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
| 巴黎文本 (1971年) | 1 - 21 | 加入 : 1999年11月19日 | 2000年2月19日 | |
| 巴黎文本 (1971年) | 22 - 38 | 加入 : 1980年7月8日 | 1980年10月8日 | |
| 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年) | ||||
| 布鲁塞尔文本 (1948年) | 加入 : 1967年5月5日 | 1967年6月10日 |
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交存一项通知,该国政府在通知中表达了援用《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38条第(2)款规定的意愿。本项通知在收到之日起生效,即:1971年7月23日。依据该条的规定,鉴于阿根廷共和国当时已是伯尔尼联盟的一名成员,因此可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生效之日起,即从1970年4月26日起的五年期限内,行使《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22条至26条规定的各项权利,视同该国当时已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