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英国医药(L.P.)有限公司(The British Dispensary (L.P.) Co., Ltd.) 诉 hang zhou tao shi ke ji you xian gong si
案件编号:D2019-1944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英国医药(L.P.)有限公司(The British Dispensary (L.P.) Co., Ltd.),其位于泰国。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Advance Law Firm), 其位于中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hang zhou tao shi ke ji you xian gong si,其位于中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snakebrand-patar.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Beijing) Co., Ltd.(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9年8月9日收到投诉书。2019年8月9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9年8月13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向本中心披露的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与投诉书中所列的注册人及其联系信息不一致。本中心于2019年8月13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向其提供由注册机构披露的争议域名注册人及其相关信息并邀请投诉人提交投诉书修正本。本中心于2019年8月16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9年8月21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9年8月21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9年9月10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9年9月11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继中心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后,被投诉人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9月23日向中心发送了电子邮件。
2019年9月19日,中心指定Deanna Wong Wai M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目前依据泰国法律组成,其集团公司创立于1892年,是主要针对个人护理的品牌,其品牌与其标志产品“cooling powder(爽身粉)”在消费者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及在中国有极高的知名度。投诉人已在中国拥有就SNAKE BRAND及SNAKE BRAND 蛇牌及蛇图商标的逾12个商标的注册和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于2009年3月7日在中国注册的注册号为4877230,类别第3类SNAKE BRAND商标。
本案争议域名<snakebrand-patar.com>注册于2019年5月28日。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使用了投诉人的商标,产品图片,并在“关于我们”的介绍中使用了投诉人的公司信息。该争议域名网站现已没有营运并显示“网站建设中[…]”。
5. 当事人双方主张3> A. 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存在任何权利或者法律上的利益;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存在恶意。
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立即转移争议域名。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9月23日向中心发送了电子邮件,询问投诉人的联系方式。但是,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做出任何正式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如当事双方无任何协议或注册协议中未另作规定,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除非行政专家组(被指定的)对行政程序的语言另作裁定。注册机构已经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语言是中文。据本案现有材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就行政程序语言达成协议。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是以中文提交的。因此,本行政程序的语言为中文,专家组将以中文作出裁决。
6.2. 实质问题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需要向专家组同时证明以下三项胜诉因素: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专家组接纳投诉人就SNAKE BRAND商标享有商标权的主张。此外,投诉人还于2017年4月10日注册了域名<snakebrand.co.th>推广其产品和相关业务。
争议域名<snakebrand-patar.com>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独特和专属的SNAKE BRAND标志和SNAKE BRAND蛇牌及蛇图标志的主要识别部分SNAKE BRAND,后半部分“patar”为无含义的字母组合,为投诉人代理的泰国一款维生素C咀嚼片的品牌名称,并不能避免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Third Edition (“WIPO Overview 3.0”),第1.7和1.8节。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一项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其商标或将其商标注册争议域名,也未发现其他关于被投诉人对SNAKE BRAND或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
投诉人确认其与被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投诉人也从未许可、授权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SNAKE BRAND商标;另外,被投诉人不是投诉人授权的代理商,也从来没有与投诉人有过任何商业关系。
本案中,被投诉人在未经投诉人授权的情况下在争议域名的相应网站上宣传推广投诉人SNAKE BRAND产品且在“关于我们”的介绍中使用投诉人公司名称“英彼标准制药有限公司(The British Dispensary (L.P.) Co.,Ltd.)”,但却没有清晰标示其真实身份。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沒有在网站显著位置精确揭示其与商标权人的关系以构成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故不能据此主张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到了被投诉人。
专家组认为,鉴于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被投诉人未提供相关实质性的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满足了政策第4(a)条下的第二项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的SNAKE BRAND标志早于2005年便陆续在中国第3类和第5类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及在消费者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它标志着投诉人及其独特和专有产品。投诉人注册及使用SNAKE BRAND商标的时间远远先于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对争议域名的日期。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与投诉人的SNAKE BRAND商标有着混淆性的相似。由于投诉人的SNAKE BRAND蛇牌爽身粉等产品已在中国等诸多国家和地区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而且,在中国的知名搜索引擎网站输入SNAKE BRAND进行检索,几乎所有结果均指向投诉人。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SNAKE BRAND商标。由此看来,被投诉人是企图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使该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商、从属关系或认可与投诉人的商标具有相似性从而使人产生混淆。
其次,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页面中大量使用了投诉人商标、产品图片、投诉人公司信息等,是未经投诉人授权的行为,及未清晰标示其真实身份和在网站显著位置精确揭示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极易使互联网用户误认为该网站的产品来源于投诉人或认定其与投诉人存在合法的商业联系,来混淆和欺骗消费者,这显然构成了恶意行为。
此外,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的运用是误导消费者并破坏了投诉人的业务。
鉴于投诉人的SNAKE BRAND商标的知名度,结合专家组上述分析及其他相关的证据,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构成对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其在政策第4(a)条下的第三项举证责任。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snakebrand-patar.com>转移给投诉人。
Deanna Wong Wai Man 独任专家
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