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与新加坡在替代性争议解决办法领域携手
日内瓦/新加坡,
28-07-2009
PR/2009/597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先生与律政部长兼内政部第二部长尚穆根先生签署的一项协议,为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中心)新加坡办事处的设立铺平了道路。该办事处将于2010年1月正式开放。(见“附件A”WIPO中心的概况介绍。)
WIPO中心新加坡办事处设在新加坡的国际争议解决中心Maxwell Chambers,将侧重于在亚洲太平洋地区推广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服务。作为该地区唯一的WIPO中心,它将提供仲裁、调解和专家鉴定等程序的相关培训和咨询,并将办理在新加坡根据WIPO规则处理的案件,为开庭提供条件。WIPO中心新加坡办事处的宗旨是适应地区需求,让WIPO在知识产权替代性争议解决方面的经验和专长在亚洲太平洋地区更易得到使用。
尚穆根先生说:“新加坡很荣幸被选为WIPO中心在亚洲太平洋地区的所在地。WIPO在这里的壮大,是新加坡致力于保护知识资产的明证,也是我们支持WIPO努力发展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明证。Maxwell Chambers是解决国际争议的专门场所,WIPO决定在此设立WIPO中心办事处,对我们把新加坡发展成为亚洲国际仲裁与调解首选地的努力是一种推动。”
高锐先生对新加坡政府支持此项倡议表示感谢,指出此项倡议将向该地区的企业和其他行为者提供一种合算的争议解决选项,有助于提供更多受过全面训练的专业人员,在整个地区有效提供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他说:“替代性争议解决是一种替代传统诉讼的低成本重要办法,对于诸多领域可能出现的往往很复杂、跨边界的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有助于寻找有建设性、可行的解决方案。我们很高兴向新加坡和亚太地区的当事人提供我们的专长,为他们服务。”
WIPO和新加坡还正在合作建设一个国际性的电影相关争议WIPO调解与仲裁方案(WIPO电影争议解决方案),该方案将由WIPO中心与新加坡媒体发展管理局合作制定。媒体发展管理局是新闻、通讯及艺术部下属的法定机构,负责全国媒体部门的促进与管理。WIPO电影争议解决方案的制定,是WIPO中心努力为具体产业部门的常见争议及涉及具体对象的常见争议定制争议解决方案的一个例证。其他例子包括为某些版权和域名争议制定的争议解决方案。
由高锐先生和新闻、通讯及艺术部代部长吕德耀少将签署的一项谅解备忘录,将作为制定WIPO电影争议解决方案的基础。该方案预计于2009年晚些时候发布。
吕德耀少将说:“媒体部门是创意产业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新加坡把它作为重要的增长引擎。因此,把WIPO电影争议解决方案植根于新加坡,加强了我们成为知识产权与仲裁中心的定位。这与我们为媒体资产和知识产权的创造、植根和利用营造有利环境的努力殊途同归。”
高锐先生说:“WIPO在仲裁与调解方面的专长将被应用于电影部门的具体需求,该部门正在经历强劲增长,尤其是在亚洲太平洋地区。这种扩张尽管带来了许多商业机会,但商业伙伴之间发生冲突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对于卷入这些争议的当事人来说,仲裁与调解这样的机制提供了一种相对于传统诉讼更合算,而且往往更快、优点更多的替代性办法。”他补充说:“我们期待着在这一项目上与新加坡媒体发展管理局进行合作。”
欲了解更多详情的媒体,可以联系:
Chia Pei Siang (Ms)
Manager, Communications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
电话:+ (65) 9726 3151
电子邮件:chia_pei_siang@mda.gov.sg
附件A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概况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WIPO中心)于1994年成立,设在瑞士日内瓦,致力于为私人当事方之间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WIPO中心提供的仲裁、调解和专家鉴定程序由跨边界争议解决领域的领先专家制定,被广泛认为尤其适合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娱乐和其他争议。
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
WIPO中心向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关于知识产权争议各种解决办法的咨询,并向他们提供尤其适合解决国际知识产权争议的下列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
调解:一种不具约束力的程序,由中间人——调解员——帮助当事人解决争议。(依当事人选择,调解不成的,可以再进行仲裁、快速仲裁或专家鉴定。)
仲裁:一种中立程序,争议被提交一名或多名仲裁员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依当事人选择,仲裁前可以进行调解或专家鉴定。)
快速仲裁:一种用时少、费用低的仲裁程序。(依当事人选择,快速仲裁前可以进行调解或专家鉴定。)
专家鉴定:一种当事人商定把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或分歧提交一名或多名专家对所提交事项作出鉴定的程序。鉴定具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依当事人选择,专家鉴定前可以进行调解,专家鉴定后可以进行(快速)仲裁。)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案件量介绍(截至2009年7月28日)>
1. 调 解
WIPO中心已受理80多件调解申请。
WIPO中心办理的调解案件涉及专利争议、软件/信息技术、版权问题、商标问题(包括商标共存)、电信、有知识产权背景的用工争议、咨询与工程争议以及域名争议。
其中多数调解以合同条款为基础,仅有五起案件是在争议发生后订立提交调解协议提交WIPO调解的。WIPO调解案件涉及的当事人来自不同管辖区,包括奥地利、塞浦路斯、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荷兰、西班牙、瑞士、土耳其、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
争议金额从20,000欧元至数亿美元不等。
2. 仲 裁
WIPO中心已受理110多件仲裁申请。
仲裁程序的对象包括专利侵权、专利许可、电信采购与许可协议、软件许可、药品分销协议、研发协议、商标共存协议、咨询协议、艺术品营销协议、合资协议。
WIPO仲裁案件涉及的当事人来自不同管辖区,包括中国、芬兰、法国、德国、印度、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荷兰、巴拿马、罗马尼亚、瑞士、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仲裁程序进行的地点包括法国、德国、荷兰、瑞士和美利坚合众国,程序中使用了包括英语、法语和德语在内的多种语言。
争议金额从20,000美元至数亿美元不等。仲裁程序中申请的救济包括损害赔偿、侵权宣告和强制履行等。
3. 域名争议行政解决程序
WIPO中心依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程序办理的案件数量超过15,800件。这些行政程序共涉及来自150个国家的当事人和约28,000个互联网域名。WIPO中心提供关于域名申请、结果和当事人地理分布的完整统计数据。
UDRP主要适用于.com、.net、.org、.info、.biz和.mobi等国际域。此外,现在已有58个国家代码顶级域(ccTLDs)指定WIPO中心作为服务提供机构处理域名争议。
除UDRP以外,WIPO中心还依据新域设立阶段注册的相关“日出期”政策办理了15,000多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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