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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权利

"从第一个演员取下他的面具起,……其后的演员就不再仅仅被看作是工具或木偶,而完全是以创作者
的身份进入了塔利亚神殿"– Javier Bardem, 演员(西班牙)2011年7月在WIPO的讲话

演员、歌唱家、音乐家和舞蹈家的表演是对公众进行创作性表演过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第一部表演的音像录制品问世以来,人们普遍承认表演者应对这些录制品享有某些权利,并认为表演者应从其录制品的商业使用中分得一杯羹。

尽管如此,在通过1961年的《罗马公约》之前,国际上尚未承认这些所谓的“邻接权”(与版权相关的权利)。这项条约给予音像作品(诸如故事影片、录像和电视剧)的表演者禁止未经授权广播和录制其表演的权利。然而,与单纯录音制品(CD、MP3文件等)表演者的情况不同,音像作品的表演者一旦同意对其表演进行首次录制,那么他们对其使用将不再拥有任何权利。

随着国际互联网和复杂数字技术的问世,对表演进行授权和未经授权的复制以及数字处理的范围已经大大拓展,并业已成为全球化的产业。好莱坞的半数收入以及宝莱坞的五分之一收益均来自海外。WIPO在1996年通过了一项针对国际互联网时代的新的版权条约(《WIPO版权条约》,WCT),以及一项涉及音乐表演和录音制品(《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的条约。但WIPO成员国未能就音像作品的表演者议定一项类似的条约,在2000年为此而进行的又一次努力也无果而终。

尽管一些国家已经制定了对音像制品表演者给予某些权利的国内法,其中包括在这些作品被复制、发行或广播时的付酬权,但仍然没有任何国际条约对表演者授予管理其作品在海外如何以及何时使用的权限,或者没有规定支付报酬的法定权利。

鉴于下述情况:

  • 录制纯音频CD的音乐家如该CD在《WIPO录音制品条约》某一成员国进行销售或广播,可获取报酬;而音乐视频中的同一表演却不享有报酬权。
  • 与海外销售的一部影片或电视系列片相关的演员,对该作品的海外广播或DVD销售不享有获取报酬的法定权利。依据国内法因使用该影片或电视系列片获取的任何报酬通常会全部归制片人所有。
  • 在多数国家中,演员一经授权对某一表演进行摄制,他们对该表演如何进行使用就没有任何控制权。具体而言,他们可能无法主张确保其表演的署名权和尊重其表演完整性的“精神权利”。数字技术使处理视频图像的工作变得轻而易举,而且其处理方式可能损害作者的声誉。采用运动捕捉技术为计算机生成的人物提供“动作”的演员(例如2011年Stephen Spielberg导演的影片《丁丁历险记》就采用了这一技术),对使用其作品往往也不享有任何法定权利。

1996年和2000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障碍,就在于美国与欧盟在权利转让的问题上各执一词。在音像制品中,表演者向制作者的权利转让乃是关键所在,只有这样制作者才能与电影院、广播组织、DVD分销商等洽谈商业交易,而无须从每个表演者那里逐一获得授权。例如一部故事影片可能会使用数十个演员,此外还要使用其他类型的工作人员,例如编剧和摄影师,他们对其创作也拥有权利。尽管对需要进行权利转让这一点,并无争议,但为实现这一目的各国的作法却不尽相同。美国表演者的权利是自动转让给制片人的,而表演者的报酬则是由强大的工会——美国演员工会出面进行谈判。而在欧洲,作法则完全不同,某些欧洲国家的权利转让是自动进行的,而另外一些国家则根据法律推定,但也可能作出相反的约定。诸如联合王国这样一些国家,就没有作出任何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转让协议由表演者与制片人之间达成的契约来约定。此外,某些国家中的表演者即使在许可权被转让后仍拥有反对他人对其作品未加署名或以歪曲、诽谤方式处理其表演的精神权利。

尽管在2000年对拟议的音像条约中20项条款的第19条达成了临时协议,但对涉及权利转的第12条却始终争执不下,美国希望保留国际法中自动制度的运作方式,而欧盟却反对强制性的自动转让的作法。但2011年6月在WIPO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的谈判提出了一种折中性的案文,允许各国保持各自的转让制度。该条的新条款草案允许各国要求将授权的权利转让给制作者,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该条款草案还允许制定其他安排,为表演者提供对其作品获取报酬的权利。本条规定将为制作者获取海外使用音像作品的报酬扫除障碍,从而可与表演者根据国内法通行的办法分享收益。

2011年9月WIPO大会决定于2012年召集一次外交会议,以便对保护音像表演的拟议条约达成协议。如果该条约能获通过,此项条约将使表演者禁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其音像表演的权利延及国际互联网的影片和视频作品,其思路与1996年WPPT相同。条约还将使《罗马公约》规定的20年的最低保护期提高到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规定的50年。同时,如在一个不同国家对某一DVD进行复制、销售、出租或广播,该条约将确保作品来源国获取部分收益,然后可将这部分报酬与表演者分享。条约还授予表演者精神权利,可防止剥夺其署名权或对其表演进行歪曲。

对于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许多演员和表演者而,本条约将强化其经济权利并为他们提供可观的额外收益。额外收益的多少将取决于该项条约在多大程度中被纳入国内法以及实施的情况。但对于本项新条约的成员国而言,将首次对这些成员国提出须为使用外国音像表演支付报酬的法定要求,同时也首次提出了一项法律推定:上述收益的部分或全部将归表演者所有,因为他们中间的大多数人收入微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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