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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国家过境贸易公约

乌克兰
签署时作出的并在批准时确认的声明和保留:
“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认为,有必要对《公约》第17、19、22和23条的歧视性加以注意,根据这些条款,很多国家被剥夺了成为《公约》缔约方的机会。《公约》涉及到的问题会对所有国家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对于所有国家的参与都应是开放的。根据主权平等原则,没有国家有权排除其他国家加入此类公约。
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认为,其不受《内陆国过境贸易公约》第16条规定约束,而根据该条款规定,国际法院院长可任命仲裁委员会成员,并声明每个单独案件中,国际法院院长任命仲裁委员会成员必需得到主张国的同意。”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俄罗斯联邦
签署时作出的并在批准时确认的声明和保留: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认为,有必要对《公约》第17、19、22和23条的歧视性加以注意,根据这些条款,很多国家被剥夺了成为《公约》缔约方的机会。《公约》涉及到的问题会对所有国家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对于所有国家的参与都应是开放的。根据主权平等原则,没有国家有权排除其他国家加入此类公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认为,其不受《内陆国过境贸易公约》第16条规定约束,而根据该条款规定,国际法院院长可任命仲裁委员会成员,并声明每个单独案件中,国际法院院长任命仲裁委员会成员必需得到主张国的同意。”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匈牙利
在1989年12月8日收到的一封信函中,匈牙利政府通知秘书长,其已经决定撤销其在批准时关于第16条所作的保留。
批准时作出的保留: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认为,《公约》第17条、第19条、第22条和第23条剥夺了一些国家成为《公约》缔约方的权利,这些条款具有歧视性质。本《公约》是一项一般性的多边国际条约,因而,根据国际法的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成为其缔约一方。”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卢森堡
签署时作出的声明:
“卢森堡政府设想了一种可能性,在交存其《内陆国过境贸易公约》批准书时,就其区域经济联盟或共同市场的成员资格作出保留。”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德国
签署时作出的声明:
“关于第2条第1款、第5条和第7条: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首先假定,根据国际协议和现有国家立法通过充分的非歧视的方式来执行的正常边境管制符合第2条第1款、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
关于第2条第2款: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认为该条款暗指,只要未就第2条第2款达成一致,过境国的国家规定将得以适用。
关于第4条第1款和第6条第1款: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不能承担第4条第1款和第6条第1款规定的各项义务。但考虑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运输条件,其认为理所当然的是,过境交通运输中可采用足够的交通工具、装卸设备和仓储设施。但是如果遇到困难,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将准备寻求补救措施。
关于第4条第2款和第6条第2款: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不能承担第4条第2款和第6条第2款规定的各项义务。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准备在可能的范围内使用其关税和收费方面的影响力来尽可能地为过境交通提供方便。”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意大利
签署时作出的声明:
“意大利常驻代表希望通知秘书长,意大利政府打算在交存其批准书时,对《公约》作出具体保留。”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捷克共和国
Reservations made by Czechoslovakia upon signature and confirmed upon ratification:
"(1) The Czechoslovak Socialist Republic does not consider itself bound by article 16 providing for a compulsory procedure of arbitration for any dispute which may arise with respect to interpretation or applic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vention. The Czechoslovak Socialist Republic maintains that the consensus of all Parties to the dispute is indispensable in any particular case to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2) The Czechoslovak Socialist Republic considers articles 17 and 19 to be of discriminatory character since, on the basis of their provisions, a number of States has been deprived of the possibility of becoming a Party to the Convention.
The Convention relates to matters which are of interest to all States; consequently, it has to be open for participation of all Stat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sovereign equality, no States have the right to exclude other States from becoming a Party to the Convention of general interest.
(3) The latter reservation applies also to articles 22 and 23 for the same reasons."
