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类别,包括产品的外观或装饰性方面。外观设计的保护通常通过注册程序或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来获得。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保护程序大相径庭,这给外观设计人保护其外观设计带来了挑战。
《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为外观设计保护程序建立了一个现代、动态和精简的框架,有助于设计者保护自己的作品。
精简程序
为外观设计申请要求提供可预测的框架:条约和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注册申请/授权申请中可能需要的所有说明和要素。作为这一封闭式项目清单的一部分,条约特别作出规定,在适用的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缔约方可以要求说明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资格有关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传统知识的信息。
选择如何表现一项外观设计: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申请中以何种形式表现其外观设计,可以是照片、图形复制件、缔约方主管局接受的任何其他可视表现物(如视频文件),或者缔约方适用的法律允许的,上述形式的任意组合。
在一件申请中包含多项工业设计:在某些条件下,申请人可以在一件申请中包含多项外观设计,而不必为每项外观设计单独提出申请。这有助于降低申请人的申请成本。条约包含保障措施,以确保在其中一项外观设计未被接受而需要对申请进行分案时,可以保留原申请日。
更容易获得申请日:申请日是外观设计申请的关键要素;它是评估新颖性的决定性时间点,也是后续申请中优先权要求所依据的日期。为帮助申请人获得申请日,并最大限度地降低推迟或丧失申请日的风险,条约将关于申请日要求的清单控制在最低限度,内容有:(I)明示或暗示各项要素意在作为一份申请的说明;(ii)能据以确定申请人身份的说明;(iii)一份足够清晰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表现物;和(iv)能据以联系到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如有)的说明。在某些情况下,缔约方可要求满足条约中列举的数量有限的附加要求,例如权利要求书或简要说明。
为注册后/授权后程序建立可预测的框架:在登记某些业务(如续展、所有权变更或许可)时可能需要的所有说明或要素,都在条约和实施细则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促进保护
在向公众公开后提交外观设计申请:一般来说,在提出保护申请之前已向公众公开的外观设计,不再被视为具有新颖性,因此不能受到保护。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申请人失去保护的风险,条约规定在首次公开外观设计后有12个月的强制性统一宽限期,在此期间,这种公开不会损害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原创性、独特性或非显而易见性。
在提交申请后至少6个月内不公布外观设计:即使是已经获得申请日,条约仍允许申请人保留对外观设计公布日的控制权。这样,申请人就能更好地决定何时首次向市场推出包含其外观设计的产品。
规定救济措施:如果错过缔约方主管局办理程序的时限,条约规定了救济措施,以防止申请人丧失权利。此外,条约还对更正或增加优先权要求或恢复优先权的可能性作出规定。
创建进一步发展外观设计法的框架
两级结构:《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包括34条规定(条约)和18条细则(实施细则)。条约设立了缔约方大会,缔约方大会可以修订实施细则,从而为外观设计法的发展建立了一个动态框架。
支持条约的实施:条约载有关于为实施条约提供技术援助和开展能力建设活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