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交存一项通知,该国政府在通知中表达了援用《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38条第(2)款规定的意愿。本项通知在收到之日起生效,即:1971年7月23日。依据该条的规定,鉴于阿根廷共和国当时已是伯尔尼联盟的一名成员,因此可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生效之日起,即从1970年4月26日起的五年期限内,行使《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第22条至26条规定的各项权利,视同该国当时已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