔及利亚和殖民地。 (见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 1930, 第9号, 第193页)
加入《伦敦文本》(1934)包括阿尔及利亚和殖民地。 (见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 1940, 第1号, 第2页)
包括所有的海外省和海外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