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 336E | 區域法院訴訟人儲存金規則 | 憲報編號 | 版本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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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權條文 | 25 of 1998 | 01/07/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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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第336章第73條) [1973年6月22日] (本為1973年第119號法律公告)
條: | 1 | 引稱 | 25 of 1998 | 01/07/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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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引稱及釋義
本規則可引稱為《區域法院訴訟人儲存金規則》。 (1998年第25號第2條)
條: | 2 | 釋義 | L.N. 247 of 2000 | 01/0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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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規則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分類帳貸方”(ledger credit)指司法常務官簿冊上的有關訟案或事宜的標題及其獨立帳戶(如有的話),而該獨立帳戶是根據命令或其他依據所開立或會開立的,並有任何儲存金已記入或會記入其貸方; (2000年第28號第46條)
“司法常務官”(Registrar) 指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 (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0年第28號第46條) “向法院交存”(lodge in court) 指向區域法院繳存或轉入區域法院或存放於區域法院,而“交存於法
院”(lodgment in court) 具有相應的涵義; (2000年第28號第48條) “命令”(order) 指區域法院的命令,包括判決或判令,並包括命令的附表; (1998年第25號第2條) “訟案或事宜的標題”(title of the cause or matter) 指有關紀錄內訟案或事宜的簡稱; “區域法院”(court) 指區域法院; (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0年第28號第48條) “會計師”(Accountant) 指司法機構會計師; “儲存金”(funds) 或“法院儲存金”(funds in court) 指存於或會存於司法常務官帳戶的任何款項或證
券、動產或其任何部分,並包括箱盒及其他財物。 (2000年第28號第46條)
條: | 3 | 儲存金的交存 | L.N. 247 of 2000 | 01/0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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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交存儲存金
(5)凡所交存的儲存金是一筆款項,司法常務官須將該筆款項存入庫務署署長所指示的銀行帳
戶內,稱為“區域法院訴訟人儲存金帳戶”。 (1977年第16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5號第2條) (2000年第28號第46條)
條: | 4 | 帳目及登記冊的備存 | L.N. 247 of 2000 | 01/0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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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5 | 周年帳目報表 | L.N. 247 of 2000 | 01/0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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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6 | 股份及證券 | L.N. 247 of 2000 | 01/0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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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司法常務官接獲根據第(5)款遞送的證明書後,須就有關交存發收據給作出交存的人。 (2000年第28號第46條)
條: | 7 | 將證券的本金及股息記入簿冊內 | L.N. 247 of 2000 | 01/0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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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常務官須就交存於法院的證券所收到的任何本金或股息記入其簿冊內;如屬本金,則須記入於收到本金時產生該本金的證券所屬的帳目的貸方;如屬股息,則須記入於該等股息變成為到期應收前孳生該等股息的證券的過戶登記冊閉封時該等證券所存的帳目的貸方。
(2000年第28號第46條)
條: | 8 | 從交存法院款項支出的款項 | L.N. 247 of 2000 | 01/0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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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院儲存金作支出、交付及轉撥 以及將儲存金作其他處理
(1) 任何交存法院的款項須按以下方式支出─
條: | 9 | 從儲存金支出的款項須由司法常務官的證明書確定 | L.N. 247 of 2000 | 01/0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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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命令指示任何款項須由司法常務官的證明書確定,並其後須按照該證明書支付,則該證明書的格式須盡量與附表的表格4相若,而司法常務官在接獲有權收款的人的請求後,須按照第8條支付該款項。
(2000年第28號第46條)
條: | 10 | 訟費的支付 | L.N. 247 of 2000 | 01/0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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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命令指示,任何經指示須予評定的訟費須從法院儲存金支出,則司法常務官須─ (2000年第28號第46條)
(a)在其證明書中述明應獲付訟費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而該證明書的格式須盡量與
第 336E章 -區域法院訴訟人儲存金規則
附表的表格5相若;及
(b) 在接獲有權收款的人的請求後,按照第8條支付該款項。
條: | 11 | 從儲存金作支出或轉撥等以給予有權收款人的遺產代理人 | L.N. 247 of 2000 | 01/0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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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12 | 指示作支出、轉撥等命令須描述有權收款的人及其他 | L.N. 247 of 2000 | 01/0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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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13 | 指示將交存法院的款項作投資的命令 | L.N. 247 of 2000 | 01/0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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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14 | 指示將交存法院的款項以其他方式處理的命令 | L.N. 247 of 2000 | 01/0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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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藉命令指示,交存法院的款項須以交存、提取、轉撥或投資以外的方式處理,則須製備該命令的一方須向司法常務官遞交將該筆款項按命令的條款處理的書面請求,而司法常務官須隨即按命令行事。
(2000年第28號第46條)
條: | 15 | 將儲存金結轉至獨立帳戶 | 25 of 1998 | 01/07/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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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如有命令規定儲存金須結轉至某個獨立帳戶,則就此目的而開立的分類帳貸方,其標題須以該儲存金所屬的訟案或事宜的標題作開始。
