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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 马德里协定(商标) 尼斯文本 (1957年) (成员总数: 17)
成员 签字 文书 生效 详细信息
列支敦士登
1957年6月15日
批准: 1967年2月17日
1967年5月29日
匈牙利
1957年6月15日
批准: 1967年1月10日
1967年3月23日
《尼斯文本》(1957):根据该文本第三条之二,匈牙利政府声明,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匈牙利。生效日期:1970年10月30日。 (见 Industrial Property 1970, 第5号, 第141页)
卢森堡
1957年6月15日
批准: 1964年1月20日
1966年12月15日
《尼斯文本》(1957):根据该文本第三条之二,卢森堡政府声明,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卢森堡。生效日期:1966年12月15日。 (见 Industrial Property 1964, 第9号, 第187页Industrial Property 1966, 第12号, 第271页)
圣马力诺
加入: 1966年2月11日
1966年12月15日
《尼斯文本》(1957):根据该文本第三条之二,圣马力诺政府声明,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圣马力诺。生效日期:1969年8月14日。 (见 Industrial Property 1969, 第7号, 第183页)
埃及
加入: 1965年8月4日
1966年12月15日
《尼斯文本》(1957):根据该文本第三条之二,埃及政府声明,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埃及。生效日期:1967年3月1日。 (见 Industrial Property 1966, 第9号, 第206页Industrial Property 1966, 第12号, 第271页)
尼斯文本 (1957年): 阿拉伯聯合共和國加入。
奥地利
1957年6月15日
批准: 1969年11月21日
1970年2月8日
《尼斯文本》(1957):根据该文本第三条之二,奥地利政府声明,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奥地利。生效日期:1970年2月8日。 (见 Industrial Property 1970, 第2号, 第39页)
德国
1957年6月15日
批准: 1964年10月8日
1966年12月15日
《尼斯文本》(1957):适用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日期。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 加入日期:1964年7月10日。某些成员国对此次加入的效力持有争议。不再是成员的日期:1990年10月3日。
意大利
1957年6月15日
批准: 1960年7月25日
1966年12月15日
《尼斯文本》(1957):根据该文本第三条之二,意大利政府声明,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意大利。生效日期:1967年6月14日。 (见 Industrial Property 1966, 第12号, 第270-271页)
摩洛哥
1957年6月15日
批准: 1968年3月21日
1970年12月18日
《尼斯文本》(1957):根据该文本第三条之二,摩洛哥政府声明,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摩洛哥。生效日期:1970年12月18日。 (见 Industrial Property 1970, 第12号, 第386页)
摩纳哥
1957年6月15日
批准: 1961年3月8日
1966年12月15日
《尼斯文本》(1957):根据该文本第三条之二,摩纳哥政府声明,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摩纳哥。生效日期:1966年12月15日。 (见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 1961, 第6号, 第123页Industrial Property 1966, 第12号, 第271页)
比利时
1957年6月15日
批准: 1962年3月8日
1966年12月15日
《尼斯文本》(1957):根据该文本第三条之二,比利时政府声明,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比利时。生效日期:1966年12月15日。 (见 Industrial Property 1963, 第5号, 第94页Industrial Property 1966, 第12号, 第271页)
法国
1957年6月15日
批准: 1959年11月9日
1966年12月15日
瑞士
1957年6月15日
批准: 1962年10月2日
1966年12月15日
罗马尼亚
加入: 1959年2月9日
1966年12月15日
《尼斯文本》(1957):根据该文本第三条之二,罗马尼亚政府声明,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罗马尼亚。生效日期:1967年6月10日。 (见 Industrial Property 1966, 第12号, 第270-271页)
荷兰王国
1957年6月15日
批准: 1962年5月11日
1966年12月15日
《尼斯文本》(1957):根据该文本第三条之二,荷兰政府声明,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荷兰。生效日期:1966年12月15日。 (见 Industrial Property 1962, 第9号, 第210页Industrial Property 1966, 第12号, 第271页)
《尼斯文本》(1957)适用于阿鲁巴:1986年2月14日;生效日期:1986年9月8日。自6月24日的来文中生效日期起无限期暂停该项适用。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38)
葡萄牙
1957年6月15日
批准: 1959年4月2日
1966年12月15日
《尼斯文本》(1957):根据该文本第三条之二,葡萄牙政府声明,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葡萄牙。生效日期:1966年12月15日。 (见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 1960, 第3号, 第41页Industrial Property 1966, 第12号, 第271页)
西班牙
1957年6月15日
批准: 1958年11月13日
1966年12月15日
《尼斯文本》(1957):根据该文本第三条之二,西班牙政府声明,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西班牙。生效日期:1966年12月15日。 (见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 1959, 第6号, 第107页Industrial Property 1966, 第12号, 第2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