عن الملكية الفكرية التدريب في مجال الملكية الفكرية إذكاء الاحترام للملكية الفكرية التوعية بالملكية الفكرية الملكية الفكرية لفائدة… الملكية الفكرية و… الملكية الفكرية في… معلومات البراءات والتكنولوجيا معلومات العلامات التجارية معلومات التصاميم الصناعية معلومات المؤشرات الجغرافية معلومات الأصناف النباتية (الأوبوف) القوانين والمعاهدات والأحكام القضائية المتعلقة بالملكية الفكرية مراجع الملكية الفكرية تقارير الملكية الفكرية حماية البراءات حماية العلامات التجارية حماية التصاميم الصناعية حماية المؤشرات الجغرافية حماية الأصناف النباتية (الأوبوف) تسوية المنازعات المتعلقة بالملكية الفكرية حلول الأعمال التجارية لمكاتب الملكية الفكرية دفع ثمن خدمات الملكية الفكرية هيئات صنع القرار والتفاوض التعاون التنموي دعم الابتكار الشراكات بين القطاعين العام والخاص أدوات وخدمات الذكاء الاصطناعي المنظمة العمل مع الويبو المساءلة البراءات العلامات التجارية التصاميم الصناعية المؤشرات الجغرافية حق المؤلف الأسرار التجارية أكاديمية الويبو الندوات وحلقات العمل إنفاذ الملكية الفكرية WIPO ALERT إذكاء الوعي اليوم العالمي للملكية الفكرية مجلة الويبو دراسات حالة وقصص ناجحة في مجال الملكية الفكرية أخبار الملكية الفكرية جوائز الويبو الأعمال الجامعات الشعوب الأصلية الأجهزة القضائية الموارد الوراثية والمعارف التقليدية وأشكال التعبير الثقافي التقليدي الاقتصاد المساواة بين الجنسين الصحة العالمية تغير المناخ سياسة المنافسة أهداف التنمية المستدامة التكنولوجيات الحدودية التطبيقات المحمولة الرياضة السياحة ركن البراءات تحليلات البراءات التصنيف الدولي للبراءات أَردي – البحث لأغراض الابتكار أَردي – البحث لأغراض الابتكار قاعدة البيانات العالمية للعلامات مرصد مدريد قاعدة بيانات المادة 6(ثالثاً) تصنيف نيس تصنيف فيينا قاعدة البيانات العالمية للتصاميم نشرة التصاميم الدولية قاعدة بيانات Hague Express تصنيف لوكارنو قاعدة بيانات Lisbon Express قاعدة البيانات العالمية للعلامات الخاصة بالمؤشرات الجغرافية قاعدة بيانات الأصناف النباتية (PLUTO) قاعدة بيانات الأجناس والأنواع (GENIE) المعاهدات التي تديرها الويبو ويبو لكس - القوانين والمعاهدات والأحكام القضائية المتعلقة بالملكية الفكرية معايير الويبو إحصاءات الملكية الفكرية ويبو بورل (المصطلحات) منشورات الويبو البيانات القطرية الخاصة بالملكية الفكرية مركز الويبو للمعارف الاتجاهات التكنولوجية للويبو مؤشر الابتكار العالمي التقرير العالمي للملكية الفكرية معاهدة التعاون بشأن البراءات – نظام البراءات الدولي ePCT بودابست – نظام الإيداع الدولي للكائنات الدقيقة مدريد – النظام الدولي للعلامات التجارية eMadrid الحماية بموجب المادة 6(ثالثاً) (الشعارات الشرفية، الأعلام، شعارات الدول) لاهاي – النظام الدولي للتصاميم eHague لشبونة – النظام الدولي لتسميات المنشأ والمؤشرات الجغرافية eLisbon UPOV PRISMA UPOV e-PVP Administration UPOV e-PVP DUS Exchange الوساطة التحكيم قرارات الخبراء المنازعات المتعلقة بأسماء الحقول نظام النفاذ المركزي إلى نتائج البحث والفحص (CASE) خدمة النفاذ الرقمي (DAS) WIPO Pay الحساب الجاري لدى الويبو جمعيات الويبو اللجان الدائمة الجدول الزمني للاجتماعات WIPO Webcast وثائق الويبو الرسمية أجندة التنمية المساعدة التقنية مؤسسات التدريب في مجال الملكية الفكرية الدعم المتعلق بكوفيد-19 الاستراتيجيات الوطنية للملكية الفكرية المساعدة في مجالي السياسة والتشريع محور التعاون مراكز دعم التكنولوجيا والابتكار نقل التكنولوجيا برنامج مساعدة المخترعين WIPO GREEN WIPO's PAT-INFORMED اتحاد الكتب الميسّرة اتحاد الويبو للمبدعين WIPO Translate أداة تحويل الكلام إلى نص مساعد التصنيف الدول الأعضاء المراقبون المدير العام الأنشطة بحسب كل وحدة المكاتب الخارجية المناصب الشاغرة المشتريات النتائج والميزانية التقارير المالية الرقاب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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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65 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65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171709室。

法定代表人:张东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永红,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明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71-375N2304房。

