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仲裁和调解中心与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局(“产权局”)及法院建立合作,以提高该国对于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在避免以及解决知识产权和技术纠纷方面的优势的认识。
*按国家英语名称首字母排序
阿根廷 | 国家工业产权局 (INPI) |
产权组织中心与国家工业产权局合作,促进在阿根廷采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
澳大利亚 |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 | 产权组织中心与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合作,促进在澳大利亚采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
巴西 | 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 (INPI-BR) |
产权组织中心与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合作,促进在巴西采用ADR解决工业产权争议。 产权组织中心与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合作,参与了巴西的调解员培训。 |
智利 | 智利国家工业产权局 (INAPI) |
产权组织中心与智利国家工业产权局合作,促进在智利采用ADR解决工业产权争议。 |
中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 | 产权组织中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合作,促进在中国采用ADR解决工业产权争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准予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在中国境内开展涉外知识产权争议的仲裁与调解业务。 | |
哥伦比亚 | 工商监督管理局(SIC) | 产权组织中心与工商监督管理局合作,促进在哥伦比亚采用ADR解决工业产权争议。 |
哥伦比亚国家版权局 (DNDA) |
哥伦比亚国家版权局负责管理调解程序,产权组织中心负责管理哥伦比亚涉及版权及相关权的调解程序。 | |
哥斯达黎加 | 国家注册局 | 产权组织中心与国家注册局合作,促进在哥斯达黎加采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
古巴 | 古巴工业产权局 (OCPI) |
产权组织中心与古巴工业产权局合作,促进在古巴采用ADR解决工业产权争议。 |
捷克 | 捷克工业产权局(IPO CZ) | 产权组织中心与捷克工业产权局合作,促进在捷克采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国家版权局 (ONDA) |
产权组织中心与国家版权局合作,促进在多米尼加共和国采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
厄瓜多尔 | 产权组织中心与厄瓜多尔国家知识产权局合作,促进在厄瓜多尔采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 |
萨尔瓦多 | 国家注册中心 (CNR) |
产权组织中心与国家注册中心合作,促进在萨尔瓦多采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
匈牙利 | 匈牙利知识产权局 (HIPO) |
产权组织中心与匈牙利知识产权局合作,促进在匈牙利采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
印度尼西亚 | 知识产权总局 (DGIP) |
产权组织中心与知识产权总局合作,促进在印度尼西亚采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
以色列 | 以色列专利局 (ILPO) |
产权组织中心与以色列专利局合作, 促进在以色列采用ADR解决知识产权和技术争议。 |
意大利 | 意大利专利商标局 (UIBM) |
产权组织中心与意大利专利商标局合作,促进在意大利采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
哈萨克斯坦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 | 产权组织中心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合作,促进在哈萨克斯坦采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
肯尼亚 | 肯尼亚版权委员会 (KECOBO) |
产权组织中心与肯尼亚版权委员会合作,促进在肯尼亚采用ADR解决版权争议。 |
吉尔吉斯斯坦 | 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和创新局 (Kyrgyzpatent) |
产权组织中心与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和创新局合作,促进在吉尔吉斯斯坦采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
立陶宛 | 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 | 产权组织中心与立陶宛共和国文化部合作,促进在立陶宛采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
墨西哥 | 墨西哥工业产权局 (IMPI) | 产权组织中心与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合作,促进在墨西哥采用ADR解决工业产权争议。 |
墨西哥国家版权局 (INDAUTOR) | 产权组织中心与墨西哥国家版权局合作,促进在墨西哥采用ADR解决版权争议。 | |
巴拉圭 | 巴拉圭最高法院 | 产权组织中心与巴拉圭最高法院合作,促进在巴拉圭采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
国家知识产权局 (DINAPI) |
产权组织中心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合作,促进在巴拉圭采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 |
菲律宾 |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 (IPOPHL) |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和产权组织中心管理菲律宾涉及知识产权的调解程序。 产权组织中心与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合作,参与了菲律宾的调解员培训。 |
波兰 | 波兰共和国专利局 (PPO) |