斯洛伐克
Reservations made by Czechoslovakia upon signature and confirmed upon ratification:
"(1) The Czechoslovak Socialist Republic does not consider itself bound by article 16 providing for a compulsory procedure of arbitration for any dispute which may arise with respect to interpretation or applic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Convention. The Czechoslovak Socialist Republic maintains that the consensus of all Parties to the dispute is indispensable in any particular case to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2) The Czechoslovak Socialist Republic considers articles 17 and 19 to be of discriminatory character since, on the basis of their provisions, a number of States has been deprived of the possibility of becoming a Party to the Convention.
The Convention relates to matters which are of interest to all States; consequently, it has to be open for participation of all Stat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sovereign equality, no States have the right to exclude other States from becoming a Party to the Convention of general interest.
(3) The latter reservation applies also to articles 22 and 23 for the same reasons."
智利
签署时就第16条作出的并在批准时确认的保留:
“在与美洲国家涉及到本《公约》的解释或落实方面产生的任何争端中,智利将根据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美洲内部法律文书可能对智利和其他美洲国家产生的约束来行事。”
比利时
签署时作出的并在批准时确认的声明和保留:
“1、关于本《公约》第3条的适用,比利时政府认为,豁免仅涉及进口或出口关税或税款,而不涉及交易税,譬如同样也适用于国内贸易的比利时运输和辅助服务税。
2、仅在涉及国有交通工具和装卸设备的情况下,比利时可适用第4条第1款。”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签署时作出的保留:
“比利时政府打算在交存其《公约》批准书后就比利时遵照某些涉及经济事务或贸易的国际条约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做出保留。”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
签署时作出的声明:
“本国政府指示我表达玻利维亚在大会纪要中已加以记录的观点,即玻利维亚并不是内陆国,但被剥夺了在临时情况下通过其自身海岸线入海的权利,国际法中必须对不加限制和无条件的过境自由作为由于司法原因而封闭的领土和国家的固有权利加以承认,因为有必要为此类过境提供便利,使之为基于平等原则的总体发展做出贡献。
玻利维亚将继续保留这些观点,认为这是国家主权中所固有的,并将通过签署《公约》来表明其原意与联合国和各个没有海岸线的发展中国家开展合作。”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白俄罗斯
签署时作出的并在批准时确认的声明和保留:
“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认为,有必要对《公约》第17、19、22和23条的歧视性加以注意,根据这些条款,很多国家被剥夺了成为《公约》缔约方的机会。《公约》涉及到的问题会对所有国家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对于所有国家的参与都应是开放的。根据主权平等原则,没有国家有权排除其他国家加入此类公约。
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认为,该国不受《内陆国过境贸易公约》第16条规定约束,而根据该条款规定,国际法院院长可任命仲裁委员会成员,并声明每个单独案件中,国际法院院长任命仲裁委员会成员必需得到主张国的同意。”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苏丹
签署时作出的声明:
“苏丹共和国政府认为其不受《公约》第2条第1款第三句的约束,该项内容涉及发往或来自南非或葡萄牙的货物或属于南非或葡萄牙的货物通过其领土。这项保留是根据安理会第S/5773号决议(在该决议中安理会谴责南非共和国政府的种族隔离政策)、第A/AC. 109/124号决议(在该决议中特别委员会谴责葡萄牙的殖民政策以及其坚持拒绝执行成员国大会的各项决议)以及非洲统一组织部长理事会第CM/Res.6 (1)号决议的精神。这些保留将继续生效,直到南非和葡萄牙殖民地普遍存在的情况得到遏制。
作为阿拉伯国家联盟的成员之一,苏丹共和国认为其不受涉及发往或来自以色列的货物通过其领土方面的相同条款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蒙古
在1990年7月19日收到的一封信函中,蒙古国政府通知秘书长,其已决定撤销其在批准时就第16条作出的保留。
加入时作出的声明: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有必要关注《公约》第17条、第19条、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一些国家无法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涉及所有国家的利益问题,因此对所有国家的参与都应是开放的。”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