法定代表人:苑景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珊,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拥军,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趣拿公司”)因与上诉人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去哪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北京趣拿公司主体情况、注册域名的基本情况、申请注册商标的事实。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6317日工商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机械以外的内容)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后变更为人民币1100万元)。2010年该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经营项目: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险、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票务代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200559日,北京趣拿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庄辰超注册了域名qunar.com并创建了网站。北京趣拿公司成立后,该域名被转让给北京趣拿公司。北京趣拿公司自2006年起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从2006年度起每年通过年检(北京趣拿公司提供的许可证审批时间为2007329日,最终有效期至2016920日,但提供的年检合格记录中包括了2006年年检合格的记录),该许可证上载明业务种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站名称为趣拿旅游搜索引擎,网址www.qunar.com,网络服务项目为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机械等以外的内容。

2006年起,北京趣拿公司在第38394243类等多个类别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了20余个包含了“去哪儿”、“QUNAR.COM”或骆驼图形的商标。201110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趣拿公司在第38类服务上注册第8694468 Qunar.Com+骆驼图形” 、第8694472号“去哪儿?+Qunar.Com+骆驼图形”商标,核定类别包括电视广播、信息传送、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电讯信息、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电子邮件等服务。201110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趣拿公司在第39类服务上注册第8694469号“Qunar.Com+骆驼图形”、第8694473号“去哪儿?+Qunar.Com+骆驼图形”商标,包括观光旅游(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信息)、安排游览、安排游艇旅行、旅行陪伴、旅行陪同、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旅行座位预订、旅游安排、旅游预订、旅行预订等服务。上述四个注册商标有效期均为2011107日至2021107日。北京趣拿公司其他申请注册的4243类商标仍在初审公告异议中。

二、关于北京趣拿公司使用“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等商业标记、域名的事实。

北京趣拿公司在其网站www.qunar.com主页的左上角使用了“去哪儿?Qunar.com聪明你的旅行+骆驼图形”标识(参见附图一)。

北京趣拿公司在其网页中还使用了“去哪儿网”和“去哪儿”,如在主页面和分页面中使用了“去哪儿网喜庆三八节”、“去哪儿网有的机票代理100%获得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资格认证”、“去哪儿提供的链接”等字样,其中就包含了“去哪儿网”和“去哪儿”的字样。

2005年至2009年期间,新浪网、新华网、天涯社区、搜狐网、京华网和央视网等网络媒体对北京趣拿公司参加的各类活动进行了报道。腾讯网、雅虎网、搜狐网、新浪网等网络媒体对北京趣拿公司与奇虎网、卡尔森环球酒店、雅虎、山东航空、深圳航空公司、山东旅游局、央视网达成合作伙伴关系的情况进行了报道。搜狐网、央视网、艾瑞网对北京趣拿公司获得“红鲱鱼亚洲100强”、“07中国商业网站百强”、“20082009年度最具潜力互联网企业”、“20082009搜索引擎最佳效果营销奖”的情况进行了报道。上述媒体的报道中大多使用了“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的名称来指代北京趣拿公司。例如,2007830日,在搜狐网《去哪儿旅游搜索引擎登“红鲱鱼”亚洲新百强榜》的报道中直接用“Qunar.com”指代北京趣拿公司 。该报道表述为“中国最大的旅游搜索引擎‘去哪儿’(Qunar.com)日前荣登‘红鲱鱼亚洲100强’企业名单。作为旅游搜索引擎这一新兴高科技领域的绝对领导者,Qunar.com代表着亚太旅游搜索的最佳技术水准,并应邀在the Red Herring 100 Asia event,EyeforTravel举办的2007中国旅游分销高峰论坛等一系列国际高端会议中分享中国旅游搜索的技术、市场和品牌经验。”

除上述报道外,北京趣拿公司提供的其与北京世纪华美广告有限公司于2008121日和1222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中、200941日与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署的旅游搜索网络推广服务协议中、20091029日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签署的搜索引擎技术服务协议中、2010611日与皇家加勒比游轮有限公司签署网络广告发布协议中均有以“QUNAR”或“去哪儿”或“QUNAR.COM”指代其公司的记录。

2007年度北京趣拿公司的主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858483.00元,2008年度为人民币3808051.77元,2009年度为人民币10780414.51元,2010年度为21298791.11元。

三、关于广州去哪公司主体情况、quna.com123quna.commquna.com qunawang.net等域名登记注册以及广州去哪公司使用“去哪儿”、“去哪”、“去哪网”、“quna.com”等商业标记的事实。

广州去哪公司前身为广州市龙游仙踪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1210日,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会务服务、代订酒店客房、飞机票、火车票手续等。

