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生命科学领域合同谈判或争议解决的WIPO提交协议模板

1. 我们,以下签字的当事各方,兹同意将以下争议交由根据《WIPO调解规则》进行的调解:

[有关于正在进行中的关于[简要描述]谈判的以下事项] [1]
[[简要说明]争议]

2. 调解员的指定应根据《WIPO调解规则》第7(a)条进行。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WIPO中心”)向当事人推荐调解员候选人时应尽可能利用其生命科学领域开放式专家名录。

3. [可选:常任调解员 [2]

调解员的任期与[通过调解后达成的合同]或[具体合同]的有效期一致,以协助解决前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或分歧。[3]]

4. 调解地为[写明地点]。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会议可通过视频或语音会议平台进行。[4]  调解所用语言为[写明语言]。

脚注

[1] 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促进合同的谈判,例如: (1) 机密信息的保存:当事人可以通过WIPO 指定的独立专家保存机密信息。该专家可以对要转让的技术诀窍、专业知识(know-how)进行评估,和/或确定是否存在信息差距。调解员还可以协助当事人就此类信息达成保密承诺;(2) 托管:当事人可以合意向托管代理存入一笔款项,以表明达成协议的意愿。若协议谈判没有成功,这笔资金将退还给当事人。

[2] 当事人可以采用常设调解员以代替争议评审组。若通过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可以再启用争议评审组。

[3] 当事人可以考虑是否希望定期告知调解员合同履行的最新情况,并向调解人支付预付费用作为调解员持续关注和被告知合同履行情况的对价:“当事人应[按月/按季度]告知调解员各方当事人在该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最新情况。当事人应向调解员支付[月/季度]费用作为调解员在合同有效期内持续被指定为调解员、关注并被告知合同履行最新情况的对价。”

[4] 见 《WIPO调解规则》 第10条和《WIPO线上调解和仲裁程序清单》。

解决生命科学领域争议的WIPO调解合同条款模板

1. 凡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随后的任何修正案所引起、致使或与之相关的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签订、效力、约束力、解释、执行、违反或终止以及非契约性权利主张,均应服从根据《WIPO调解规则》进行的调解。调解地为[写明地点]。调解所用语言为[写明语言]

2. 调解员的指定应根据《WIPO调解规则》第7(a)条进行。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WIPO中心”)向当事人推荐调解员候选人时应尽可能利用其生命科学领域开放式专家名录。

3. [可选:常任调解员 [1]

调解员的任期与[通过调解后达成的合同]或[具体合同]的有效期一致,以协助解决前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争议或分歧。[2]]

调解地为[写明地点]。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会议可通过视频或语音会议平台进行。[3] 调解所用语言为[写明语言]。[4]

脚注

[1] 当事人可以采用常设调解员以代替争议评审组。若通过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可以再启用争议评审组。

[2] 当事人可以考虑是否希望定期告知调解员合同履行的最新情况,并向调解人支付预付费用作为调解员持续关注和被告知合同履行情况的对价:“当事人应[按月/按季度]告知调解员各方当事人在该合同项下义务履行的最新情况。当事人应向调解员支付[月/季度]费用作为调解员在合同期限内持续被指定为调解员、关注并被告知合同履行最新情况的对价。”

[3] 见 《WIPO调解规则》 第10条和 《WIPO线上调解和仲裁程序清单》

[4] 若当事人希望结合WIPO调解程序和WIPO争议评审组程序,可采用“WIPO调解,调解不成启用争议评审组条款”。

解决生命科学领域争议的WIPO争议评审组条款模板

1. 争议的提交 [1]

凡因本合同[和其他相关合同[请描述细节]]及本合同[和其他相关合同[请描述细节]]随后的任何修正案所引起、致使或与之相关的争议、纠纷或分歧,均应根据经本条款修订的《WIPO专家裁决规则》向争议评审组提交申请[2] 进行解决。

2.  定义

本条款下:

“《规则》”是指 《WIPO专家裁决规则》

“评审组”是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争议评审组

词语和表述应具有《规则》赋予它们的相同含义。“专家”和“争议评审组/评审组成员”应作为同义词使用。

3.  争议评审组的组成 [3]

[方案一: 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委任下列人员[争议评审组独任成员/由[3]名成员组成的评审组]:

[姓名] 组成争议评审组。]

[方案二: 争议评审组应由根据《规则》第9条任命的[争议评审组独任成员/[3]名成员组成的评审组]组成。在根据《规则》第9条指定评审组成员时,中心应尽可能利用其生命科学领域开放式专家名录。

4. 任期

(a) 争议评审组成员的任期为[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后的[六个月]]

(b) 争议评审组成员可在任何时候提前[三个月]向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其任职。

(c)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合意决定终止对争议评审组成员的委任,决定即时生效。

(d) 若争议评审组成员的委任依本条款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委任一名新的评审组成员。

5. [可选:信息分享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定期告知争议评审组各方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最新情况,评审组应对最新情况进行审查,并可要求提供其认为必要的进一步信息以使得评审组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保持了解。]

6. 裁决[及提交仲裁]

(a) 除非合同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争议评审组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应[有约束力/无约束力]

(b) [在争议评审组将其裁决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后的[30]天内,一方当事人可以提交仲裁申请,将交予评审组裁决的事项依据《WIPO[快速]仲裁规则》提交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庭应由[一名独任仲裁员][三名仲裁员]组成。] 当根据《WIPO [快速]仲裁规则》进行任何指定时(包括向双方当事人推荐仲裁员候选人时),中心应尽可能使用其生命科学领域开放式专家名录。仲裁地为[写明地点]

7. 费用

争议评审组成员的费用应根据《规则》第22条与评审组成员及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

