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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 伯尔尼公约 罗马文本 (1928年) (成员总数: 44)
成员 签字 文书 生效 详细信息
丹麦
1928年6月2日
加入: 1933年7月24日
1933年9月16日
以色列
加入: 1949年12月14日
1950年3月24日
保加利亚
批准: 1931年5月28日
1931年8月1日
克罗地亚
罗马文本(1928):南斯拉夫王国加入该文本,但作出以下保留:在有关翻译成南斯拉夫本国语言的专有权利方面,以经1896年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第8条。(见 Le Droit d'auteur 1930, 第8号, 第85页)
冰岛
加入: 1947年6月30日
1947年9月7日
加入罗马文本(1928),但作出以下保留:在翻译成冰岛文的专有权利方面,以经1896年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第8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47, 第8号, 第85页)
列支敦士登
加入: 1931年7月20日
1931年8月30日
加拿大
批准: 1931年6月27日
1931年8月1日
匈牙利
批准: 1931年6月25日
1931年8月1日
北马其顿
罗马文本(1928):南斯拉夫王国加入,但作出以下保留:在有关翻译成南斯拉夫本国语言的专有权方面,以经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第8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0, 第8号, 第85页)
南非
加入: 1935年3月19日
1935年5月27日
卢森堡
加入: 1931年12月16日
1932年2月4日
印度
批准: 1931年6月30日
1931年8月1日
印度尼西亚
继续适用宣告: 1956年2月23日
1949年12月27日
塞尔维亚
罗马文本(1928):南斯拉夫王国加入,但作出以下保留:在有关翻译成南斯拉夫本国语言的专有权方面,以经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第8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0, 第8号, 第85页)
塞浦路斯
继续适用宣告: 1964年2月24日
1960年8月16日
奥地利
1928年6月2日
加入: 1936年6月19日
1936年7月1日
巴基斯坦
加入: 1948年6月4日
1948年7月5日
巴西
1928年6月2日
加入: 1933年4月3日
1933年6月1日
希腊
1928年6月2日
加入: 1932年1月2日
1932年2月25日
加入罗马文本(1928),但作出以下保留:在有关作者对其作品进行翻译或授权对其进行翻译的专有权和对戏剧、戏剧音乐作品进行公开表演的权利方面,以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和第9条取代该文本的第8条和第11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2, 第2号, 第13页)
德国
1928年6月2日
加入: 1933年9月13日
1933年10月21日
意大利
1928年6月2日
批准: 1931年6月27日
1931年8月1日
意大利在罗马文本(1928)生效之日宣布放弃在批准柏林文本(1908)时所作的保留:1931年8月1日。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1, 第8号, 第87页)
拉脱维亚
加入: 1936年11月3日
1937年5月15日
加入罗马文本(1928),但作出以下保留:在有关对其作品进行翻译或授权对其进行翻译的专有权方面,以经1896年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第8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7, 第1号, 第4页)
挪威
1928年6月2日
批准: 1931年6月30日
1931年8月1日
摩洛哥
1928年6月2日
加入: 1934年10月5日
1934年11月25日
通过法国签署罗马文本(1928)并提交加入通知。
摩纳哥
1928年6月2日
加入: 1933年4月21日
1933年6月9日
斯洛文尼亚
罗马文本(1928):南斯拉夫王国加入,但作出以下保留:在有关翻译成南斯拉夫本国语言的专有权方面,以经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第8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0, 第8号, 第85页)
斯里兰卡
继续适用宣告: 1959年7月20日
1948年2月4日
加入罗马文本(1928),但作出以下保留:“……锡兰政府……为将教育、科学和技术图书翻译成本国语言的目的,保留其就此颁布国内立法的权利。” (见 Le Droit d'auteur 1959, 第12号, 第205页)
新西兰
加入: 1947年10月20日
1947年12月4日
将罗马文本(1928)适用于库克群岛、托克劳和纽埃岛:1964年11月2日;生效:1965年3月18日。 (见 Copyright 1965, 第3号, 第55页)
罗马文本的加入(1928)延及西萨摩亚。 (见 Le Droit d'auteur 1947, 第11号, 第121页)
日本
1928年6月2日
批准: 1931年6月5日
1931年8月1日
批准罗马文本(1928),但作出以下保留:在作者对其作品进行翻译或授权对其翻译的专有权方面,以经1896年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第8条。日本声明:意在保持这一保留的利益,直至1980年12月31日止。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2, 第4号, 第40页Copyright 1974, 第6号, 第157页)
罗马文本(1928)的批准包括朝鲜、台湾、南库页岛和关东。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2, 第4号, 第40页)
