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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条约集

缔约方 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欧洲联盟

日期 签署: 2003年6月16日 批准: 2005年6月30日 生效: 2005年9月28日

声明,保留等。

批准公约时作出声明:
“欧洲共同体声明:依据《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的规定,特别是根据该条约第3条第(1)款(p)项和 第152条的规定,作为对其成员国国内政策的补充,共同体有权采取旨在改善公共健康、预防人类各种疾病以及减少危害人类健康根源的措施。共同体目前的成员 是:比利时王国、捷克共和国、丹麦王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爱沙尼亚共和国、希腊共和国、西班牙王国、法兰西共和国、爱尔兰、意大利共和国、塞浦路斯共和 国、拉脱维亚共和国、立陶宛共和国、卢森堡大公国、匈牙利共和国、马耳他共和国、荷兰王国、奥地利共和国、波兰共和国、葡萄牙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 斯洛伐克共和国、芬兰共和国、瑞典王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欧共体的权限涉及欧共体立法业已涵盖的地区。下面所列欧共体的法规说明了符合《建立 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的共同体的权限范围。欧共体成员国依据上述条约转移给欧共体权限的行使就其性质本身而言,其约束力将不断改变,因此在这方面共同体保 留其在未来发表进一步声明的权利。

欧共体法律清单和有助于推动烟草控制的各项计划。1989年10月3日理事会指令第89/552/EC号,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电视广播领域的法律、条例以及行政规定(官方公报 L 298, 1989年10月17日,第23页)。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第 97/36/EC号修订的指令(官方公报 L 202,1997年7月30日,第60页)。
2001年6月5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第2001/37/EC号,关于统一成员国制造、介绍、销售烟草制品的法律、条例、行政规定的委员会声明(官方公报 L 194,2001年7月18日,第26页)。
2003年5月26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第2003/33/EC号,关于统一各成员国有关烟草产品的广告和赞助商的法律、条例和管理规定(官方公报 L 152,2003年6月20日,第16页)。
2003年9月5日欧盟委员会第2003/641/EC号决议,关于使用彩色照片或者其他说明作为烟草包装上的健康警示(官方公报 L 226,2003年9月10日, 第24页)。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1786/2002/EC号决议,关于采纳公共卫生领域的共同体行动计划(2003年-2008年) (官方公报 L 271,2002年10月9日,第1页)。
2002年12月6日欧盟委员会条例(EC)第2182/2002号规定了适用理事会条例(EEC)第2075/92号关于共同体烟草基金的详细规则(官方公报 L 331,2002年12月7日,第16页)。条例按条例(EC) 第480/2004 号修订(官方公报 L 78,2004年3月16日,第8页)。
1992年10月12日欧盟理事会条例(EEC) 第2913/92号,关于建立共同体海关法典(官方公报 L 302,1992年10月19日,第1页)。条例的最新修订根据2003年《加入法》做出。
1997年3月13日欧盟理事会条例(EC)第515/97号,关于成员国行政当局相互援助,以及与欧共体合作确保正确适用海关法和农业法律(官方公报 L 82,1997年3月22日,第1页)。条例按条例(EC)第807/2003号修订(官方公报 L 122,2003年5月16日,第36页)。
1994年12月22日欧盟理事会条例(EC)第3295/94号,关于禁止自由流转、出口、转口或进口有嫌疑的假冒或盗版产品的措施(官方公报 L 341,1994年12月30日,第8页) ,自2004年7月1日起取代了2003年7月22日欧盟理事会条例(EC)第1383/2003号关于海关对涉嫌侵犯某些知识产权的货物和对侵权的货物采取的措施(官方公报 L 196,2003年8月2日,第7页)。”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

签署公约时发表声明:
“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谨此声明:凡欧洲共同体某一成员国的国家宪法或宪法准则不允许采用全面禁止烟 草广告、推销和赞助的,为适用其法规可采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3条第(3)款的规定,以尊重国家宪法的限制。”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其他信息

“正式确认”日期被视为批准日期,参见公约第35条。

欧洲共同体签署并批准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