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Richemont International SA 诉 lin kun / zuoye youxian gongsi
案件编号:D2014-2118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Richemont International SA,其位于瑞士的Villars-sur-Glâne。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美利坚合众国("美国")的Winston & Strawn LLP。
本案被投诉人是lin kun / zuoye youxian gongsi,其位于中国福建省厦门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vacheronconstantin-watches.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n Net Technology Corp.(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4年12月3日收到投诉书。2014年12月4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4年12月5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4年12月5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投诉人于同日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就行政程序语言作出任何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4年12月11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4年12月11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4年12月31日。 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5年1月5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5年1月9日,中心指定Matthew Kennedy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位于瑞士,其拥有一个名为Vacheron Constantin的钟表制造商并以该品牌经营手表等奢侈品。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附件,投诉人于1994年在瑞士注册了VACHERON CONSTANTIN及图形商标,注册于第14类指定商品包括手表等;并于2002年在中国注册了VACHERON CONSTANTIN商标,注册于第35类指定商品包括珠宝及时间记录装置等;并于2006年在美国注册了VACHERON CONSTANTIN及图形商标,注册于第14类指定商品包括手表等。
根据WhoIs数据库的资料显示,争议域名注册人为"lin kun",注册人的组织名称为"zuoye youxian gongsi",其位于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根据注册机构的确认,注册人组织的中文名称只包含通用元素即作业有限公司。由于注册人的联系地址缺少信息,快递公司迄今为止未能送达书面通知。中心使用WhoIs数据库中显示的传真号码(传真号码除区号以外,仅仅包括一系列的"2")向被投诉人发送书面通知亦未成功。不过专家组注意到中心已将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及投诉书包括附件发至被投诉人的电子邮箱。
争议域名于2014年4月16日注册。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专家组指出,在作出此裁决时,争议域名指向无效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钟表制造商Vacheron Constantin从1996年起成为投诉人集团的一部分,但作为世界最老的连续生产手表者,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755年。其全球网络中的授权零售商和专卖店销售所有真正的Vacheron Constantin手表。 目前授权零售商数量超过280家,专卖店数量超过40家。授权零售商位于非洲、亚洲、澳洲、欧洲、北美及南美。 专卖店位于纽约、日内瓦、莫斯科、迪拜、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投诉人于瑞士、中国及美国注册了VACHERON CONSTANTIN商标。由于VACHERON CONSTANTIN商标在世界各地被广泛使用和注册,投诉人认为根据中国、瑞士和美国的法律,该商标在该些国家内应该被认定为著名或知名商标;按照《巴黎公约》,该商标可以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投诉书附件包括投诉人的网站首页。
由于争议域名完全包含了VACHERON CONSTANTIN商标,仅仅添加了一个连字符和行业通用术语"watches"及通用顶级域名".com",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VACHERON CONSTANTIN商标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WhoIs数据库的资料显示,被投诉人的名称为"lin kun",从未因VACHERON CONSTANTIN商标或该商标的变化体而广为人知。除本案争议域名的侵权使用以外,被投诉人也从未使用与争议域名相似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被投诉人从未使用争议域名提供任何善意或合法业务,其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这种使用不构成善意或合法的商业使用。
投诉人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拥有或者使用与VACHERON CONSTANTIN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任何域名。
(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称因为其在被投诉人及注册机构的所在地中国拥有注册商标VACHERON CONSTANTIN,所以被投诉人应知道或者应被视为知道投诉人对该商标享有的权利。因此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此外,被投诉人虽然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但是根据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 WIPO 案件编号 D2000-0003一案,被动持有争议域名亦能证明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除了利用投诉人的声誉和商誉以外,被投诉人没有其他理由注册争议域名。争议域名其本身的构成即可证明恶意注册和使用。
即使被投诉人辩称其不知道投诉人的商标,被投诉人通过一个初步的商标检索就会发现投诉人的VACHERON CONSTANTIN的商标注册及相关网站,并可在商业、互联网、出版物中发现投诉人用该商标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证据。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的语言
根据规则第11条(a)项,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及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断。有关注册机构告知了中心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投诉人却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主要理由是:争议域名包含一个英文单词亦即"watches";虽然争议域名现未指向任何有效网站,但是争议域名之前指向的网站是以英文写的。然而针对此,投诉人似乎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
