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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条约集

缔约方 芬兰

日期 加入: 1968年10月10日 生效: 1969年1月8日

声明,保留等。

在1970年9月30日的一封函件中,芬兰政府告知秘书长,该国政府决定撤销加入书中对公约第十二条第一款所作的保留。关于上述保留的案文,见联合国《条约系列》第648卷,第368页。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加入公约时作出的声明:
“(1) 一项一般性声明,大意是给予无国籍人向外国国民提供的最优惠待遇的公约条款的适用不得受到芬兰目前或可能在将来给予丹麦、冰岛、挪威和瑞典国民或其中任何一个国家的国民的特别权利和特权这一事实的影响;
(2) 对第七条第二款的保留,大意是作为一项一般性措施,芬兰不准备给予满足了在芬兰居住满三年条件的无国籍人任何立法互惠豁免,此种互惠可能被芬兰法律规定为外国人获得同等权利或特权资格的一个管辖条件;
(3) 对第八条的保留,大意是该条对芬兰不具有约束力;
(4) . . .
(5) 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b)项和第三款的保留,大意是它们对芬兰将不具有约束力;
(6) 对第二十五条的保留,大意是芬兰不认为提供证明文件所需的文件记录在芬兰不存在时,它必须促使芬兰主管机构以代替外国主管机构提供该证明文件;
(7) 对第二十八条的保留。芬兰不接受该条中规定的义务,但准备根据该条接受其他缔约国颁发的旅行证件。”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