2009526日,广州去哪公司企业名称经核准变更为“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71-375N2304房,经营范围变更为“网络信息技术开发、计算机软硬件的研究开发销售、国内旅游(经营许可证至2010331日)、会务服务、代订酒店客房、飞机票、火车票等”。2009922日广州去哪公司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该公司股东为苑景恩、周颖。网站中文名称为:龙游仙踪网,网站域名为:www.4007740077.comwww.QUNA.comwww.13WLONG.com。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于2009929日授予广州市去哪公司《IATA认可证书》,证明其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办理国内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的行业标准,具备销售机票的合法资质。另,在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上可查,广州市去哪公司旗下还拥有龙游仙踪旅行网(4007740077.com)、金穗旅行网(jinsuiwang.com)、酷讯旅行网(kuxuwang.com)、机票吧(jipiao100.com,www.jipiaoba.org)等九个域名,广州去哪公司称其经营模式是通过这些分、子公司网站直接销售机票,赚取机票代理费。

archive.org(互联网档案馆)创建于1996年,是抓取和收录全球网站信息的互联网网站数据库。200366日,quna.com域名登记注册。2004326日至2008212日期间,archive.org(互联网档案馆)查询结果显示quna.com域名属于eWorldWideWeb所有,出售域名是eWorldWideWeb, Inc.提供的主要服务。Domaintools(在线域名信息查询工具)查询显示quna.com域名的注册人多次易主,显示注册人分别为eWorldWideWeb2005.2.14),daikeying2008.6.28),YAO JINBO(2008.8.5),IT-China.com2008.8.15),yuan jingen2009.5.9),ingen yuan(2009.7.3),GUANGZHOUSHI QUNA XINXI JISHUYOUXIANGONGSI2009.8.20)。上述查询意为:200959日苑景恩(广州去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受让取得该域名,200973日广州去哪公司经受让取得上述域名。

200976日公证人员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或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备案公共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域名quna.com的主办单位为“广州市龙游仙踪旅行社有限公司”。2011328号审核时,“手机去哪网www.mquna.com”、“去哪网www.123quna.com”、“去哪儿网www.qunarwang.net”的主办单位为广州去哪公司。一审庭审中,广州去哪公司提出上述三个网站均由其合法注册,但之后广州去哪公司否认该网站www.qunarwang.net与其有关。经核实,网站www.qunarwang.net至迟自2011223日注册人为huiyanchao,并非广州去哪公司。

201131日、2011516日,北京趣拿公司代理人许明亮两次申请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进行公证证据保全。登录广州去哪公司网站:www.quna.comwww.mquna.com首页的左上角、网站www.123quna.com首页的左上角和右下角均使用了“去哪?Quna.com众里寻它千百度”的标识,其中包含了“去哪”和“Quna.com”的字样(参见附图二)。上述各网站网页中还分别使用了“去哪网航协官方代理资质验证”、“去哪网重视任何建议与投诉,请联系我们”、“去哪网提供商链接”、“去哪机票预约”、“去哪机票状态查询”、“去哪机票走势”、“去哪酒店直销注册”等文字。网站www.123quna.com网页中还使用了“手机版(m.quna.com)”、“去哪酒店”、“去哪机票搜索”、“去哪开心”、“去哪BBS”、“关于Quna.com”、“去哪酒店搜索”的文字。其中均包含了“去哪”、“quna.com”的字样。另外,去哪网(www.quna.com)首页源代码中有<meta name=keywordcontent =“去哪、去哪儿····”>字样。首页源代码中在titlemeta content等多项代码中出现“=去哪儿”字样。网站“www.qunarwang.net”首页的左上角使用了“去哪儿网-同城经济型酒店预订.同城经济型酒店预订.去哪儿网机票查询预订.去哪儿网购物”的字样,以及“机票+酒店预订+去哪儿网+www.qunarwang.net”。其中包含了“去哪儿网”和“qunarwang.net”的字样。网站的底部使用了“去哪儿网酒店预订网提供去哪儿酒店预订、去哪儿网机票查询、去哪儿网特价机票查询和去哪儿网火车票,并且提供去哪儿酒店、去哪儿网去哪儿团购点评等”、“找去哪儿网特价机票”、“去哪儿网酒店预订”、“去哪儿网酒店就来去哪儿网酒店预订网网址:www.qunarwang.net”的文字,其中包含“去哪儿网”的字样。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第(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20294号《公证书》、第(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5041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上述事实进行了记载。

广州去哪公司另外还注册了kuxunwang.comkuxu.comkuxuwang.comgojiefu.com的域名,网站名称分别为酷讯旅行网、龙游仙踪旅行网、酷讯网和谷姐夫搜索引擎。其中酷讯旅行网(www.kuxunwang.com)主页左上角有“酷迅网kuxunwang.com”的标识,该网站提供机票查询、酒店查询等服务。

20097月开始,新浪科技网、价值中国网、计世网上出现关于“去哪”网山寨“去哪儿”网的报道;20091月起,消费者网、百度贴吧、百丽吧、网易论坛上出现了“龙游仙踪旅行网不讲信誉”、“投诉龙游仙踪旅行网——强迫交易,不履行交货义务”等多篇关于龙游仙踪旅行网欺骗消费者的投诉。登陆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201012月审核时龙游仙踪旅行网的主办单位为广州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0319日,网站“www.donews.com”原创板块刊登了《酷讯遭山寨网站模仿 官方不予回应》的报道,主要内容为:一家与“酷讯”旅游搜索相似的网站“酷迅”,最近开始在网上开始订票业务,“酷迅(kuxu.com)”网站属广州市龙游仙踪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有,除“酷迅”之外,该公司还拥有quna.comelongwang.netctripwang.com等其他知名网站。