條: | 16 | 司法常務官將儲存金作投資的權力 | L.N. 157 of 2008; L.N. 18 of 2009 | 02/0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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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交存的儲存金作投資
(3B)儘管有第(3A)款的規定,凡為第(3)(a)款所提述的任何目的而向法院繳存款項,是《區域法院規則》(第336章,附屬法例H)第22號命令所指的附帶條款付款,則須自繳存該筆款項後的28天後起,就有關訟案或事宜將利息記在分類帳貸方。 (2008年第157號法律公告)
(4)即使第(1)、(2)、(3)、(3A)及(3B)款另有規定,除非有命令另作指示,否則司法常務官須─(2008年第157號法律公告)
條: | 17 | 收入盈餘 | L.N. 247 of 2000 | 01/0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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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常務官須於每一財政年度結束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當時存於區域法院訴訟人儲存金帳戶內超出本規則規定須記入各帳戶貸方款額的任何款項,付予庫務署,而該款項須轉撥入香港政府一般收入內。
(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0年第28號第46條)
條: | 18 | 管理訴訟人儲存金帳目的費用 | 25 of 1998 | 01/07/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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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根據本規則須備存的各項帳目,其管理費用須由香港政府一般收入撥款支付。
條: | 19 | 以誓章作為生存或履行條件的證據 | L.N. 247 of 2000 | 01/0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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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等證據
凡任何人根據命令有權收取股息或其他定期付款,而司法常務官要求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該人仍生存或已履行任何對上述付款有影響的條件時,該證據須以誓章方式提供。 (2000年第28號第46條)
條: | 20 | 以誓章或聲明作為其他事宜的證據 | L.N. 247 of 2000 | 01/0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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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行命令的指示時,司法常務官為了並非已包括在第19條的任何目的而要求提供證據,可收取一份誓章或法定聲明並據此行事,而每份上述的誓章或法定聲明,在司法常務官認為有需要時,須送交區域法院存檔。
(2000年第28號第46及48條)
條: | 21 | 儲存金類別及款額的證明書 | L.N. 247 of 2000 | 01/0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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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
(1)司法常務官一經接獲某人所簽署或由他人代該人所簽署的請求書,而該人是聲稱與已記入請求書所指明的帳戶貸方的法院儲存金有利害關係者,除非有好的理由可作拒絕,否則須發出一份該等儲存金類別及款額的證明書;證明書中的提述須截至證明書日期當日早上為止,但不得包括該日的交易在內。
款發出的證明書的日期。 (2000年第28號第46條)
條: | 22 | 在司法常務官簿冊上的帳目的謄本 | L.N. 247 of 2000 | 01/0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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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常務官一經接獲聲稱由與法院儲存金有利害關係的人簽署,或由他人代該人簽署的請求書,除非有好的理由可作拒絕,否則須─ (2000年第28號第46條)
條: | 23 |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廢除) | 25 of 1998 | 01/07/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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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附表: | 附表 | L.N. 247 of 2000 | 01/09/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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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1 [第3(3)條]收據 香港區域法院 (訟案或事宜的標題。19 年第 宗)。
分類帳帳目
(如與上述訟案相同,請註明如上)。
茲收到 交來款項 [或下述證券或標識
為 的包裹,而包裹看來是載有(在此填上內容清單),或下述動產(在此填上詳情)]。
(簽署)
司法常務官
日期:19 年 月 日
(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0年第28號第46條)
表格2 [第6(4)條]授權公司登記股份轉讓的授權書 香港區域法院 (訟案或事宜的標題。19 年第 宗)。分類帳帳目 (如與上述訟案相同,請註明如上)。 致:香港 有限公司, 請登記編號為 的股份由 轉讓予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
(簽署) 司法常務官
日期:19 | 年 | 月 | 日 | (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0年第28號第46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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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3 | [第6(5)條] |
股份登記證明書 上述股份已如所授權般在今天轉讓予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
(簽署) 有限公司秘書
日期:19 年 月 日
(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0年第28號第46條)
表格4 [第9條]確定款項證明書 香港區域法院 (訟案或事宜的標題。19 年第 宗)
分類帳帳目 (如與上述訟案相同,請註明如上) 本人現核證根據日期為19 年月日的命令,於此尾附的附表所述款項合計總額$ ,
已確定為根據該命令就(述明付款性質) 須付予以下分別指名的人的款項。 日期:19 年 月 日 (簽署) 司法常務官 附表
地址
姓名或名稱
(如能確定)
須付款額
(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0年第28號第46條)
表格5 [第10條]經評定的訟費證明書 香港區域法院 (訟案或事宜的標題。19 年第 宗) 分類帳帳目
(如與上述訟案相同,請註明如上) 依據日期為19 年 月 日的命令,代表 的律師曾到本人席前,本人核證本人已評定命令所指示須評定的在本表格尾附的附表中所指明的訟費,而經評定的款項已於附表分別述明,該款項連同指明款額的訟費評定費用合計為 。 日期:19 年 月 日 (簽署) 司法常務官 附表
訟費項目 | 須付予 | 經評定的訟費及 費用的款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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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姓名或名稱 | ||||
(1998年第25號第2條;2000年第28號第46條)
表格6 [第11(2)條]聲明書 香港區域法院 (訟案或事宜的標題。19 年第 宗)。
分類帳帳目 (如與上述訟案相同,請註明如上) 本人(申請人姓名及地址)謹以至誠鄭重聲明,本人是(死者姓名)的(親屬關係),是其最近親或最
近親之一,有權取得其遺產管理權和領取根據日期為19 年 月 日作出的命令而指示支付予死者的款項$ 。
本人謹再聲明,死者的資產連上述款項在內總值不超逾$5000,本人並核證死者的臨終及殯殮費用已經清付;而本人謹憑藉《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的條文衷誠作此項鄭重聲明,並確信其為真確無訛。
(申請人簽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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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聲明是於19 | 年 | 月 | 日於 | |
在本人面前作出 | ||||
(簽署) | ||||
公證人 | ||||
或其他獲授權人員 | ||||
(1997年第47號第10條;1998年第25號第2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