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受2024年7月19日计算机宕机影响的用户的指导原则
24-07-2024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产权组织)国际局认为,《<里斯本协定>和<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共同实施细则》(《共同实施细则》)第2 条之二规定了适用于2024年7月19日开始的全球计算机宕机的措施。主管机构,或者对于《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里斯本协定日内瓦文本》(下称日内瓦文本)第五条第三款所述的情况,为受益各方或该文本第五条第二款第 2目所述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由于宕机而未遵守《共同实施细则》规定的在产权组织国际局采取一项行动的时限,可以此为由请求对延误的宽限。
- 《共同实施细则》第2条之二规定,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对延误时限(可能涉及提交文件和/或缴纳费用)的宽限包括“……电子通信服务因主管机构,对于日内瓦文本第五条第三款所述的情况,因受益各方或日内瓦文本第五条第二款第 2目所述的自然人或法律实体无法控制的情况……”。
- 产权组织国际局将积极处理根据《共同实施细则》第5条之二提出的,援引2024年7月19日开始的宕机的任何请求,并且将不要求提交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