北京趣拿公司的员工蒋文利与龙游仙踪公司的员工胡正虎的邮件往来显示,20088月期间,广州去哪公司与北京趣拿公司曾有业务往来,由广州去哪公司经营管理的“龙游仙踪网”在北京趣拿公司的“去哪儿网”上展示过其所销售的机票信息。

2009128日,北京趣拿公司代理人金朝华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人员及金朝华在百度网的百度指数查询qunarquna的指数对比情况,查询结果显示:qunar的用户关注度1周的趋势为+19%,1个月的趋势为+37%,1季度的趋势为+56%;quna的用户关注度1周的趋势为+9%,1个月的趋势为+23%,1季度的趋势为+238%。2011516日,北京趣拿公司代理人许明亮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人员及许明亮在百度网的百度指数查询qunarquna的指数对比情况,查询结果显示:qunar的用户关注度1周的趋势为+5%,1月的趋势为-2%,1季度的趋势为-27%,媒体关注度1周趋势为0%,1月的趋势为0%,1季度的趋势为-100%。200661日至2011515日,qunar的用户关注度从2006年开始逐步上升,quna的用户关注度从2009年开始突然上升,然后进入逐步上升阶段。

四、域名争议及双方其他争议

2010827日,北京趣拿公司曾就广州去哪公司名下“quna.com”域名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投诉书,请求移转广州去哪公司名下的上述域名给北京趣拿公司。秘书处认为,就域名归属的裁判效力而言,司法判决优于专家组决定。专家组认为,投诉人不能同时满足《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条第a款所规定的三个条件;从而缺乏理由支持“裁决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请求。并再次强调,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意见分析,不对当事人进行的诉讼程序产生任何影响。

2010925日,广州去哪公司诉北京趣拿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权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20113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广州去哪公司的起诉不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广州去哪公司对北京趣拿公司的起诉。

2011425日,北京趣拿公司以广州去哪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广州去哪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去哪”、“去哪儿”、“去哪网”、“quna.com”等与北京趣拿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相同或近似的名称,立即停止使用与北京趣拿公司“去哪儿”网相同或者近似的网页版式,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去哪”字样的企业名称;2、判令广州去哪公司立即注销www.quna.comwww.123quna.comwww.qunawang.netwww.mquna.com域名,或者由北京趣拿公司注册使用www.quna.comwww.123quna.comwww.qunawang.netwww.mquna.com域名;3、判令广州去哪公司在去哪儿网、新浪网上向北京趣拿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恶劣影响;4、判令广州去哪公司赔偿北京趣拿公司经济损失,赔偿北京趣拿公司为制止广州去哪公司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00万元;5、判令广州去哪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五、关于北京趣拿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费用 。

北京趣拿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人民币25560元,律师费30000元。另外,北京趣拿公司还提供了出租车发票、酒店发票及飞机票等证据证实其为本案诉讼支付的费用。

另,双方还对于北京趣拿公司主张关于去哪儿网的版面设计为知名服务特有的装潢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及证据材料。

北京趣拿公司主张去哪儿网的首页页面的版式为知名服务特有的装潢。北京趣拿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表示:去哪儿网网页的基本版式从2005年上线开始使用,基本上没有变更过,只是内容有所调整。20096月份开始,其基本版式设计已经是具备的。北京趣拿公司主张其版式设计的特点如下:1、每一页页头都分为频道区、登录注册区、标识区。2、标识区由“去哪儿”的方正字体及问号,淡蓝色的骆驼图案、“qunar.com”方正字体,以及“聪明你的旅行”等组成。3、页面整体为淡色系以淡蓝色为字体的主要颜色,点击某一频道,则其字体呈淡蓝色。4、整个页面分为两个大部分,左侧为搜索信息区,占3/4,右侧为辅助信息区,占1/45、左侧搜索信息区上方为横向搜索框,搜索框下为广告条。页头、广告条与页面左侧边构成一F型,搜索框位于两横条之间的显著区域。6、广告条下方为横条型推广区,推广区下方为特价机票及超值酒店两个表区、7、右侧辅助信息区内容包括广告位,航协认证,以及推广信息。8、页面最下方为友情链接区。

广州去哪公司认为,北京趣拿公司网页的版式设计不具独创性、特有性。例如标识区的图案、域名、网站名称放在左上角与携程网是一样的,友情链接区也与携程网一样,广州去哪公司补充证据清单2的证据12可以证明,两者完全一样。北京趣拿公司上述的所谓8点特有性都不具备特有性,很多网站都有频道区及登录注册区。北京趣拿公司是没有资质的,其将航协认证放在网站上是误导消费者的。

经原审法院查核,北京趣拿公司提交的26号证据中,有新浪网旅游频道2009629日“从山寨版‘去哪’到春秋航空要卖‘站票’的启示”等新闻报道。北京趣拿公司认为这至少证明去哪儿网从20096月开始就已具备了基本的版式设计。广州去哪公司认为北京趣拿公司提交的26号证据起不到证明作用,不能体现其网页设计的使用时间。北京趣拿公司无提供直接的证据证实其网页版式的最初使用时间。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广州去哪公司的行为是否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及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属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纠纷及侵犯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本案所提及的关于商品的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服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如下:

