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斯文本》(1957):根据该文本第三条之二,埃及政府声明,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埃及。生效日期:1967年3月1日。 (见 Industrial Property 1966, 第9号, 第206页 和 Industrial Property 1966, 第12号, 第271页)
尼斯文本 (1957年): 阿拉伯聯合共和國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