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培训 知识产权外联 部门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和热点议题 特定领域知识产权 专利和技术信息 商标信息 工业品外观设计信息 地理标志信息 植物品种信息(UPOV) 知识产权法律、条约和判决 知识产权资源 知识产权报告 专利保护 商标保护 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地理标志保护 植物品种保护(UPOV)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 知识产权局业务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服务缴费 谈判与决策 发展合作 创新支持 公私伙伴关系 组织简介 与产权组织合作 问责制 专利 商标 工业品外观设计 地理标志 版权 商业秘密 WIPO学院 讲习班和研讨会 世界知识产权日 WIPO杂志 宣传 案例研究和成功故事 知识产权新闻 产权组织奖 企业 高校 土著人民 司法机构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经济学 性别平等 全球卫生 气候变化 竞争政策 可持续发展目标 执法 前沿技术 移动应用 体育 旅游 PATENTSCOPE 专利分析 国际专利分类 ARDI - 研究促进创新 ASPI - 专业化专利信息 全球品牌数据库 马德里监视器 Article 6ter Express数据库 尼斯分类 维也纳分类 全球外观设计数据库 国际外观设计公报 Hague Express数据库 洛迦诺分类 Lisbon Express数据库 全球品牌数据库地理标志信息 PLUTO植物品种数据库 GENIE数据库 产权组织管理的条约 WIPO Lex - 知识产权法律、条约和判决 产权组织标准 知识产权统计 WIPO Pearl(术语) 产权组织出版物 国家知识产权概况 产权组织知识中心 产权组织技术趋势 全球创新指数 世界知识产权报告 PCT - 国际专利体系 ePCT 布达佩斯 - 国际微生物保藏体系 马德里 - 国际商标体系 eMadrid 第六条之三(徽章、旗帜、国徽) 海牙 - 国际外观设计体系 eHague 里斯本 - 国际地理标志体系 eLisbon UPOV PRISMA 调解 仲裁 专家裁决 域名争议 检索和审查集中式接入(CASE) 数字查询服务(DAS) WIPO Pay 产权组织往来账户 产权组织各大会 常设委员会 会议日历 产权组织正式文件 发展议程 技术援助 知识产权培训机构 COVID-19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政策和立法咨询 合作枢纽 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 技术转移 发明人援助计划(IAP) WIPO GREEN 产权组织的PAT-INFORMED 无障碍图书联合会 产权组织服务创作者 WIPO ALERT 成员国 观察员 总干事 部门活动 驻外办事处 职位空缺 采购 成果和预算 财务报告 监督

《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2024年)摘要

外观设计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类别,包括产品的外观或装饰性方面。外观设计的保护通常通过注册程序或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来获得。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保护程序大相径庭,这给外观设计人保护其外观设计带来了挑战。

《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为外观设计保护程序建立了一个现代、动态和精简的框架,有助于设计者保护自己的作品。

精简程序

为外观设计申请要求提供可预测的框架:条约和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注册申请/授权申请中可能需要的所有说明和要素。作为这一封闭式项目清单的一部分,条约特别作出规定,在适用的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缔约方可以要求说明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资格有关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传统知识的信息。

选择如何表现一项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申请中以何种形式表现其外观设计,可以是照片、图形复制件、缔约方主管局接受的任何其他可视表现物(如视频文件),或者缔约方适用的法律允许的,上述形式的任意组合。

在一件申请中包含多项工业设计:在某些条件下,申请人可以在一件申请中包含多项外观设计,而不必为每项外观设计单独提出申请。这有助于降低申请人的申请成本。条约包含保障措施,以确保在其中一项外观设计未被接受而需要对申请进行分案时,可以保留原申请日。

更容易获得申请日:申请日是外观设计申请的关键要素;它是评估新颖性的决定性时间点,也是后续申请中优先权要求所依据的日期。为帮助申请人获得申请日,并最大限度地降低推迟或丧失申请日的风险,条约将关于申请日要求的清单控制在最低限度,内容有:(I)明示或暗示各项要素意在作为一份申请的说明;(ii)能据以确定申请人身份的说明;(iii)一份足够清晰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表现物;和(iv)能据以联系到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如有)的说明。在某些情况下,缔约方可要求满足条约中列举的数量有限的附加要求,例如权利要求书或简要说明。

为注册后/授权后程序建立可预测的框架:在登记某些业务(如续展、所有权变更或许可)时可能需要的所有说明或要素,都在条约和实施细则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促进保护

在向公众公开后提交外观设计申请:一般来说,在提出保护申请之前已向公众公开的外观设计,不再被视为具有新颖性,因此不能受到保护。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申请人失去保护的风险,条约规定在首次公开外观设计后有12个月的强制性统一宽限期,在此期间,这种公开不会损害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原创性、独特性或非显而易见性。

在提交申请后至少6个月内不公布外观设计:即使是已经获得申请日,条约仍允许申请人保留对外观设计公布日的控制权。这样,申请人就能更好地决定何时首次向市场推出包含其外观设计的产品。

规定救济措施:如果错过缔约方主管局办理程序的时限,条约规定了救济措施,以防止申请人丧失权利。此外,条约还对更正或增加优先权要求或恢复优先权的可能性作出规定。

创建进一步发展外观设计法的框架

两级结构:《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包括34条规定(条约)和18条细则(实施细则)。条约设立了缔约方大会,缔约方大会可以修订实施细则,从而为外观设计法的发展建立了一个动态框架。

支持条约的实施:条约载有关于为实施条约提供技术援助和开展能力建设活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