本案的焦点之一:北京趣拿公司、广州去哪公司是否构成竞争关系。北京趣拿公司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涉及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在内的各种经营项目。北京趣拿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其主营的去哪儿网主要是旅游服务业的网站。根据北京趣拿公司、广州去哪公司网站的自我介绍及其运营模式,北京趣拿公司是一个不提供订票服务,也不参与机票交易的旅游网络搜索服务提供商;而广州去哪公司自称是“直接为消费者提供订票、退票业务,链接的网站都是其全资子公司,为消费者和产品提供商直接进行具体交易、其具有机票代理资质”。广州去哪公司认为双方在服务对象、网络服务功能和商业模式上有所不同,两者无竞争关系。原审法院认为,北京趣拿公司、广州去哪公司双方具有竞争关系,两者均为在旅游业内提供网络服务的企业,无论其具体的运营模式如何,两者服务的对象都是旅游服务行业的消费者,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之间正是通过不同的服务功能和不同的商业模式获取竞争优势;广州去哪公司关于该问题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北京趣拿公司、广州去哪公司是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本案的焦点之二:北京趣拿公司使用的商业标记“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是否属于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

首先,北京趣拿公司提供的旅游搜索引擎服务是否为知名服务。所谓“知名服务”,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服务。对知名服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该服务的时间、区域、营业额和服务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服务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北京趣拿公司旗下网站“去哪儿”网于20056月以域名qunar.com上线运营,并自2005年起使用“去哪儿”或“Qunar”作为北京趣拿公司公司的代称对外签署合作协议、网络服务合同或进行宣传。2005年至2009年期间北京趣拿公司使用的商业标记“去哪儿”、“qunar.com”、“去哪儿网”通过较大范围的网络宣传、传播、一定时间的使用,在旅游服务行业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北京趣拿公司自2007年至2010年的主营业收入超过人民币3800万元,北京趣拿公司的经营具备了一定规模,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市场认知程度。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北京趣拿公司提供的旅游搜索引擎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属于知名服务。

其次,“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是否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服务名称是为了区别与其他服务而使用的服务的称谓,有通用名称与特有名称之分。所谓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服务与另一类服务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它是用来区别不同种类服务的一般名称。服务的特有名称,是对某类服务中的特定服务的称谓,用以区别同类服务。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所谓的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是指区别服务来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服务名称,它一般是不为某类服务所通用的特定名称。“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在旅游网络搜索引擎这一特定服务领域中,经过北京趣拿公司一定时间的使用与北京趣拿公司提供的服务建立起特定的联系,使得相关消费者对其有一定的认知。北京趣拿公司提供的“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旅游搜索引擎服务从2005年开始,通过大范围的网络宣传、传播、一定时间的使用,在旅游服务行业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获得多项荣誉,“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已经与北京趣拿公司提供的服务产生了特定的联系。根据现有证据,在广州去哪公司未提出反证的情况下,上述“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在旅游服务行业内作为服务标记有一定的特定性,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另,北京趣拿公司 “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是否知名和特有的其他证据与北京趣拿公司提交的2009年底和2010年的奖项和新闻宣传没有关联的部分,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本案的焦点之三:广州去哪公司使用“去哪儿”、“去哪儿网”、“去哪”、“去哪网”、“quna.com”商业标记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北京趣拿公司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的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北京趣拿公司提供旅游业网络搜索服务,其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亦应受到保护。根据archive.org(互联网档案馆)查询结果,域名quna.com200973日的注册人为ingen yuan,在2009820日的注册人为广州去哪公司。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或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查询结果,域名quna.com200976日的主办单位为“广州市龙游仙踪旅行社有限公司”。由此可知,广州去哪公司最早是在200973日之后受让域名quna.com,并开始经营其网站www.quna.com。根据2011328日查询结果登记备案在广州去哪公司名下的网站还有:www.quna.comwww.123quna.comwww.mquna.com

