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 2015年6月1日第2015-303号法令《关于确立商标及服务商标注册的注册程序和异议程序,以及商标在国家注册簿中登记的程序》
09-06-2015
突尼斯: 2015年6月1日第2015-303号法令《 关于确立商标及服务商标注册的注册程序和异议程序,以及商标在国家注册簿中登记的程序》于2015年6月9日起生效,并废止了 2001年7月11日第2001-1603号法令。
法令作出了以下修正: (i)商标注册申请采用电子申请; (ii)制定通过《马德里议定书》管理商标注册的条款; (iii)在异议期内,申请人提交意见的期限从异议通知之日起45日延长至两个月; (iv)申请人和异议人在商标异议中试图进行调解的最长期限确定为提交意见之日起八个月; (v)异议人提交异议商标的使用证据的期限从一个月延长至两个月; (vi)对申请人提交请求在国家商标注册簿中登记名称、地址、所有权、转让等变更的缺失文件的两个月期限作出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