[可选:当事人应向争议评审组成员支付[/季度]费用作为评审组成员在合同期限内持续被告知合同履行最新情况的对价。[4]]

8. 通讯

与争议评审组程序有关的所有通讯均应通过电子邮件和/或使用WIPO eADR进行。[5]

9. 语言

争议评审组程序[以及根据本条款第6b)项进行的所有仲裁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为[写明语言]

脚注

[1]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署 《WIPO专家裁决提交协议》将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进行WIPO专家裁决。

[2] 《WIPO专家裁决规则》第5条列出了提交申请时需要提供的信息。

[3] 若合同双方当事人曾在合同谈判期间指定WIPO调解员促成谈判,并且双方当事人认为聘请该调解员提供服务是有益的,则该调解员可以被委任为争议评审组成员。 此外,若双方当事人已经设立了联合指导委员会或类似委员会来监督合同的履行,则当事人可以委任该联合指导委员会成员作为争议评审组成员。

[4] 若争议评审组成员依本条款第5信息分享收到分享信息,则可适用本项。

[5] 有关WIPO eADR的更多信息,请参阅: https://www.wipo.int/amc/en/eadr/

为解决生命科学领域争议的WIPO调解,并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启用争议评审组条款模板

一、调解

1. 凡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随后的任何修正案所引起、致使或与之相关的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签订、效力、约束力、解释、执行、违反或终止以及非契约性权利主张,均应服从根据《WIPO调解规则》进行的调解。

2. 调解员的指定应根据《WIPO调解规则》第7(a)条进行。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WIPO中心”)向双方当事人推荐调解员候选人时应尽可能利用其生命科学领域开放式专家名录。

调解地为[写明地点]。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会议可通过视频或语音会议平台进行。[1] 调解所用语言为[写明语言]。

二、争议评审组

1. 争议的提交

如果,以及一旦达至某程度以致任何此种争议、纠纷或权利主张在调解开始后[60][90]天之内调解不成,应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根据经本条款修订的《WIPO专家裁决规则》向争议评审组提交申请[2] 进行解决。

2. 定义

本条款下:

“《规则》”是指 《WIPO专家裁决规则》

“评审组”是指本合同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争议评审组

词语和表述应具有《规则》赋予它们的相同含义。“专家”和“争议评审组/评审组成员”应作为同义词使用。

3. 争议评审组的组成 [3]

[方案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委任下列人员[争议评审组独任成员/[3]名成员组成的评审组]:

[姓名] 组成争议评审组。]

[方案二: 争议评审组应由根据《规则》第9条任命的[争议评审组独任成员/[3]名成员组成的评审组]组成。在根据《规则》第9条指定评审组成员时,中心应尽可能利用其生命科学领域开放式专家名录。

4. 任期

(a) 争议评审组成员的任期为[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后的[六个月]]

(b) 争议评审组成员可在任何时候提前[三个月]向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其任职。

(c)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任何时候合意决定终止对争议评审组成员的委任,决定即时生效。

(d) 若争议评审组成员的委任依本条款终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委任一名新的评审组成员。

[5. 可选:信息分享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定期告知争议评审组各方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最新情况,评审组应对最新情况进行审查,并可要求提供其认为必要的进一步信息以使得评审组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保持了解。]

6. 裁决[及提交仲裁]

(a) 除非合同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争议评审组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应[有约束力/无约束力]

(b) [在争议评审组将其裁决通知合同双方当事人后的[30]天内,一方当事人可以提交仲裁申请,将交予评审组裁决的事项依据《WIPO[快速]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庭应由[一名独任仲裁员][三名仲裁员]组成。] 当根据《WIPO [快速]仲裁规则》进行任何指定时(包括向双方当事人推荐仲裁员候选人),中心应尽可能使用其生命科学领域开放式专家名录。仲裁地为[写明地点]

7. 费用

争议评审组成员的费用应根据《规则》第22条与评审组成员及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确定。

[可选:当事人应向争议评审组成员支付[/季度]费用作为评审组成员在合同期限内持续被告知合同履行最新情况的对价。 [4]]

8. 通讯

与争议评审组程序有关的所有通讯均应通过电子邮件和/或使用WIPO eADR进行。[5]

9. 语言

争议评审组程序[以及根据本条款第6b)项进行的所有仲裁程序]所使用的语言为[写明语言]

脚注

[1] 见 《WIPO调解规则》 第10条和 《WIPO线上调解和仲裁程序清单》

[2] 《WIPO专家裁决规则》第5条列出了提交申请时需要提供的信息。

[3] 若合同双方当事人曾在合同谈判期间指定WIPO调解员促成谈判,并且双方当事人认为聘请该调解员提供服务是有益的,则该调解员可以被委任为争议评审组成员。 此外,若双方当事人已经设立了联合指导委员会或类似委员会来监督合同的履行,则当事人可以委任该联合指导委员会成员作为争议评审组成员。

[4] 若争议评审组成员依本条款第5信息分享收到分享信息,则可适用本项。

[5] 有关WIPO eADR的更多信息,请参阅: https://www.wipo.int/amc/en/eadr/.

产权组织知识产权估值专家裁决提交协议范本

我们,下述签署方,特此同意根据 《产权组织专家裁决规则》 将以下事项提交专家裁决:

            [简要描述待估值的知识产权或技术[1]]

专家的裁决 [不] 应对各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

裁决地点应为 [指明地点]。若专家认为必要,或经当事方商定,专家可通过电话、视频会议或在线工具,或以任何适当的形式举行专家和当事方之间的任何会议。

专家裁决使用的语言应是 [指明语言]。

脚注

[1] 例如,在知识产权许可方面,包括使用费的确定、知识产权侵权、并购;知识产权融资;损害赔偿的计算;以及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