广州去哪公司在其上述网站首页源代码中使用“去哪儿”、在上述网站中使用了“去哪儿”、“去哪儿网”、“去哪”、“去哪网”、“quna.com”等标识,而此时北京趣拿公司已经持续使用“qunar.com”、“去哪儿”、“去哪儿网”一段时间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广州去哪公司使用的“去哪儿”、“去哪儿网”与北京趣拿公司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完全一样,使用的“去哪”、“去哪网”、“quna.com”的字样,与北京趣拿公司服务名称 “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仅相差“儿”字或“r”字母,且“儿”字及“r”字母又是作为语气字使用,并无实际的含义;此等细微的差别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别, 因此容易导致消费者在接受北京趣拿公司、广州去哪公司网站提供的旅游服务时产生混淆。且广州去哪公司将北京趣拿公司名称暗藏在网页中,使得网络用户在进行搜索时能检索到其网页并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者混淆。广州去哪公司作为与北京趣拿公司相同行业的企业,应当知晓北京趣拿公司服务名称“去哪”、“去哪儿网”、“qunar.com”的市场知名度。在此情况下,广州去哪公司仍然使用“去哪儿”、“去哪儿网”、“去哪”、“去哪网”、“quna.com”名称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北京趣拿公司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了消费者的误认,其行为构成了对北京趣拿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北京趣拿公司要求广州去哪公司停止使用“去哪”、“去哪儿”、“去哪网”、“quna.com”等名称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的焦点之四:广州去哪公司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去哪”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北京趣拿公司的“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在旅游服务行业内作为服务标记有一定的特定性、显著性并经持续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广州去哪公司虽然成立于20031210日,但其企业字号是在2009526日后才开始出现“去哪”的字样,北京趣拿公司、广州去哪公司同属提供旅游业网络服务类的企业,且双方曾经有业务合作关系,广州去哪公司应当熟悉北京趣拿公司的经营状况,广州去哪公司将 “去哪儿”这一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中的主要部分“去哪”注册为其企业名称,明显具有攀附其市场知名度的故意,其客观上也容易产生市场混淆,且其实施了一系列侵权行为,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北京趣拿公司要求广州去哪公司停止使用“去哪”文字作为字号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的焦点之五:广州去哪公司使用“quna.com”、“123quna.com”、 mquna.com 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北京趣拿公司域名权益的侵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条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情况,认定广州去哪公司是否侵犯北京趣拿公司域名的权益应解决以下问题:第一、北京趣拿公司的域名“qunar.com”是否受法律保护?第二、广州去哪公司“quna.com”、“123quna.com” “mquna.com ”域名是否与北京趣拿公司“qunar.com”域名构成近似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第三、广州去哪公司受让、使用“quna.com”及注册、使用“123quna.com”、“mquna.com ”域名是否有正当理由,其对上述域名或者域名的主要部分是否享有权益?第四、广州去哪公司受让、注册并使用上述域名,是否有恶意?原审法院对上述问题意见如下:

第一,“qunar.com”是北京趣拿公司网站的域名,是北京趣拿公司的合法利益,也是北京趣拿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应给予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保护。第二,广州去哪公司注册的域名“quna.com”与北京趣拿公司的域名“qunar.com”仅相差“r”字母。“quna”、“qunar”并非英文的固有词汇,而是中文“去哪”和“去哪儿”等词的拼音,字母“r”并无实际的意思。如前所述,此等差别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别,应当认定quna.com域名与qunar.com域名近似。广州去哪公司名下的其他域名“123quna.com”、“mquna.com”均包含有quna的主要部分,也与北京趣拿公司域名qunar.com近似,且广州去哪公司利用“123quna.com”、“mquna.com”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州去哪公司使用上述域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与北京趣拿公司提供的服务来源发生混淆。第三,广州去哪公司无证据显示其在受让该域名之前对该域名的主要部分“quna”进行过实质性的使用或者对其进行商标注册等,即广州去哪公司对“quna”并不享有权益,也没有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第四,虽然“quna.com”域名登记注册的时间为200366日,但广州去哪公司受让的时间是在200973日之后,而此时北京趣拿公司的“qunar.com”域名作为服务名称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广州去哪公司作为同行业者应当熟悉北京趣拿公司“qunar.com”名称的知名度,但广州去哪公司仍然受让“quna.com”域名并经营与北京趣拿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旅游业网络搜索服务,应当认定:广州去哪公司受让该域名,意在借北京趣拿公司服务特有名称的知名度,误导并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以该域名开通的网站,有侵害北京趣拿公司合法权益的主观恶意。

综上所述,广州去哪公司受让使用“quna.com”域名、广州去哪公司注册并使用“123quna.com”、“mquna.com” 域名,侵害了北京趣拿公司对“qunar.com”域名所享有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对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北京趣拿公司主张注销该域名或者由北京趣拿公司注册使用该域名。至于选择何种承责方式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应由北京趣拿公司直接注册使用该域名,理由如下:“quna.com”、“123quna.com”、“mquna.com”域名与“qunar.com”域名近似,容易引起互联网用户的混淆,而北京趣拿公司网站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知名度,旅游业网络搜索服务是新兴的网络服务行业,如果直接判决广州去哪公司注销该域名,则该域名的归属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排除今后有他人重新注册该域名而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从而到导致新的讼累。为了更好地保护北京趣拿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和网络域名,判决“quna.com”、“123quna.com”、“mquna.com”域名直接归北京趣拿公司注册使用较为适宜。

对于“qunawang.net”域名,该域名一度登记在广州去哪公司名下,但经核实现该域名的注册人并非广州去哪公司,故北京趣拿公司要求广州去哪公司注销该域名或者由北京趣拿公司注册使用该域名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焦点之六:广州去哪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北京趣拿公司知名服务特有的装潢的合法权益。

确认广州去哪公司侵犯北京趣拿公司知名服务特有包装、装潢的前提为北京趣拿公司先于广州去哪公司使用该包装装潢。广州去哪公司是在200973日之后开始经营其网站www.quna.com,北京趣拿公司提供的是201131日公证取证时其网站的版面设计,北京趣拿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北京趣拿公司的网页版面设计早于广州去哪公司的网页使用。故对于北京趣拿公司要求广州去哪公司停止使用与北京趣拿公司“去哪儿网 ”相同或者近似的网页版式的诉讼请求缺乏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焦点之七: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