比利时
1928年6月2日
加入: 1934年8月23日
1934年10月7日
法国
1928年6月2日
加入: 1933年11月3日
1933年12月22日
加入罗马文本(1928),但作出以下保留:在有关工业实用艺术作品方面,以1908年柏林文本(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4条)之前通过的案文中相关条款取代该文本第2条第4款。(见 Le Droit d'auteur 1933, 第12号, 第133页)
Accession to the Rome Act (1928) included colonies, protectorates and territories. (see Le Droit d'auteur 1933, No.12, p.133)
波兰
1928年6月2日
加入: 1935年10月21日
1935年11月21日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罗马文本(1928):南斯拉夫王国加入该文本,但作出以下保留:在有关翻译成南斯拉夫本国语言的专有权方面,以经1896年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第8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0, 第8号, 第85页)
津巴布韦
继承宣告/通知: 1981年9月18日
1980年4月18日
澳大利亚
加入: 1934年12月6日
1935年1月18日
罗马文本(1928)的加入延及巴布亚新几内亚、诺福克群岛和瑙鲁:1936年6月18日;生效:1936年7月29日。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6, 第7号, 第73页)
爱尔兰
加入: 1935年4月16日
1935年6月11日
加入罗马文本(1928),但作出以下保留:在翻译成爱尔兰文的专有权利方面,以经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第8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5, 第6号, 第61页)
瑞典
1928年6月2日
批准: 1931年6月27日
1931年8月1日
瑞士
1928年6月2日
批准: 1931年4月24日
1931年8月1日
突尼斯
1928年6月2日
加入: 1933年11月3日
1933年12月22日
加入罗马文本(1928),但作出以下保留:在有关工业实用艺术作品方面,以1908年柏林文本(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4条)之前通过的案文中相关条款取代罗马文本(1928)文本第2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3, 第12号, 第133页)
通过法国签署并加入罗马文本(1928)。
罗马尼亚
1928年6月2日
加入: 1936年6月30日
1936年8月6日
罗马教廷
加入: 1935年7月19日
1935年9月12日
联合王国
1928年6月2日
批准: 1931年6月27日
1931年8月1日
罗马文本(1928)适用于沙捞越和婆罗洲:1938年10月20日;生效:1939年1月1日。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8, 第11号, 第125页)
罗马文本(1928)适用于缅甸和亚丁:1938年9月12日;生效:1937年4月1日(即缅甸和亚丁脱离英属印度之日)。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8, 第10号, 第113页)
罗马文本(1928)适用于纽芬兰:1933年11月11日;生效:1933年12月11日。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3, 第12号, 第134页)
罗马文本(1928)适用于马来联邦:1942年12月10日;生效:1933年1月10日。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3, 第1号, 第3页)
罗马文本(1928)的签署亦适用于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和新西兰。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2, 第1号, 第2页Le Droit d'auteur 1928, 第6号, 第74页)
芬兰
1928年6月2日
批准: 1931年7月1日
1931年8月1日
荷兰王国
批准: 1931年6月27日
1931年8月1日
Ratification of the Rome Act (1928) included the Dutch East Indies, Suriname and Curaçao. (see Le Droit d'auteur 1932, No.4, p.41)
葡萄牙
1928年6月2日
加入: 1937年6月21日
1937年7月29日
西班牙
1928年6月2日
加入: 1933年3月15日
1933年4月23日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1928年6月2日
加入: 1933年11月13日
1933年12月24日
1961年1月12日发出通知,罗马文本(1928)在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叙利亚地区继续有效,后该国宣布退出该文本,自1962年1月12日起生效。
通过法国签署罗马文本(1928)。
马耳他
继续适用宣告: 1968年5月29日
1964年9月21日
黎巴嫩
1928年6月2日
加入: 1946年2月19日
1947年9月30日
通过法国签署罗马文本(1928)。
黑山
罗马文本(1928):南斯拉夫王国加入,但作出以下保留:在有关翻译成南斯拉夫本国语言的专有权方面,以经巴黎补充文本第三第1条修改的1886年《伯尔尼公约》第5条取代该文本第8条。 (见 Le Droit d'auteur 1930, 第8号, 第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