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1Verge Internet Technology (Beijing) Co., Ltd.) 诉 gongshihua
案件编号:D2014-007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1Verge Internet Technology (Beijing) Co., Ltd.),其位于中国北京市。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中国的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本案被投诉人是gongshihua,其位于中国广东省广州市。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youkutv.com> (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GoDaddy.com, LLC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4年1月20日收到投诉书。2014年1月20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4年1月20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4年1月27日,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向当事双方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2014年1月28日,中心通过电子邮件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要求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任何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评论。
2014年1月27日,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发出要求修改投诉书的通知。2014年1月28日,中心收到投诉人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投诉书修正本。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4年2月4日以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4年2月4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4年2月24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4年2月26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4年3月4日,中心指定Dr. Hong Xue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于2005年创立于中国。“Youku优酷”是投诉人经营的视频网站的名称,该网站于2006年正式上线。投诉人在中国和美国注册了多个关于YOUKU的商标。例如,第6504313号YOUKU优酷.COM商标于2010年8月21日在中国获准注册于第35类;及第9590145号YOUKU商标于2012年7月14日在中国获准注册于第42类。
根据WhoIs数据库信息,争议域名<youkutv.com>注册于2011年2月17日。被投诉人为该争议域名的持有人。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其是YOUKU注册商标在中国的权利人。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非常近似,足以造成混淆。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youkutv.com>转移给投诉人。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A. 行政程序的语言
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英文。根据规则第11条(a)项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注册协议另有指定,程序使用的语言为注册协议的语言,但是专家组有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投诉人请求程序语言为中文,并提出了理由。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任何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评论。
专家组注意到,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www.youkutv.com”的内容完全为中文,这说明被投诉人拥有理解和运用中文的能力。专家组还考虑到,投诉人提交了中文的投诉书及证据材料,并请求程序语言为中文。专家组认为将中文作为程序语言可以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因此,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专家组决定本案的程序语言为中文。
专家组认为,关于程序语言的决定完全符合规则第10条关于专家组职权的规定,是处理本案的适当方式,保障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并避免案件程序的拖延。
B.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供了商标注册证,证明投诉人于2010年在中国获得了YOUKU 优酷.com商标的注册、于2012年获得了一系列YOUKU商标的注册。因此投诉人对YOUKU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投诉人持有的争议域名为<youkutv.com>,除去表示通用顶级域名的“.com”之外,由 “youkutv”构成,明显可以分为“youku”和“tv”两部分。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YOUKU相比,争议域名“youkutv”仅添加了通用词语“television”(“电视”)的缩写“tv”,不能实质性地区别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YOUKU。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youkutv.com>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YOUKU混淆性相似,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C.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举证责任转移于被投诉人(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案件编号D2003-0455;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 第2.1段)。
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未能完成其所承担的举证责任。专家组基于现有证据未发现任何符合规则第4条(c)项所列地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情形。专家组也无法基于现有证据认定有其他情形可证明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D.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专家组发现,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www.youkutv.com”上反复使用“优酷网电视剧 www.youkutv.com”的标志,并使用“优酷网电视剧-高清电影电视剧优酷网在线观看”的宣称用语。该争议域名网站提供大量电影、电视剧的视频资料的播放、下载。此外,专家组还注意到被投诉人并未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网站的显著位置清楚地表明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政策第4条(b)项之(iv)的规定,被投诉人通过使用争议域名,故意试图通过在其网站或网址或者其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构成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恶意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在本案中,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网站上同时使用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YOUKU及优酷,并从事与投诉人的视频网站相同的、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这说明被投诉人了解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及经营活动,并故意注册和使用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youkutv.com>,从而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争议域名的网站“www.youkutv.com”,令访问该网站的互联网用户对于该网站及其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产生混淆和误解。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这种行为构成政策第4条(b)项之(iv)所述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基于以上的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youkutv.com>转移给投诉人。
Dr. Hong Xue
独任专家
2014年3月18日