综上所述,广州去哪公司使用“去哪”、“去哪儿”“去哪网”、“quna.com”等商业标记的行为构成对北京趣拿公司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的侵害;广州去哪公司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去哪”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州去哪公司使用“quna.com”、“123quna.com”、“mquna.com”域名的行为构成对北京趣拿公司qunar.com域名权益的侵害;广州去哪公司除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至于北京趣拿公司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审法院考虑以下情况:首先,关于北京趣拿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的数额,因北京趣拿公司确有委托公证处取证及委托律师参与本案诉讼,又有相关证据佐证,故对于北京趣拿公司主张的维权费用中合理开支的部分原审法院予以酌情支持。其次,对于经济损失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就本案的赔偿数额,虽然北京趣拿公司提出了具体的计算方式,但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北京趣拿公司网站丧失客户的情况及由此带来的具体损失,以及丧失客户与广州去哪公司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该计算方法因存在不确定性而无法采纳。因此,在北京趣拿公司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其实际损失,也难以证明广州去哪公司侵权获利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北京趣拿公司的经营规模、企业赢利能力、企业发展情况、广州去哪公司的侵权方式、持续时间、广州去哪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广州去哪公司的侵权后果以及北京趣拿公司支付的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35万元的赔偿数额。

关于北京趣拿公司要求广州去哪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由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主要是侵害人身权利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本案北京趣拿公司没有提供广州去哪公司侵权行为对其商业信誉造成损失的证据,故原审法院对北京趣拿公司请求判令广州去哪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北京趣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一、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去哪”作为其企业字号;二、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去哪”、“去哪儿”、“去哪网”、“quna.com”作为其服务标记;三、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quna.com”、“123quna.com”、“mquna.com”域名,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域名“quna.com”、“123quna.com”、“mquna.com 移转给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人民币35万元。五、驳回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3603元,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7197元。

上诉人广州去哪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驳回北京趣拿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由北京趣拿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理由如下:一、广州去哪公司现享有的域名“quna.com”是于200366日合法登记注册的,北京趣拿公司“qunar.com”是于20055月在后注册的。虽然广州去哪公司是在20097月受让“quna.com”域名,表面上看广州去哪公司受让在后,但该域名注册时间是在北京趣拿公司之前。广州去哪公司受让并使用“quna.com”域名是在先权利,没有恶意。北京趣拿公司曾于2010年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进行投诉,请求将该域名转让给北京趣拿公司,但请求最终被驳回。域名的获得遵循先注册先得原则,北京趣拿公司不得因其在后注册的域名知名度高于广州去哪公司域名,而反向侵夺广州去哪公司合法受让的域名。况且原审判决直接判令广州去哪公司域名归北京趣拿公司使用,没有法律依据。二、“123quna.com”、“mquna.com”是广州去哪公司基于合法享有的“quna.com”域名注册的下属域名,注册目的是与“quna.com”相关联,原审判决广州去哪公司停止使用并转移该两个域名给北京趣拿公司是错误的。三、广州去哪公司的企业字号“去哪”是为了配合广州去哪公司合法享有的“quna.com”域名而更改,且经依法核准登记,故不应当被判决停止使用“去哪”作为企业字号。四、 “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不能认为是北京趣拿公司的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且广州去哪公司与北京趣拿公司显著差异的商业模式,对北京趣拿公司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五、原审判决广州去哪公司赔偿北京趣拿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上诉人北京趣拿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广州去哪公司在其公司网站及新浪网上向北京趣拿公司发表公开声明消除侵权带来的负面影响;2、广州去哪公司赔偿北京趣拿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3、由广州去哪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由于广州去哪公司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北京趣拿公司的商誉,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应当消除影响;二、由于广州去哪公司侵犯了北京趣拿公司的多项权益,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法院应当判令其赔偿50万元。

针对广州去哪公司的上诉理由,北京趣拿公司答辩认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全部予以驳回。