产权组织中心参与为波兰共和国专利局未决商标异议程序提供调解机制的制定工作,并管理此类程序。 产权组织中心与波兰共和国专利局合作,促进在波兰采用ADR解决知识产权和技术争议。 |
大韩民国 | 文化体育观光部 (MCST) |
体育观光部(MCST)下,韩国著作权委员会(KCC)管理大韩民国涉及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调解程序, 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KOCCA)则管理涉及内容相关权利的调解程序。 |
韩国特许厅 (KIPO) |
产权组织中心与韩国特许厅合作,促进在大韩民国采用ADR解决工业产权争议。 | |
法务部 | 产权组织中心与法务部合作,促进在大韩民国采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 |
韩国专利法院 | 产权组织中心与韩国专利法院合作,促进在大韩民国采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 |
罗马尼亚 | 罗马尼亚版权局 (ORDA) |
产权组织中心与罗马尼亚版权局合作,促进在罗马尼亚采用ADR解决版权争议。 |
俄罗斯联邦 | 联邦知识产权局(俄罗斯专利局) (ROSPATENT) |
产权组织中心与联邦知识产权局合作,促进在俄罗斯联邦采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
塞尔维亚 | 塞尔维亚共和国知识产权局 | 产权组织中心与塞尔维亚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合作,促进在塞尔维亚采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
新加坡 | 新加坡通讯及新闻部 |
产权组织中心与新加坡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IMDA)合作,促进在新加坡采用ADR解决电影、媒体及娱乐领域的争议。 产权组织中心与IMDA合作制定适用于解决电影和媒体领域相关争议的《WIPO电影和媒体调解和快速仲裁规则》,且拟定了针对该领域争议的示范合同条款以及示范提交协议。 |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IPOS) |
产权组织中心参与制定了商标和专利程序调解 以及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未决专利程序的专家裁决,并管理此类程序。 | |
律政部 | 产权组织中心与律政部合作,促进在新加坡采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律政部已经指定产权组织中心为新加坡的调解服务提供机构。 |
|
西班牙 | 文化产业、版权与合作总局 | 产权组织中心与文化产业、版权与合作总局合作,促进在西班牙采用ADR解决版权争议。 |
西班牙专利商标局 (OEPM) |
产权组织中心与西班牙专利商标局合作,促进在西班牙采用ADR解决工业产权争议。 产权组织中心还参与了西班牙专利商标局研究与开发(研发)示范协议的制定,示范协议推荐产权组织调解和产权组织快速仲裁。 |
|
瑞士 |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 (IPI) |
产权组织中心与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合作,促进采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
泰国 | 泰国中央知识产权及国际贸易法院 (CIPITC) |
产权组织中心与泰国中央知识产权及国际贸易法院合作,促进在西班牙采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知识产权局 | 产权组织中心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知识产权局合作,促进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采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
乌克兰 | 乌克兰经济发展与贸易部 (MEDT) | 产权组织中心与乌克兰经济发展与贸易部合作,促进在乌克兰采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英国知识产权局 (IPO) |
产权组织中心与联合王国知识产权局合作,促进在联合王国采用ADR解决工业产权争议。 |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坦桑尼亚版权协会 (COSOTA) |
产权组织中心与坦桑尼亚版权协会合作,促进在坦桑尼亚采用ADR解决版权争议。 |
美利坚合众国 | 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
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 (TTAB) 以及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 鼓励各当事方将ADR视为解决任何商标或专利程序中出现的问题的手段。产权组织中心是被列举的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 及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程序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机构之一。 产权组织中心还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合作,促进在美国采用ADR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
为了总结和陈述在本领域内积累的经验,WIPO中心发表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面向知识产权局和法院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ADR)指南》(第二版)。 该指南 旨在为希望在其现有服务中推广或者加入ADR的产权局和法院,提供实务指导。
WIPO中心乐意与有兴趣的产权局和法院进行合作。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日内瓦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新加坡 |
---|---|
34, chemin des Colombettes 1211 Geneva 20 Switzerland (瑞士) T +4122 338 8247 or 0800 888 549 F +4122 740 3700 or 0800 888 550 |
Maxwell Chambers Suites 28 Maxwell Road #02-14 Singapore (新加坡)069120 T +65 6225 2129 F +65 6225 35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