根据WhoIs数据库的资料显示,被投诉人位于中国福建省厦门市。有关注册机构为中国机构,即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专家组认为,通常而言被投诉人的母语最可能是中文,就是说其未必知晓英文。
此外,专家组注意到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发送了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被投诉人就行政程序语言未做出任何评论。中心亦使用中文和英文发送了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但是被投诉人并未表达就提交的投诉书作出答辩的意愿。
专家组考虑上述具体情形后裁定,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应该为中文,并认为这一裁定不会对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并能保证行政程序高效、经济地进行。并且专家组不要求将投诉书译成中文,因为如果专家组要求投诉人将投诉书全文翻译为中文,将导致行政程序不必要的拖延和产生额外的费用。
6.2 三个要素的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同时举证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并且
(iii)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就VACHERON CONSTANTIN商标在中国享有注册商标权利。该商标已于2002年在中国注册,注册指定商品包括时间记录装置(即包括手表)等。
争议域名<vacheronconstantin-watches.com>完全包含投诉人的VACHERON CONSTANTIN商标字样(但是去除了VACHERON及CONSTANTIN之间的空格),其余部分为一个连字符、"watches"和".com"。"Watches"译为"手表",属于行业通用的词汇,所以在本案中不具有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Ansell Healthcare Products Inc. 诉Australian Therapeutics Supplies Pty, Ltd., WIPO 案件编号 D2001-0110, <ansellcondoms.com>)。".com"是一个通用顶级域名,在本案中亦不具有任何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 (LEGO Juris A/S 诉 Chen Yong,WIPO 案件编号 D2009-1611; Dr. Ing. h.c. F. Porsche AG 诉 zhanglei, WIPO 案件编号 D2014-0080)。此外,专家组还认定连字符也不具有区别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效果,尤其投诉人域名<vacheron-constantin.com>的主体部分用一个连字符代替商标中间的空格。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VACHERON CONSTANTIN商标仍然是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VACHERON CONSTANTIN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政策第4条(a)项规定,投诉人虽有责任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然而对于投诉人而言,这通常是难以证明的负面事实。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通常是被投诉人本身最清楚知悉、且能够直接提出证据资料来证明的事实。同时,政策第4条(c)项更逐一举例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回应投诉书,表明自身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当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时,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在该情形下,如果被投诉人仍未能提出此等主张或证据,专家组可以推定投诉书已符合政策第4条(a)项第(ii)目规定的要求。若被投诉人确实提出某些与权利或合法利益相关的主张或证据,此时专家组将会全面衡量案件所附的所有证据,同时投诉人仍负有举证责任。(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2.1段;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55; Belupo d.d. 诉 WACHEM d.o.o.,WIPO 案件编号 D2004-0110。)
政策第4条(c)项明列被投诉人可以用来回应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在本案中,投诉人声称被投诉人从未使用争议域名提供任何善意或合法业务、被投诉人从未因VACHERON CONSTANTIN商标或该商标的变化体而广为人知及投诉人也声称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不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
投诉人确认其从未许可或授权被投诉人拥有或者使用与VACHERON CONSTANTIN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任何域名。投诉人确认其真正的商品是通过授权零售商和专卖店销售的。
被告人未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不存在政策第4条(c)项规定的情形,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可以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b)条列举一些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不过该条款不排除别的能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
关于恶意注册,专家组注意到本案争议域名于2014年注册,但是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投诉人的VACHERON CONSTANTIN商标早已于2002年在中国注册并受到保护,该商标的注册时间远早于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该商标部分取自于品牌创始人的姓氏,很特别,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被投诉人不仅在争议域名里完全包含该商标,还添加了投诉人的商标指定商品的一部分,即手表。因此,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VACHERON CONSTANTIN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与该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域名,具有恶意。
关于恶意使用,争议域名没有指向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但是专家组认为本案中被投诉人被动持有争议域名的行为亦构成恶意使用(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Nuclear Marshmallows, 见上)。被投诉人未提供任何现在或潜在的合法使用争议域名的理由。鉴于投诉人的VACHERON CONSTANTIN商标在奢侈品行业极高的著名度,专家组很难想象被投诉人可以善意使用争议域名的情形。另外,根据WhoIs数据库,被投诉人大部分的联系信息不可靠。专家组认为,在本案中,这亦是恶意的一种表现。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恶意。投诉书符合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vacheronconstantin-watches.com>转移给投诉人。
Matthew Kennedy
独任专家
日期: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