针对北京趣拿公司的上诉理由,广州去哪公司答辩认为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全部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个别疏漏,因为对判决结果不产生影响,本院已径行纠正。原审判决认定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网络域名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双方的上诉理由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北京趣拿公司使用的“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是否构成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二、广州去哪公司使用“去哪”作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三、广州去哪公司使用域名“quna.com”、 “123quna.com”、“mquna.com”是否有合法依据;四、广州去哪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五、原审判决确认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关于第一个焦点,北京趣拿公司使用的“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是否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服务,应当认定为知名服务;具有区别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服务的名称,应当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北京趣拿公司经营的网站“去哪儿”网,于20056月以域名qunar.com上线运营,并自2005年起使用“去哪儿”或“Qunar”作为北京趣拿公司公司的代称对外签署合作协议、网络服务合同或进行宣传。2005年至2009年期间, “去哪儿”、“qunar.com”、“去哪儿网”等服务标识通过较大范围的网络宣传、传播、长期使用,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公司主营收入2007年度为285万余元,2008年度为380万余元,2009年度攀升为1078万余元,2010年度更达到2129万余元,间接证实“去哪儿”、“qunar.com”、“去哪儿网”等服务标识知名度的提升,因此上述服务应当认定为知名服务。“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 等服务标识不属于通用名称,而是具有区别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服务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广州去哪公司上诉认为“去哪儿”、“qunar.com”、“去哪儿网”等服务标识不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广州去哪公司使用“去哪”作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以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或者使用与知名服务近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服务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服务。广州去哪公司曾用名为广州市龙游仙踪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1210日。2009526日,该公司经过工商登记变更名称为含有“去哪”字号的现名。广州去哪公司辩称,其使用“去哪”作为企业字号原因是该公司享有“quna.com”域名,“去哪”是根据域名的拼音而确定的,故具有合法依据。本院认为,该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一)广州去哪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时间为2009526日,而该公司经受让取得“quna.com”域名的时间为200973日,因此该公司取得域名与变更企业名称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广州去哪公司与北京趣拿公司同属提供旅游业网络服务类的企业,且双方曾经有业务合作关系,广州去哪公司对北京趣拿公司享有的“去哪儿”等服务名称并不陌生。由于“quna.com”域名的拼音与“去哪”文字并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当广州去哪公司选择变更公司名称时,对于 “去哪儿”等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有依法规避的义务;(三)广州去哪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与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去哪儿”相近似的“去哪”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客观上造成和他人的知名服务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服务的后果。广州去哪公司攀附“去哪儿”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市场知名度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诉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责令广州去哪公司停止使用“去哪”作为其企业字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三个焦点,广州去哪公司使用域名“quna.com”、 “123quna.com”、“mquna.com”是否有合法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因此,判断广州去哪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关键,是看该公司使用域名的行为是否符合上述全部四个要件。

首先,关于使用“quna.com”域名的问题。本院认为,广州去哪公司对域名“quna.com”享有合法权益,使用该域名有正当理由,因此不符合上述第三个要件,广州去哪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理由是:(一)200366日,“quna.com”域名初次登记注册。而 “qunar.com”域名被注册并创建网站的时间是200559日,较“quna.com”域名初次登记注册的时间要晚将近两年。因此,“quna.com”域名的注册是正当的。“quna.com”域名后经多次转让,于200959日由苑景恩(广州去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受让取得,200973日由广州去哪公司受让取得,这种转让行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广州去哪公司使用合法受让的“quna.com”域名,法律不应干涉。(二)2010827日,北京趣拿公司曾就广州去哪公司的“quna.com”域名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投诉书,请求移转广州去哪公司名下的上述域名给北京趣拿公司。专家组认为,投诉人不能同时满足相关《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定的三个条件;从而缺乏理由支持“裁决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请求。进一步证明广州去哪公司使用“quna.com”域名有正当理由;(三)北京趣拿公司的“qunar.com”域名与广州去哪公司的 quna.com 域名因仅相差一个字母“r”,构成相近似,在使用过程中不免会产生混淆,双方对此均有容忍的义务。如果以两个域名在使用过程中产生混淆的结果,反推广州去哪公司使用“quna.com 域名存在恶意,进而推定广州去哪公司取得“quna.com 域名没有正当理由,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符合推理逻辑。

其次,关于使用“123quna.com”、“mquna.com”域名的问题。相较北京趣拿公司的“qunar.com”域名而言,“123quna.com”、“mquna.com”域名与广州去哪公司使用的“quna.com 域名更为近似。由于广州去哪公司使用“quna.com 域名有正当理由,随后注册的“123quna.com”、“mquna.com”域名也应当允许注册和使用。综上,广州去哪公司上诉认为该公司使用域名“quna.com”、 “123quna.com”、“mquna.com”有合法依据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应当指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来源合法的域名权益,双方需要彼此容忍,互相尊重,长期共存。一方不能因为在经营过程中知名度提升,就剥夺另一方的生存空间;另一方也不能恶意攀附知名度较高一方的商誉,以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据此,广州去哪公司虽然有权继续使用“quna.com”、“123quna.com”、“mquna.com”域名,但是也有义务在与域名相关的搜索链接及网站上加注区别性标识,以使消费者将上述域名与北京趣拿公司“去哪儿”、“去哪儿网”、“qunar.com”等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相区分。

关于第四个焦点,广州去哪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北京趣拿公司上诉请求广州去哪公司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但并未提供广州去哪公司的侵权行为对其法人商业信誉等人身权利造成损失的证据。因此,本院对北京趣拿公司的这一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第五个焦点,原审判决确认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北京趣拿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公司的具体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广州去哪公司侵权获利的情况,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北京趣拿公司的经营规模、企业赢利能力、企业发展情况、广州去哪公司的侵权方式、持续时间、侵权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以及北京趣拿公司支付的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限额内酌定35万元的赔偿数额。由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去哪公司使用域名“quna.com”、“123quna.com”、“mquna.com”的行为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侵权,因此本院对赔偿数额也相应予以酌减。

综上所述,上诉人广州去哪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北京趣拿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第一、五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去哪”、“去哪儿”、“去哪网”作为其服务标记;

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人民币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由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3800元,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50元,由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岳利浩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石静涵

 

 

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黄慧懿

 

 

 

附图一

 

 

 

 

 

 

附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