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Compagnie Générale des Etablissements Michelin 诉 li xue
案件编号:DPW2013-0003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Compagnie Générale des Etablissements Michelin,其位于法国的克莱蒙费朗。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法国的Dreyfus & associés。
本案被投诉人是li xue ,其位于中国北京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michelin.pw>(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于2013年10月29日收到投诉书。2013年10月29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3年10月3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13年11月1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3年11月4日,投诉人确认要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2013年11月4日,被投诉人要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3年11月6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3年11月6日开始。于2013年11月6日的电子邮件中,中心还告知当事人双方根据规则第11段,行政专家组拥有决定行政程序语言的最终裁量权。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3年11月26日。被投诉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中心发送电子邮件,称争议域名不属于抢注也没有侵犯投诉人的任何权利。
2013年12月3日,中心指定Sebastian M.W. Hughes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4.1 投诉人
投诉人是一家注册于法国的公司。
投诉人在世界上多个国家(包括中国)和地区注册了MICHELIN商标。例如,投诉人在中国注册了第136402号MICHELIN商标,几经续展,该商标现在的有效期限是2010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14日(见投诉书附件10)。投诉人的MICHELIN商标在轮胎制造、地图、旅游及酒店/餐饮指南等领域是驰名商标。
4.2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是一位于中国的个人。
4.3 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michelin.pw>注册于2013年3月26日。
4.4 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
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显示错误信息,所请求的URL不能被解析。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的主要业务为生产并销售Michelin品牌的轮胎、酒店/餐饮指南及地图出版物等。1989年,投诉人在中国北京设立代表处。2001年,投诉人在中国上海设立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现在投诉人在中国经营四个工厂,至2011年底,拥有雇员6700多人。
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对MICHELIN商标拥有商标权。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MICHELIN商标。所以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明显恶意。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在提交投诉书之前向被投诉人发出过停止侵权警告函,告知被投诉人侵犯了投诉人的商标权并要求被投诉人把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被投诉人对此没有作出任何回应。虽然争议域名目前没有指向任何的网站,而是被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但是根据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 案件编号 D2000-0003一案所建立的原则,在本案中一样能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在其2013年11月25日发送给中心的电子邮件中称:
第一,“PW的域名属CCTLD,属于帕劳帕劳共和国,和投诉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争议“域名注册是在PW的商标期,日升期和抢滩期之后注册的,因此对方如有所谓的商标需求,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三,争议“域名目前没有启用,因此不对投诉人造成任何形式和内容的侵权”。
综上所述,争议域名不属于抢注也不构成侵权。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2013年10月10日,注册机构向中心确认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根据规则第11条,在当事双方无协议或在注册协议中无特别规定时,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为注册协议的语言。根据本案的材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未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任何协议。
规则第11条允许专家组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形来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专家组在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时,也要考虑规则第10(b)和(c)条的规定。换言之,专家组要确保当事双方在公正、经济和高效的前提下解决域名争议。行政程序语言的选择不应对双方造成过大的负担或造成程序的延误。(Whirlpool Corporation, Whirlpool Properties, Inc. 诉 Hui'erpu (HK) electrical appliance co. ltd., WIPO案件编号D2008-0293; Solvay S.A. 诉 Hyun-Jun Shin, WIPO案件编号D2006-0593)。
本案中,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英文,理由如下:
(1) 投诉人为注册于法国的公司,不懂中文。将投诉书和所附的证据翻译成中文会给投诉人带来过重的负担;
(2) 争议域名仅由拉丁字母组成;
(3) 英文为国际商业的主要语言。
被投诉人要求行政程序语言为中文,但没有提供任何理由。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在域名信息数据库(WhoIs)上所提供的联系信息大多使用中文拼音。
专家组在决定使用非注册协议规定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时,必须本着对双方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有关本争议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双方对该语言的理解能力、使用能力、时间因素及成本因素等考虑在内 (Groupe Auchan 诉 xmxzl, WIPO案件编号DCC2006-0004;Finter Bank Zurich 诉 Shumin Peng, WIPO案件编号D2006-0432)。
基于本案案情,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显示被投诉人对投诉书的内容具有一定理解能力,并且被投诉人没有提供要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任何理由。经全面考量后,专家组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及相关材料,专家组相信这一决定并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不公平。但是考虑到本案的裁决结果,专家组认委以中文作出本案裁决更为合适。
6.2 裁决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在世界上多个国家(包括中国)和地区获得了MICHELIN商标的专用权利。在本案中,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MICHELIN商标完全相同。“.pw” 是帕劳共和国的国家代码顶级域名(ccTLD),根据在先UDRP案例建立的原则,通常在比较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是否相似时,不做考虑。
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鉴于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c)条列明了若干情形,如果专家组在考虑过所有提交的证据后认定,尤其是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实,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条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本案中,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或使用其商标。投诉人对MICHELIN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且其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先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Do The Hustle, LLC 诉 Tropic Web,WIPO案件编号D2000-0624;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案件编号D2003-0455) 。
本案中,争议域名被被动持有(“passive holding”)。被投诉人在其2013年11月25日的电子邮件中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
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项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MICHELIN商标在轮胎制造、地图、旅游及酒店/餐饮指南等领域为驰名商标。投诉人早于1980年在中国注册了MICHELIN商标并且于1989年在中国北京设立代表处。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MICHELIN商标在中国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所以,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被注册时,被投诉人肯定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MICHELIN商标。因此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根据案卷资料,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显示错误信息,所请求的URL不能被解析。被投诉人亦称“域名目前没有启用”。虽然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但是根据在先UDRP案例所建立的原则,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在某些情况下亦可以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使用(见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诉 Nuclear Marshmallows, WIPO案件编号D2000-0003及 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第3.2段)。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i)条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michelin.pw>转让给投诉人。
Sebastian M. W. Hughes
独任专家
日期: 201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